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协会

2001年成立于安徽省的行业组织

安徽省种子协会成立于2001年10月。现有会员800多家,遍布安徽、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四川、云南等省。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根本。努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发展历史
2023年5月13日上午,安徽省种子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宿州市召开。
2023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种子协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暨水稻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合肥召开。
协会简介
加强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认真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及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和国内外考察等。协会自成立以来,为充分发挥种子协会的重要作用,协会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省内外种业的发展。
1、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积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2、举办了2002、2003、2004年三届中国·合肥种子交易会。
3、创办《种子与种苗》月刊。
4、开展了全省诚信种子企业、经营户评选工作。
5、开展全国农作物种子统一防伪工作。
6、组织会员赴美国、西欧和亚洲及四川、海南、西北等国内外进行种业考察。
7、举办首届全省成人种子大专班。
8、开展了“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工作。
9、创办了全国最大的种业网站《中国种业互联网》。
10、为全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统一印制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代销证。
11、成功承办了2003年“首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
12、多次成功开展了协会会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全省总人口6400万人。常年粮食总产量500亿斤,油料50亿斤,肉类总产量340万吨,农业总产值:1200亿元,农产品总量在全国的综合位次居第5位。
安徽处于中部地区,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建设较好,有长江、淮河,有淮南、淮北煤田,有黄山、九华山世界名胜。
省城合肥是全国优秀的旅游城市、卫生城市和绿色环保城市。是宋朝清官包公的故里,近代名人李鸿章的家乡。黄山风景区,佛教圣地九华山,古南岳天柱山世界文化遗产、宏村、西递,脍炙人口的黄梅戏等都是安徽地域的文化珍品。
安徽省种子协会将以坦诚和热情恭候您的大驾光临,我们寻求和期待国内外种子企业、商贾财团登陆安徽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现任领导
理事长:张琴
秘书长:叶飞
主要工作
安徽省种子协会成立近十年来,在省农委和民政厅的领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种子法》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对民间组织的要求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安徽省促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按照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将全省涉种企业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不仅促进了省内外种业的发展,还壮大了协会队伍。
目前,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近800家,专职工作人员20余人,其中有中高级职称10余人。2004和2010年安徽省种子协会连续两届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7年被安徽省民政厅评为“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2008年协会被省监察厅授予省级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中国种子协会和省主管部门均多次转发了安徽省种子协会事迹和经验,2006年6月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到安徽省种子协会进行了调研;现将协会主要工作与事迹汇报如下:
一、积极举办、承办国家级种子交易会,为种子企业交流搭建平台
安徽省种子协会自成立以来,共成功举办了02年、03年、04年、05年、06年、08、09、10年八届中国合肥种子交易会和03、07年两届“全国种子双交会”。今年与农业部贸促中心合作举办“第四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正在筹办中,届时将有国内外上千家种子企业参加展示交易。交易会成功地举办,受到农业部和省领导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国内外种业界的广泛好评,为国内及我省种业创造了广阔的交流、交易平台,促进了省内外种业发展。现在中国合肥种子交易会已经成为我国种子交易会著名品牌,每年都吸引了300多家国内大中型种子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上万人参展参会,为我国种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创办了会刊,大力宣传国内外种业政策信息和传播种业知识
为了让广大会员和种业工作者及时了解国内外种业政策、种业信息、协会工作动态和种子科技知识,协会自2002年就创办了《种子与种苗》,并获得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登记(00-222号)。《种子与种苗》免费赠送给会员和其它涉种企业与人员,将有关种业政策法规和涉种信息及时传送到种业会员手中。该刊物以内容丰富、信息准确为特点,集知识性、前瞻性和实用性为一体,深受业内人士的欢迎,成为协会与会员及其它种业人员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了让国内外种业信息更快的传播到协会广大会员手中,协会于2004年又推出了《种业快讯》。《种业快讯》每月出版两期,特点是讯息报道快、内容丰富、简明、实用。深受广大会员喜爱。在办协会刊物的同时,为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与《现代农业科技》、《安徽农学通报》等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刊物联合办刊,为种业人员发表种业论文提供了平台,对进一步提升种业技术水平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创办了《中国种业互联网》我国种业大型网站,并于2004年4月8日开通,在国内外种业界形成较大影响。
三、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保护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鉴定登记,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在省农委的支持下,在国内首次制定《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办法》。国内各育种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踊跃参加。到目前为止共有瓜菜、经济作物和中药材等二十一类作物200余个品种通过了鉴定并进行了登记。2011年尚有近百个瓜菜、经济作物等品种正在鉴定登记中。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规范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有力地保护了省内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知识产权和新品种推广,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四、开展全省统一防伪,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随着种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不法分子制假、售假、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严重扰乱我省种子市场,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会建立了全省种子统一防伪系统,几年来,统一防伪种子量已达1亿公斤,通过种子统一防伪系统,有效地抑制了不法分子造假、售假和侵权活动,保护了企业利益,提高了企业产品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加了农民购种的安全感。
