国际人道主义法

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关注与国家的军事要求之间达成了一种谨慎的平衡。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即是人道主义法。

定义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
国际人道法作为战时法,规制参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部队的行为。它与诉诸战争权不同,后者规制发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为,包括反和平罪侵略战争战时法和诉诸战争权是规制国际武装冲突各个方面的战争法的两个支柱。严重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
准则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概括了国际人道法的精华。然而,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效力,也无意取代现行条约。撰写它们旨在促进及提倡国际人道法。其基本准则如下:
发展历程
国际人道法的起源
国际人道法根植于古老的文明与宗教规则中——战争总是应遵守某些原则与习惯。
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关注与国家的军事要求之间达成了一种谨慎的平衡。
19世纪60年代之前,作战规则或是由统治者和司令官来颁布,或为满足当时的需求和便利,由交战方协商达成协议。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水井之类的重要资源或战斗员和无法自卫的非战斗员,但它们通常不禁止那些现代社会认为不能接受的行为。
《利伯守则》(1863年)首次尝试将现有的战争法和习惯法汇总,并将其适用于一支作战部队。该守则专为美国内战中的北方军而制定,因此并不具有条约地位。
接下来的一年,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863年)的力促之下,各国通过了《日内瓦公约》,公约包括10项条款,专为战场上的伤兵而制定,确保其无论属于哪方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救护。
公约还确立了医务人员的中立性,并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救治伤员的医疗机构而采用了一个中立标志:白底红十字。(19世纪70年代才开始使用红新月标志。)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些规则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国际人道法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具有的法律部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从1864年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后来人们所知的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便一直息息相关。随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身职责的不断发展,该组织不断地直接接触到战争现实,于是它坚持不懈地敦促各国政府扩大人道法的范围,使其逐渐覆盖海战、战俘和平民。
日内瓦公约》的范围反映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在于战争受难者的需求。但到19世纪末期,各国政府开始推介人道法的一个分支——规制作战方法的国际规则《海牙公约》。
在一战即将结束之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停止化学战。随后的讨论促成了1925年禁止化学武器条约的通过,该条约的一系列规则至今仍然有效。
一战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扩大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不懈努力促成了1929年一部有关战俘的新日内瓦公约的诞生。但是该组织未能成功地在二战爆发前劝说政府通过一部保护平民的公约,结果在二战期间数千万平民得不到特殊保护。
构成
国际人道法的主体包含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约束。通过进一步的协议——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2005年关于新增特殊标志的《第三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得到了补充与发展。
还有若干其它协议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军事战术,并保护某些类别的人员与财产。这些协议包括:
·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
· 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 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
· 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
· 1997年《渥太华禁雷公约》;
·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如今,国际人道法的许多条款被接受为习惯法——即,所有国家均受其约束的一般规则。
国际人道法适用范围
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国内紧张局势或动乱(例如孤立的暴力行为)。该法只在冲突开始后才予以适用,并且平等适用于冲突各方,而不论是哪一方发动的战争。
国际人道法区别对待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它要遵守更广泛的规则,其中包括四个《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条款。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既包括正规武装部队与武装反抗团体间的斗争,也包括不同武装团体之间的斗争。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规则十分有限,它们主要规定在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中。
区分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非常重要。虽然二者有部分类似的规则,但是,这两个法律部门却是独立发展并包含于不同条约之中的。特别是,与国际人道法不同,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在武装冲突期间,其许多规定都可能会被中止。
范围
国际人道法涉及两个方面:
· 保护那些没有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
· 限制作战手段(特别是武器)和作战方法(例如军事战术)。
“保护”是什么
国际人道法保护那些没有参与战斗的人,例如平民、军队中的医务和宗教人员。它还保护那些已经停止参加战斗的人,例如受伤、遇船难和生病的战斗员以及战俘。
这几类人员的生命与身心健全也应受到尊重。他们还享有法律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必须获得保护与人道待遇,而不加以任何不利区别。
更具体地说:禁止杀戮或伤害已投降或不能战斗的敌人;交战各方须对其控制下的生病或受伤的人员予以收集和照顾。医务人员、设备、医院和救护车均须受到保护。
还有一些详细的规则规定了在敌方控制下战俘的拘留条件以及对待平民的方式。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和医疗护理以及与家人的通信权。
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许多可被用于辨别受保护人员的明显可识别的标志。主要标志是红十字、红新月以及识别文化财产和民防设施的符号。
对武器和战术的限制
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可导致下列后果的所有作战手段和方法:
· 无法区分参战人员和未参战人员(如平民),其目的是保护平民居民、平民个人和平民财产;
· 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
· 对环境造成严重或长期的损害。
因此,国际人道法禁止许多武器的使用,包括爆炸性子弹、化学和生物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杀伤人员地雷
挑战
令人悲哀的是,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例子不计其数,平民越来越多地成为战争受难者。然而,在许多重要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对于保护平民、战俘、伤病者以及在限制野蛮武器使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该法律部门适用于极端暴力的时期,该法的实施总是会遇到巨大的困难。也就是说,争取该法的有效适用仍然十分紧迫。
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国际人道法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明确区分武装部队成员和平民。但在当代武装冲突中,平民身处军事行动附近,并且越来越多地承担传统意义上的军事职能,这些都导致区分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混乱。
安全原因导致的拘留
出于安全理由剥夺某人的自由是一种可在武装冲突中采取的特殊控制措施。在武装冲突局势以外,对那些被认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在上述两类情况下,受影响人员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正当程序的保护。
多国部队
这些年来,多国部队行动(大多是联合国授权的执行和平或维持和平行动)的覆盖面变得越来越广。此类行动的多元化特点、“整合行动”的新兴概念以及这些部队要在前所未有的艰难和暴力环境中开展行动等问题,都突出表明了确定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法律框架是何等重要。
占领问题
国际法规定,一国对其没有主权的领土实施未经许可的实际控制即为占领。国际法规制敌军对一国领土实施的部分或全部占领行为。然而,近年来,国际人道法对某些类型的占领以及对外国领土其他形式的管辖的实用性和适用性问题,引发了大量讨论。
战争私有化
近年来,武装冲突方越来越多地雇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承担传统上由武装部队承担的任务。此类公司卷入军事行动或其活动与军事行动密切相关的现象,引发了国际人道法应以何种方式予以适用的问题。
为实施该法应该做些什么
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都有义务向其武装部队和公众传授国际人道法规则。它们必须要防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发生,然而,如果发生了此类行为,各国必须加以惩治。
特别是,各国必须制定法律,惩治那些最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即那些被视为战争罪的行为。各国还必须通过保护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的法律。
在国际层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设立了两个法庭,以惩治在两次冲突(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1998年的《罗马规约》,已经设立了一个职责包括惩治战争罪在内的国际刑事法院
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通过政府或各种组织,都可以对遵守国际人道法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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