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天津市审判机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成立于1953年10月16日,前身是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是全国第一家铁路运输法院,也是全国第一家专门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铁路“大动脉”的安全和沿线管理秩序。除受理专门管辖案件外,还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天津市内六区保险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天津市环保行政案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现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机关,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育红路2号。

机构沿革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法院和天津铁路管理局经过协商,共同起草了《在天津试办铁路专门法庭的初步意见》,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组成试点临时审判组,从1953年7月1日开始试办工作,临时审判组由天津市人民法院派出刘云峰等3名干部和天津铁路管理局派出李芝芹等12名干部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派出任建新等9人工作组参加了试办工作。
试办工作历经三个月后,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于1953年10月正式宣告成立。院址位于河北区宿纬路2号,由刘云峰任院长,共有干警17人,其中来自天津铁路管理局12人,来自天津市人民法院5人。1954年2月,建立院审判委员会。1954年9月,建立石家庄派出庭。院下设办事组和审判组。
建院初期,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与专门检察署合署办公,法院院长刘云峰兼管检察署工作,法院和检察署内部党政统一领导,业务上各司其职。时间不久,两机构分开,各自独立办公。
1955年3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规定,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更名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1956年1月,天津、北京两个铁路运输法院合并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天津设派出庭。
1957年6月6日,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有关决议,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报告》。同年8月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按照《决定》的规定,铁路、水上运输法院撤销后,案件由地方法院处理: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干部除少数留地方工作外,其余回原地区或企业工作;档案分别交地方中级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1957年9月30日,归属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天津派出庭撤销,派出庭的档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交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建立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在内的专门法院、198。年7月25日,铁道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法院的有关规定及中央(79)64号和中组部(79)组通字44号文件要求,结合铁路运输的特点和斗争任务的需要,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和铁路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依照《通知》要求,天津铁路分局于1980年9月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筹备组,指派梁志杰、刘子纯负责筹备工作,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恢复建制。至1982年4月底,先后调进干警32人。筹备期间,干警分两批到天津政法干校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理论,随后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习。1982年5月1日筹备工作结束,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成立,开始办案。人员编制为32人,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1982年11月,北京铁路局重新公布检、法两院机构定员,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定员44人,机构增加了控告申诉庭。
1983年7月,按照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通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控告申诉庭改为申诉庭。1984年3月,刑事审判庭变更为刑事审判一庭,申诉庭为刑事审判二庭。
1990年11月30日,根据北京铁路局《关于调整基层法院、检察院机构定员编制的通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由一人增至二人,增设政策研究室和执行庭。
1991年3月29日,天津铁路分局党委批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关于调整机构定员编制的请示,将定员增至52人。
1991年8月30日,北京铁路局党委下发京铁党(1991)47号文件,决定在基层法院设立政工室,政工室主任由一名副院长兼任,政工室设副主任,政工员各1名,编制在院定员总数中调剂。
1994年12月16日,北京铁路局党委组织部下发通话记录,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更名为告诉申诉庭。
2003年4月1日,北京铁路局党委下发《关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京铁党复(2003)9号〕,决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构设置为9个。即: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工室更名为政治处,政策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庭。原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执行庭名称不变。定员由52人减为47人。
2012年6月,根据中央编办等六部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2〕238号),经天津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局正式签署《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内设机构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现设有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机关党委)。全院政法专项编制58人,实有在编55人,本科以上学历占98%,其中博士1人,硕士27人。根据现行文件规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级领导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其他干部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党组管理。
1.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行政事务工作,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负责财务管理、装备管理、档案管理、机要收发、保密工作等;负责新闻宣传、网络及信息化管理、司法评估、司法鉴定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安保、人犯提押、车辆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政治部(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负责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干部人事管理、编制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廉政教育、机关监察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立案、信访、诉讼服务、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工作;负责审理部分指定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4.综合审判庭
