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Anhu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AHPPA)是安徽省的社会团体,于2003年10月10日正式成立。
机构简介
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分布于制药工业、生物医药、药品辅料、
药品包装材料、中药加工、药品批发零售、制药机械、科研院所等领域,覆盖了安徽省医药行业主要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协会由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接受安徽省经济和与信息化委员会与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会致力于推动全省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推动医药体制改革,反映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业务范围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4、收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5、受企业委托,开展各类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在本行业内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6、组织医药行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和论证,组织贯彻实施,参与医药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
8、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9、发展国内外交往,与国内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国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10、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医药行业管理职能和其他有关事宜。
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ine Trade)。
第二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是以安徽省内医药工、商企业为主体,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发展医药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推动医药体制改革。反映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联系、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促进医药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接受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与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合肥市科学大道126号5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收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五)受企业委托,开展各类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在本行业内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医药行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和论证,组织贯彻实施,参与医药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
(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九)发展国内外交往,与国内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国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医药行业管理职能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类,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生产经营管理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医药工商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医药行业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申请入会的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在医药行业有突出贡献和丰富经验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包括离退休的同志以及熟悉医药行业和热爱医药事业在省内外医药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可经理事会聘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特邀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要附人事主管部门的同意信函;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对本协会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交会费,但最多不得连续两年免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以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以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和调整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以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以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以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以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秘书长兼职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并经民政厅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会员大会三分以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厅社团局和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及民政厅社团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民政厅社团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