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统计政策、统计发展改革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体制改革,制定全区基本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制度。
(二)组织领导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参与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核算市县生产总值,组织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三新)增加值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提供和开发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部门统计获得的全区性和分市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地各部门 (单位)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和分市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 (单位)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各地各部门 (单位)统计信息发布。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开展统计宣传和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加强数据资料的研究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建立统计数据定期抽查制度。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 (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九)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地各部门 (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业务建设。
(十)协助市县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管理全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建设宁夏宏观经济基础信息共享库,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指导市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收集、整理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社情民意调查分析工作。承担城乡住户调查、农产量、畜牧业、生态移民及贫困监测等自治区样本抽样调查工作,搜集、汇总、整理调查数据。
(十四)对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统计监测评价。承担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承办国家统计局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完善统计诚信体系,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承担依法管理、审批或备案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统计调查项目与制度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承担统计改革的相关工作。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自治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地方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和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改革研究。组织协调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依法管理、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维护和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统筹安排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业务分工和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起草国民经济运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公报等,起草国民经济重大问题专题分析报告等。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编辑《宁夏统计年鉴》《宁夏经济要情手册》等。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组织协调管理统计新闻宣传工作,举办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及有关统计新闻发布活动。负责统计舆情监测和统计新媒体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全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市县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组织全区投入产出调查,组织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统计调查。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七)能源与资源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区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生态环境综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市场的统计与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和住宅建设、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以及重要生活与生产商品购销存情况、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货物与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外汇、出入境与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人口与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和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情况调查,组织开展企业研发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企业创新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监测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文化等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全区农业普查、全区及市县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核算、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投入以及农业生产中间消耗统计、农村基本情况、县域、乡镇、村等区域社会经济统计。开展对农村社会经济焦点问题的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对农村统计调查人员业务指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互联网经济、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等服务业新型经济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人事与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管理市县统计局长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人才、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财务处。承担全区统计部门国家统计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中央直属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县统计部门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统计经费及自治区财政统计预算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构编制
自治区统计局行政编制68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直属单位
1、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组织开展全区性统计普查工作;承担全区周期性普查、经常性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完成国情国力调查等国家部署的大型普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收集、整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维护更新和管理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全区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与分析研究,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全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跟踪调查分析工作;完成社情民意调查结果的分析、研究、上报等有关工作。
2、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实施生态移民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县(市、区)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农产量抽样调查和畜牧业调查等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搜集、汇总、整理调查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完成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中国信息报驻宁夏记者站:制定全区统计新闻、宣传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统计新闻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并完善统计新闻、宣传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负责组织管理宁夏统计内外网统计新闻信息的加载、更新、维护,向国家统计局内网组织上报宁夏统计新闻信息;负责组织宁夏统计改革与发展成果展示;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承办中国信息报社及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统计科学研究所:制定全区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和组织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开展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搜集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完成全区及各市、县(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的汇总、计算和评估工作,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审定、反馈全区各市、县(区)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组织全面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开发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统计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管理全区统计调查数据资源;建立并管理维护自治区统计数据库系统;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负责全区统计数据及信息系统运行安全;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及技术支持。
6、统计教育中心:制定与实施全区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干部培训教育规划与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管理、组织全区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的统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工作;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管理、指导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完成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现任领导
总经济师:王军建
所获荣誉
2022年6月,自治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入选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八红旗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