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4号
《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出台说明
制定背景
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市场化,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制定原则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内容解读
解读1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20年来,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呈现多样化、市场化,不再区分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与部门脱钩,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只要具有相应业务范围,都可以出版地图,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迅速网络化,地图要素内容和功能应用也发生很大变化,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和使用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现行条例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主要思路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问:《条例》在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问:《条例》对地图编制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地图编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三是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地图审核?对地图审核有哪些规定?
答: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问:《条例》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且重点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展。
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条例》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
《条例》明确,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该负责人指出,在地图编制方面,《条例》不仅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标准和要求,而且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其中,《条例》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根据《条例》,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主要有五类,分别涉及: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且重点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相关要求。这主要包括: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2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地图管理条例》开启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全民时代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朱良
地图作为地理信息最重要、最普遍的呈现方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工具,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更事关国家的主权、利益与安全。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地图管理条例》,使地图管理更适应信息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适应当代中国的管理体制和地图行业及相关领域发展状况。而地图管理条例中有关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的规定,是涉及到全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一项长期广泛、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条例的实施,无疑标志着一个以地图为核心载体、全民多数参与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新时代开启。
国家版图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国家版图代表一个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主张,它既要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尊重,更须赢得全体国民的认同与支持。国家版图意识就是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知、认同和认证(自觉维护)的意识与情感,是将国家的政治主张内化为全体国民的共同情感。地图则是国家版图最常用、最直观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也是国家版图意识的集中体现。公民国家版图意识的形成、延续与深化,只有通过长期、广泛、系统的宣传教育才能实现,地图正是这一教育工程的核心载体。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条针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上述规定要求,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工作应从政府与媒体、教育与教学及社会与公众三方面全方位展开。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上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与义务,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教育功能,更应发挥其及时便捷、受众广泛、媒体丰富、信誉良好的特点通过加强版图应用、法律法规宣讲、专题领域介绍、专项专栏报道、典型事例分析等形式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丰富扩大影响效果,构建全社会凝聚国家版图意识的舆论环境。第二,《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键在基础教育。国家版图意识作为国民基本素质的重要体现,理应纳入国家基础教育体系。第三是社会与公众层面,《地图管理条例》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现代中国已经处于经济高速发展、人群物品移动频繁、信息交流快捷的阶段,公众个体及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对地理信息,特别是各类地图的需求急剧增长。这就要求全社会每一位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相关人员应该积极、自觉地了解国家关于地图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基本的地图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的国家版图意识,确保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向全社会提出了增强国家版图意识、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共同要求与期待,这也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必然体现。
解读3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处长、高级工程师 蒋捷
一、为什么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
《地图管理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规范地图编制、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给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两个关键点
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务、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服务,都涉及到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地图的出版,应依法进行审批。
2、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内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地理空间信息能够为各类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人文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是国家“大数据”的空间关联基础。互联网地图是用户面最广的地理空间信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能够通过互联网服务集成各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行为实时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大数据”。为此,只有把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才有可能对其数据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涉及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大数据被窃取。并且,只有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技术人员及安全审校人员,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
三、鼓励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的兴起,地图已成为互联网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联系各类信息的纽带,移动互联网地图更是发展迅猛。2015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预计达3600亿元,增长率将达22%。在“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和各种应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地理信息产业将步入加速发展期,未来仍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速,2020年总产值或将超过8000亿元,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相关企业将迎来业绩爆发期。
为此,通过《条例》保障互联网地图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解读4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三——规范地图编制活动 保证地图编制质量
中国地图出版集团总编辑 徐根才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条例》明确了地图编制活动的市场准入
《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地图编制活动的市场准入。本条规定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二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于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此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与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地图编制专业范围。
二、《条例》规定了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地图编制标准和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各种规定。
地图上的国界(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是地图表达的重要地理要素之一。地图上的国界表示了国家版图范围,表明了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志和政治外交立场,表示错误或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地图上的行政区域界线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地图上表示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随意绘制。
《条例》第八条还特别强调,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说明地图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不可分割。
地图上所表示的信息,无论是境界、居民地、道路、水系、地形等基本要素,还是社会、经济等专题信息,永远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为了实现地图的使用目的,《条例》第九条对地图资料的选用、更新及地图各要素的正确表达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条例》强调了地图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表示的要求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关乎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际地位甚至社会安定,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方面的问题。使用不准确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就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行政管理和国际交往造成不良影响。
四、《条例》规定了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随着地图应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的迅猛发展,地图用户对地图的精度、信息的详细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向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丰富多样、利用方便的地图产品和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保密与应用之间的矛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研制了地图保密处理技术,并会同国家保密局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实现涉密地图数据解密处理的技术方法及其相应的软件程序。同时,对地图保密处理的技术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赋予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地图的职责,并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的义务
严格按照国务院新发布的《地图管理条例》,从地图编制的源头抓起,规范地图编制活动,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是广大从事地图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地图工作的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解读5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四——浅谈地图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韩权卫
地图作为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着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最近刚刚公布的《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图审核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邻国最多的国家,陆地与14个国家接壤,海上与8个国家相邻,地图上的国界表示了国家版图范围,表明了一个国家的外交主权的独立,国界表示错误或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在地图上表示国界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随意绘制。
地图还事关国家安全。地图在军事作战方面的作用很大,在近现代军事作战中,把地图称作“指挥员的眼睛”,部队各级指挥员在计划组织和指挥作战时,都需要利用大、中比例尺地形图来研究和判断地形,炮兵和导弹火箭部队都要借助精确的地图量算方位、距离和高差,飞机和舰艇离开地图就会迷航,巡航导弹还专门配有以地形数字模型为基础,以数字表示地物点的数字地图,以便自动确定航行方向与路线,选择打击目标。
地图是地理信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类信息80%以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整合各类自然资源信息和经济社会人文信息的基础平台。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要,关乎国计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地图市场日益繁荣。各种地图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玩具、工艺品、纪念品以及影视、广告等日益增多。不少公开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外交纠纷,损害国家主权。因此,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做好地图审核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