主要职责:负责审理专属管辖的刑民案件、指定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和环保行政案件;履行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职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5.执行局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办理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6.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主要职责:负责审理申诉审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局全体人员需回避的执行异议案件;负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审判绩效考核、司法救助、司法统计、调研案例等工作;履行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未成年人审判等工作会务及管理职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通知》(津高法〔2015〕20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原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管辖范围内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
3.由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河西区、河东区管辖的保险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4.天津市全域内管辖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组织架构
组织调整
1953年天津铁路法院受天津市人民法院和天津铁路局党委领导。1982年法院重建后,业务受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督指导,行政、党委受天津铁路分局、分局党委及其政法委领导。
1982年3月,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铁路运输法院报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
1982年7月,行政职务、级别由有关铁路党组织按中央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审批,1987年6月1日以后,干部管理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原则。任免基层铁路法院院长、副处级副院长前,由有关铁路分局党委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协商后报路局党委批准。其他科级干部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协同有关铁路分局党委管理,任免前铁路分局党委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充分协商后,由铁路分局党委审批。铁路法院其他干部由法院党组自行管理和审批。
2004年5月14日,天津铁路分局党委决定,将正科级干部的调整与副科职级干部的提拔、调整权限下放给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党组,进一步扩大了本院党组自行管理干部的范围。审判职务任免权限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法院提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012年6月,根据中央编办等六部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2】238号)文件精神,经天津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局正式签署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组织人事工作暂行规定》,铁路法院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市高院党组决定,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任免,由市高院政治部决定,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和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铁路法院党组决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铁路法院院长任免。
2013年1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关党委筹备组,组长韩家明,副组长刘俊启,成员为现党支部成员,筹备成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机关党委,上级机关为天津高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党组议事范围包括贯彻上级党委的决定及工作部署,总结全院重大业务,政治活动情况,制定全院教育培训计划,考核任免干部,研究决定表彰党员,处理重要行政事宜等工作。党组下设党支部,受院党组和分局机关党委双重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院长:廖希飞(2024.11-)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恩(2022.06-)
党组成员、副院长:魏丽彤(2024.07-)
历任领导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第一任院长为刘云峰(1953年-1955年);第二任院长为梁志杰(1982年-1987年);第三任院长为时振河(1988年-1997年);第四任院长为曲青春(1997年-2003年12月);第五任院长为王罗颐(2003年12月-2008年12月);第六任院长为马旭(2008年12月-2016年2月);第七任院长为王平(2016年2月)。第八任院长为刘砚华(2019.06-2019.12);第九任院长为李杰(2020.07-2024.01);第十任院长为王友军(2024.02-2024.10)。
1982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建后设党组,隶属分局党委领导。
第一任党组书记为梁志杰(1982年5月-1987年12月);党组成员为刘子纯(1982年5月-1985年7月)、卢焕章(1984年7月-1989年7月)、吴书林(1982年5月-1987年5月)、时振河(1987年6月-1989 年1月)
第二任党组书记为时振河(1989年2月-1997年6月);党组成员为曲青春(1989年8月-1997年6月)、杨润津(1993年6月-1997年6月)、常孝庄(1988年5月-1998年6月)
第三任党组书记为曲青春(1997年7月-2003年12月);党组成员为杨润津(1997年7月-2003年12月)、张铁生(1998年12月-2003年12月)
第四任党组书记为王罗颐(2003年12月-2008.12);党组成员为杨润津(2003年12月-2008.02)、张铁生(2003年12月-2007.09)、刘国庆(2003年12月-2012.11)
第五任党组书记为马旭(2008年12月-2016年2月);党组成员为王平(2006年10月-2016年2月)、韩家明(2007年10月)、刘国庆(2003年12月-2012年11月)
第六任党组书记为王平(2016年2月);党组成员为韩家明(2007年10月)、褚鲁申(2016年2月)、朱健(2016年10月)
法院建设
近年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天津市委确定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行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加强与铁路行业机关单位联系沟通,依法妥善审理涉京津冀铁路专门管辖案件,服务保障“轨道上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天津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建立环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绿色低碳发展,服务美丽天津和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巩固诉前调解和多元解纷工作成果,防范化解保险行业风险,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注重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近年来审执指标持续向好,指标达标率、年度绩效考评居天津市基层法院前列。
获得荣誉
2012年至2024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先后有4个集体和5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创建文明单位”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其中,2个集体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3名干警被评为天津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4名法官被评为天津市优秀法官,12名干警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3名法官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办案标兵,2名法警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优秀法警,11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4名干警受到个人嘉奖。
2012年至2024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有70余项调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荣誉。18篇论文在全国及天津法院学术讨论会征文中获奖,12篇论文在全国各大论坛征文中获奖,20余篇调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刊发,15篇案例获评全国及天津市各类典型案例,3个庭审获评天津法院优秀庭审,9篇裁判文书获评天津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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