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年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非营利组织

宁夏青年社会创新发展中心成立于2012年12月5日,是一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非营利组织。

成立时间
2012年10月发起筹备,2012年12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
法定代表人
吴尚轩
成立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街
中心简介
自创立伊始,就以“推动青年公益,助力社会创新”为使命,专注于培养宁夏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行业的机构,致力于成为宁夏社会创新领域的倡导者和支持者。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心从2014年6月起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打造坚强的战斗堡垒,先后被中国慈善联合会授予“年度慈善行业推动者”称号;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慈善总会联合颁发的“宁夏慈善贡献奖”;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授予“全区社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殊荣。
作为宁夏首家民间公益支持平台,多年来我们服务领域涵盖孵化器业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监测评估四大领域。培育孵化社会组织32家,服务宁夏民间社会组织79家,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2015年“9·9公益日”为全国89家NGO筹款1050万元。
未来年中心与宁夏政府各部门紧密合作,全面整合现有业务,推出四大业务板块,即:战略咨询;社会投资服务;联合劝募服务;信息贡献。为宁夏公益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做出贡献。
中心使命
推动青年公益,助力社会创新。
服务模式
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专业支撑、共谋发展
项目内容
1、战略咨询
宁夏青创通过发展管理层能力、构建战略、协助建立财务模式、优化治理结构、引入支持者及在必要时招募有影响力的理事会成员等方法,向宁夏高潜力社会发展机构提供结果导向的咨询服务。我们期待与社会发展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将在机构生命周期中提供持续的管理支持和辅导。
工作案例
1、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2、VPO志愿伙伴
3、社会组织培育孵化
2、社会投资服务
宁夏青创就社会发展可持续战略向捐赠人、基金会和企业给出建议;我们将审核其投资组合,并与宁夏现有的社会组织进行匹配。我们根据投资组合标准、战略方向、个人偏好、风险容忍度和财务回报期望,对社会组织展开尽职调查、社会审计和评估。
工作案例
1、企业社会责任投资项目
2、基金会资助计划
3、联合劝募服务
宁夏青创联合本土公益慈善类组织发起宁夏公益伙伴网络,寻找并汇总有价值的社会投资机会,为伙伴成员提供其所需要的智力支持、研究调查,以协助其完成评估。
工作案例
1、互联网平台筹款计划
2、专业领域支持平台
3、公益高速物流网络项目
4、信息贡献
宁夏青创通过展开调查研究、举办活动和论坛而贡献于社会组织行业发展。我们开展深入的行业调查,并在调查中分析关键趋势。我们通过参与不同规模的活动和在不同城市举办的年度社会组织论坛,在宁夏社会发展关键议题上保持对话。
工作案例
1、西北公益慈善论坛
2、宁夏公益伙伴沙龙
章 程
宁夏青年社会创新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宁夏青年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针对宁夏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为社会组织发展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咨询,致力于改善贫困地区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组织成长、发展,帮助企业及社会组织更有效地进行实践。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锦泰花园34-3-902。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中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第八条本中心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本中心党组织是党在宁夏青年社会创新发展中心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十条本中心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中心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中心为党组织开展工作,过组织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和时间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二条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中心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十三条支持党组织对中心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尚轩。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吴尚轩,金额:30000元 。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创新实践;
(二)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为从事可持续发展项目及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及相关技术支持;
(三) 社会组织资源信息交流平台,争取和实施国内外其他援助机构的发展项目和研究项目,促进宁夏社会组织的综合发展、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推动志愿服务在宁夏的实践,搭建企业志愿服务的交流平台,提供专业的企业志愿服务咨询,推动企业志愿服务领域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培训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同国际相关公益组织友好往来;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尚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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