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章程

天津大学制定的章程

《天津大学章程》 是天津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章程。

制定过程
2014年9月20日,天津大学校友总会2013年常务理事会在沈阳市天津大学东北研究院召开。校党委书记、校友总会会长刘建平,副校长、校友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亚青出席会议,原校党委书记、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杨渝钦主持会议,来自国内和海外的16名常务理事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两办主任肖松山关于天津大学章程起草工作的相关情况介绍。在随后召开的天津大学(北洋大学)第十届世界校友代表大会上,学校还向校友代表发放了《天津大学章程(草稿)》,进一步征求广大校友意见和建议。
《天津大学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2014年6月17日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教育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大学章程》2014年7月21日经教育部核准,《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号》正式颁布,《天津大学章程》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九届第4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并报我部核准的《天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内容
天津大学章程
序言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学。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TruthfromFacts)。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 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日新又新”的人文精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弘扬校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恪守忠诚不倦、业务精湛、挚爱学生、率先垂范的师德规范;
(三)教师应以兴学强国为己任,主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进行学术研究,为科教兴国和文化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四)履行岗位职责;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校友
第三十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校友既是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又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学校服务社会的中介者、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展、建功立业、报效国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助力学校发展。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可提请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列席人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监察室主任,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信息公开,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设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长是当然委员,校长可提名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规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八)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审核批准名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讨论决定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聘任考核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学校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款职权。
第四节 咨询监督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情况报告,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校友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学校可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结合实际形成系统完整的学术组织体系,就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六十四条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二级核算、二级管理”或“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引领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拓展经费来源,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也可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篆书“北洋”,底部为数字“1895”。盾形外侧为“TIANJINUNIVERSITY(PEIYANGUNIVERSITY)”和“天津大学”均匀排列。校徽边沿为51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条 学校校色为“北洋蓝”。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北洋蓝”色。中间上为白色校徽,下为白色“天津大学”及“TianjinUniversity”字样。
第八十二条 学校沿用1935年9月23日确立的校歌,词作者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歌词内容为:“花堤蔼蔼,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悠长称历史,建设为同胞。不从纸上逞空谈,要实地把中华改造。穷学理,振科工,重实验,薄雕虫。望前驱之英华卓荦,应后起之努力追踪;念过去之艰难缔造,愿一心一德共扬校誉于无穷。”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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