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至1986年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基本法规。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同时,条例对房地产税的计征依据、税率、房地产标准价格的评定方法、减免税、征收管理及违章处罚作了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本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但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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