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林业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化相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基地建设。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和运输。负责濒危物种进出省境内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山林经济、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地综合开发、生态脱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森林旅游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草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和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中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建设资金。参与拟订全市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中、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配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林业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业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政务信息、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建设、考核、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草原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项目稽查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管林业和草原资金,对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林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信息工作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办及资金结算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生态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认定。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草种行政案件。负责拟订林业草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林农、牧农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标准化、林业草原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项目。
  (四)林政资源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林政案件稽查。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政策、法律、法规、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林业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林业法制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项目。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专项调查和保护监测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指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指导实施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开发利用。负责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项目。
  (六)林业改革发展科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改革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拟订资源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新建和变更业务。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负责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建设及山林经济、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开展林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培育。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项目。
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5正3副)。工勤人员(司机)4名(含市森林公安局1名)。
现任领导
局长:杨凯
历任领导
原副局长: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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