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经济学会

安徽省事业单位

安徽省粮食经济学会由安徽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各市粮食经济学会、全省粮食系统部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粮食经济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机构简介
其宗旨为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和组织全省粮食经济工作者和从事粮食经济教育、科研人员,对粮食经济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经济的发展,为全省粮食工作决策服务,为粮食企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学会章程
安徽省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粮食经济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和组织全省粮食经济工作者和从事粮食经济教育、科研人员,对粮食经济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经济的发展,为全省粮食工作决策服务,为粮食企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粮食局、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探讨粮食商品流通的基本规律以及它同生产、分配、消费的内在联系;
(二)借鉴我省粮食工作的历史经验,探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粮食流通体制、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储备体系及其相关政策;
(三)探讨在新形势下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提高经济效益的对策和措施;
(四)调查研究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粮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
(五)由省粮食局主办,学会负责承办,定期编辑出版内部资料性的出版物《安徽粮食》和有关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粮食方针政策,交流经验和会员的研究成果;
(六)组织理论、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七)总结交流省内各市粮食经济学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系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印发的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团体会员的成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学术论文;
(六)认真研究粮食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学术研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因调离本系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属于团体单位的,可提出更换申请;属于个人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发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讨论处理本会的重大问题,审批吸收会员,解释本会章程。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府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审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粮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粮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粮食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府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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