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对象和特点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
适用对象
1、外国投资者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
2、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保护关系
3、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投资保证的关系;
4、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
特点
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
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
3、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资本输入国
外国投资法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范围
指允许、鼓励或禁止、限制外国资本的投资部门
外资审查
一般分实质上的审查和程序上的审查。实质上的审查,指关于外国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收支的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计划的衔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上的审查,指关于申请的法律程序,必要的资料报表、审查机构及其权限和投资项目的批准等。
资本构成
一般包括现金、设备、机器、土地、房屋、交通、运输等有形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技术秘诀等无形资产。
出资比例
各国立法不一,有的规定上限,有的则规定下限。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49%,旨在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企业的控制。中国只规定下限,不得低于25%。发达国家一般无比例规定。
投资期限
一般不作严格规定,伸缩性较大。
原本及利润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投资者可将其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但发展中国家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有时也设有一定限制。
征税及优惠
各国税率不一。如果一国希望大量引进外资,其税率就会规定得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鼓励某些高科技工业、新兴工业、出口工业以及利润再投资,法律上还规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经营与雇用
发展中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董事长须由本国公民担任,外方只能任副职或技术经理。另外,发展中国家为本国公民的就业并培养技术力量,一般规定对合营企业中雇用外籍人员有一定的限制,或外籍雇员与本国雇员有一定的比例。
国有化与征用
指接受投资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依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收归国有。⑩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资本输出国
海外投资保险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重要法制之一,即资本输出国依国内立法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者予以鼓励和保护的国内法制度。主要包括:
政府保证
投资者为了避免其投资因接受投资国实行国有化、征用、外汇管制,或发生战争、革命等而遭受损失,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的投资保险。经批准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保险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向本国政府索赔。这一制度自1948年美国开始实行以后,德、日、法、英、荷相继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保险范围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特别风险,由国家机构执行,并常常与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故又称国家保证。
保险范围
仅限于政治风险,而一般商业风险不在保险之列。政治风险主要指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征用险和战争、革命、内乱险。三种险别的保险费率各国立法不一。
保险标的
仅限于私人投资的新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投资的种类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直接投资为限,一般不包括间接投资
关系当事人
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指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被保险人一般限于本国国民、法人及社团。
损失补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应依契约或法律规定,补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有的国家规定补偿全部损失,有的则规定只补偿部分损失
代位权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
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国际公约
2、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
3、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
4、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济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太平洋地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法律定义
定义一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
——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定义二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现在:(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括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定义三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有如下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等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定义四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56—265页
定义五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定义六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定义七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还是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而言,投资者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加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时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有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限制。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238页
定义八
国际投资法即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图书
作者:余劲松
版次:2
页数:383
ISBN:9787503622281
包装:平装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国际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02月01日
内容介绍
本教材讲述了国际投资法主体制度、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法制、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无论是我国的还是国际的投资法制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为了反映国际投资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本教材第二版在1997年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正和删改,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二是吐故纳新。根据我国入世后外资法的修改以及国际上投资法制的发展,对已过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并且,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力求反映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前沿。其中,对“BOT的法律问题”、“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社会关于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立法的努力”等问题的阐释,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
本教材第一版曾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
作者介绍
余劲松,1953年生,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199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学术研究。现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著作有:《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比较外资法》(副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主编)、《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等。1988年获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奖,199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评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1993年其作为主要合作者的教学成果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
内容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投资环境法制
第三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跨国公司
第四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
第三章 国际投资的企形式
第二节 外资企业
第四节 企业形成的方式
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节 石油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概
第二节 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基本模式
第三节 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第五节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第六节 BOT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外资进入的条件
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条件与管理
第四节 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第六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晦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第二节 晦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第七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第四节 国际社会关于跨国公司和国际投
第五节 国有化及补偿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协商与凋解
第三节 东道国当地救济
第四节 外交保护
第五节 外国法院诉讼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节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第八节 我国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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