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
发展历史
2024年10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正式启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2024年10月,正式启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业务概述
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他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故称之为电信增值业务(又称增值业务)。有时它也被称为增强型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保证满足消费者基本通信需求的业务,而在增值电信业务是运营商提供给消费者的更高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它必须提供更好更周到更多样的服务,符合不同消费群的个性化要求。 增值业务自身特性决定其必然是一种多元化、综合性的捆绑式业务,而不同于语音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集语音、图片、文字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内容丰富多彩,涉及面广,是多种业务的集成体。增值电信业务提供的是一系列的业务组合,给用户带来全新的体验。
中国从1993年开始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市场。 1993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向社会开放了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
电子信箱、
电子数据交换、
可视图文等5项增值电信业务和
无线寻呼、800MHZ模拟
集群通信、450MHZ无线移动通信(大区制)、国内
VSAT通信等4项无线通信业务。并对放开的电信业务实行了经营许可制度。
业务分类
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
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
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
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
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
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
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捡索、
数据处理、
电子数据互换、
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
文件传输等等业务。
2003年4月,
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同时,根据业务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等考虑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规模经济效益性不十分明显、对市场影响不大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从而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
第一类
1、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
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
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点以上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双向通信。
国内
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
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
协同工作、
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3、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
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
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
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 进行公共
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4、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
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
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
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配套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类
1、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 X.400
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
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
终端设备,例如通过
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
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
分组网的
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
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
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
分组网或数字
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2、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
因特网连接的
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
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
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
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
电子邮件、
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ISP)是指利用
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
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
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
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4、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
因特网用户或其他
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相关政策
中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特许开放政策,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可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10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开放试点
此次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四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四地可以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差异化、有步骤地实施试点对外开放工作,加快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的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着力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试点开放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及其下属子项“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算力设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业务首次对港澳资本以外的境外资本开放,是我国入世以来信息通信业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将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力等新技术与千行百业加速融合创新,催生出更加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电信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一是深入组织试点实施。支持四地加快推进试点开放工作,加强政策宣贯,优化服务管理,支持外资企业参与试点,探索更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动能活力。二是释放政策引导作用。组织开展试点情况总结评估,梳理先进模式、典型案例等宣传推广,积累开放有益经验,推动持续释放政策示范效应。三是适时推出增量政策。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开放政策,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及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