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爱协会

国际服务机构

国际关爱协会(ICA)是以“立足国际,服务公益”为工作方针,由有志于为社会、为企业和公益组织服务的个人和团体组成的国际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并授权各地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是“世界关爱日”的首个倡议单位。

主要职责
(一)帮助各国公益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重点是在华的各类公关活动,并有效的为具体项目的实施提供专业服务。
(二)组织企业发展战略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定期的召开企业发展战略的交流、探讨和研究活动,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塑造企业的正面形象和品牌。
(三)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类企业、组织、产品以及文化提供宣传平台,并广泛联系各国政府和民间力量为环保人士提供帮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各国上流阶层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关爱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各国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六)发起并组织每年一度的“世界关爱论坛”,并负责审核和检查各国的申办和组织情况,定期向协会成员单位反馈举办的具体情况。
建设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以专业的服务精神,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有创造性的高水准服务。专注于慈善公益的文化研究、企业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把发展关爱事业作为协会的终身使命。
业务范围
(一)协助红十字会筹集善款。协助国际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国际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本协会接受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转交给红十字会,不做任何截留。
(二)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际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理事成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国际关爱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国际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的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兰德华庭8号楼。
第二章 业 务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作方针。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红十字会筹集善款。协助国际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国际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本协会接受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转交给红十字会,不做任何截留。
(二)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际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对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慈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协助会长以及副会长的日常工作。
(五)检查并监督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其它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额度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个人会员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1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企业会员年会费3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国际会员年会费10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荣誉会长及孤老残及其他弱势群体等个人会员可以免交。
(二)捐赠;
(三)社会募集;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用途:
(一)用于从事各项公益慈善事业性助困项目,资助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开展各种类型的公益性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孤老残幼贫等困难者;
(二)奖励公益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三)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
(四)在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管理费,用于本会日常费用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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