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安徽省乡村振兴局牌子,安徽省乡村振兴局职责划入省农业农村厅。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省“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省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全省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全省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省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全省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省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全省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残留检测方法等国家标准。组织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全省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省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全省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全省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全省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省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全省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全省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承担特色种养业等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二)综合处。组织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
(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职称评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四)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行使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有关清单制度工作。
(五)政策与改革处。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省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九)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一)市场与信息化处。编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十二)对外合作处。承担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涉及台湾地区有关农业事务。
(十三)科技教育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五)种植业管理局(农药管理处)。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植物检疫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六)畜牧处。起草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十七)兽医处。起草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承担重大跨区域渔事纠纷处理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种业管理处。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农机管理处。起草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二十一)农机装备处。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
(二十二)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机关行政编制22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委农办专职副主任1名,总农艺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70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汪学军: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
潘鑫: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程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空缺: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汤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刘学贵: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一级调研员
所获荣誉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同年7月9日,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安徽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10月,被农业农村部表彰为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被农业农村部通报表扬为“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绩突出集体。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局被农业农村部授予“全国粮食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4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机关团委被授予2021年度“安徽省五四红旗团(工)委”称号。
2022年5月,获评2021年度全省政务信息舆情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6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入选安徽省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拟表彰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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