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学会

大连市的医学学术组织

大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6年(时称医师公会),是市自然科学界成立最早、影响最广的学术组织之一。

学会概况
大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6年。大连市医学会的带领下,传播新理论新技术,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为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学会主要承担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科普宣传等工作。
大连市医学会现任会长王范茗,秘书长姜洪波。理事会由医学界德高望重的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知识分子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随着大连医学发展的需要,大连市医学会现有60个专科分会,团体会员单位45个,该市绝大部分医务工作者均为本会会员。常驻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34名,下设五个部室。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大连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DMA。
第二条 大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我市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医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云街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编辑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学科学技术培训及学术活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繁荣我市学术氛围。
五、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科技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理事会审批,由本会发证并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医学网站和学术年会上发表论文或专题学术讲座等,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社会公益活动。
(4)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5)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跨省、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组织、学术、教育、编辑工作细则,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主持工作的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大连市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对外交往时经批准仍可使用“大连市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的名称),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也不得另刻印章;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各学科(专业)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专科分会,由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科分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六、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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