五、加强了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为规范安徽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和种业市场秩序,打击种子行业不法行为,维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依据《种子法》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会制定了《安徽省种子行业自律规范办法》,作为省内涉种单位和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收到较好效果。与此同时,在中国种子协会和安徽省农委、省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由安徽省种子协会牵头,分别于2003、2005和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安徽省诚信种子企业、经营户评选活动。三次共评选出诚信种子企业341家次(第一次101家,第二次146家,第三次94家),诚信经营户502家次(第一次134家,第二次223家,第三次145家)。诚信企业和经营户评选在全省种业反响很大,基本形成了以诚信经营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良好风尚。今年又推荐11家我省种子企业参加全国种子企业信用评价。此外协会还在2004、2005和2009年分别组织了全省59家、100家和97家大中型种子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制售假劣种子,进一步增强了种子企业的诚信意识,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促进了我省种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促进了种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为加强种子信息交流,开拓视野,促进安徽种业发展,省种子协会先后组织会员赴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加坡等国进行种业考察学习。2003、2004、2006、2007、2009、2010年还分别组织会员赴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参加亚太种子年会。在国内分别组织会员考察了海南岛南繁基地,四川、湖南、陕西和山西的水稻、油菜、玉米、棉花和西甜瓜基地等。通过国内外考察活动,相互交流了种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开拓了视野,了解品种信息,及时掌握了种业发展动态,促进了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交流。
七、加强种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为提高我省种业人员素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协会与省经济技术学院合作举办了两期种子系统大专班,两期大专班共有75人参加学习,现已完成了各门基础和专业课学习,并于2004、2007年毕业,目前学员都回到了各自的岗位,不少已成为种子企业骨干力量。此外,还多次举办了全省种子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通过技术培训,大大地提高了种业人员业务水平,为我省种业培养了一批人才,促进了我省种业健康发展。
八、积极协助政府做好良种工作
为做好全省棉花良种补贴工作,受省农委委托,2007、2008年连续两年,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棉花良补品种试验展示工作。2007年在全省范围共布置了十个试验点,2008年布置了六个试验点,分别对五十余个参试棉花品种进行了试验展示。为保证试验公平、公正,试验品种全部采用了保密编号,并对试验人员进行了培训,对记载内容统一标准,在试验过程中又先后多次组织专家对试验展示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棉花良补品种展示试验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上报省农委农业局。省农委在此材料的基础上,再确定参加安徽省棉花良补品种。此外,2007-2011年为了配合省农委小麦和油菜良补工作,协会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走访企业和市场,及时向省农委报告了小麦和油菜品种、价格及销售形势等,尤其是本年度分别召开了全省小麦供种企业关于小麦良补办法和良补价格座谈会,为省农委决策提供了依据。这些工作的开展受到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和好评。
九、成立了“安徽省种业法律援助中心,保障会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会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了法律顾问,组建了法律顾问室,设立了投诉电话,专门为会员排忧解难。2003-2008年据不完全统计,协调纠纷40余起,代理涉种案件8起,其中庭外调解6起,出庭应诉2起,结案率和满意度达到100%,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博得种业界的广泛赞誉。
十、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协会建康发展
协会在搞好服务的同时,还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协会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能者上,庸者下。协会在保证工作人员工资基础上,还为每个工作人员交纳了社会养老、医疗等五险,解除了员工后顾之忧,确保了队伍的相对稳定。协会严格按章办事,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协会章程
安徽省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种子协会(英文缩写APSA:An-HuiProvinee See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各地、市、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国有、民营、个体和三资种子公司和农业科学院所、农业院校以及农垦、司法等方面种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多学科、跨部门的群
众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和相关人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种子事业,为实现我省种子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农委,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合肥市新火车站站前广场100米安徽中州农资市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种子科研、生产、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其承担的事项进行调研。
(四)开展省内外种子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友好交往。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合法事宜,对种子市场、价格和余缺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口
(二)团体会员:各级地方种子协(学)会;具有一定影响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民营企业:
(三)通讯会员:在学术和事业上有较高成就,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境)种子工作者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通讯会员
(1)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和团体会员 .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推荐行业先进经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通讯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含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1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套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1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本会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农业技术职称,从事种子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行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奉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可参与本会重大活动,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了便于开展不同专业活动,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性组织,其部长、副部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套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套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套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套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 5日以内.经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手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委员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奉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二00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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