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气候变化应对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问责相关建议等。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协助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宁波建设,全面监督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保障宁波市生态环境安全。
(十六)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海洋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工作,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负责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海洋执法机构进行执法。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并牵头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涉海有关项目规划,推动海陆联动;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渔业资源外的海洋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确权、修复、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相关核算工作,推进落实由国家海洋局布置的涉海经济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疑点疑区监测,并委托海洋执法机构进行执法。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海洋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海洋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现任领导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林伟明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朱建荣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水旭东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吕唤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各类创建、复核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美丽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挂海洋生态环境处牌子)。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涉水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涉气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九)土壤和固体废物化学品处(挂辐射环境监管处牌子)。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十)行政审批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类、海洋类)工作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经营、转移、处置及利用活动的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社会化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和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督察事项,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批示督办和群众信访工作。承办党政负责人约谈、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直属单位
宁波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7号宁波市行政中心8号楼B座8-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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