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学会

1956年成立于天津市的社会团体

天津市教育学会成立于1956年,是由教育专家与全市广大优秀基础教育工作者组成的专门从事基础教育和与其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法人,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发展历史
195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宣告天津市教育学会正式成立。时任中央教育部副部长柳湜同志到会祝贺。会议选出李建勋、杨坚白、黄钰生、刘文修等人为理事,组成第一届理事会。“文革”中,教育学会终止了活动。1978年恢复活动,新的理事会由11人组成,会长李继之。1987年1月17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李光岐任会长。1991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崔福泓任会长。1996年召开的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63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会长李闻玺。
2002年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现有理事35人,天津市副市长张俊芳同志任名誉会长,市教委党组书记何致瑜同志任顾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李闻玺同志任会长,原国家督学张凤民同志任常务副会长,国家督学刘长兴同志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2023年9月20日,天津市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天津益中学校召开。
组织结构
天津市教育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会下属22个团体会员和30个专业委员会,会员20600余人。全市数百名特级教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均为教育学会会员并在市、区县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担任主要职务。
主要职能
学会的宗旨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进行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研究和探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
主要任务是: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反馈;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奖、鉴定与推广。通过建立实验基地,举办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大力创设浓厚的学术氛围,建设一支科研型干部教师队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教育学会”,英文译名:TIANJIN EDUCATION ACADEMIC SOCIETY(缩写TJEAS)。
第二条 本会由我市教育专家与广大优秀基础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从事基础教育和与其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现代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我市的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反馈;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认定、评奖与推广;
(五) 出版会刊和组织出版学术性书刊,编写教材,建立
实验基地,举办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
(六) 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开展境内外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其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学术组织、教育研究机构和骨干教师、领导干部;
(四)在本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及名誉理事若干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拨款;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第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7日天津市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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