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医学会

安徽省预防医学领域内的相关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成立于1988年10月。

简介
英文译名为:Anhu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AHPMA)。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预防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编辑出版《安徽预防医学杂志》等刊物、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开发推广预防医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医学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承办政府与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普及预防医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跨专业、跨部门的学术交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至2005年,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有团体会员**个、个人会员**人。
根据学科的不同和学会工作需要,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下设流行病学、职业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儿少卫生、卫生统计、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寄生虫病、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妇幼卫生、厂矿企业等专业委员会。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成立以来多次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中国科技协会多次授予“学会之星”奖;安徽省科技协会多次授予“优秀协会”、“明星学会”奖。许多学会会员获得科技奖或学会工作奖。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预防医学会 英文译名为:Anhu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AHPMA)。
第二条 安徽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预防医学领域内的相关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安徽省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优良的医学道德,为保障我省人民的身体健康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主管单位为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卫生厅,办公挂靠单位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会接受中华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科普刊物、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
(四)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
(五)开发推广预防医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医学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七)承办政府与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八)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九)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跨专业、跨部门的学术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2)高等院本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二年以上者或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三年以上者;
(3)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五年以上者;
(5)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工作上有突出成绩者;
(6)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预防医学或卫生行政的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7)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与预防医学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8)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9)团体会员:凡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防治、科研、教育等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遵守会章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团会会员;
(10)资深会员: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称10年以上并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或中青年科技人员,专业水平高,学术上有特殊创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或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在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取得荣誉称号者,都可推荐为本会资深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申请表,经各市预防医学会审核批准,报省预防医学会备案,并由省预防医学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统一编号发给团体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填写推荐表,征求各市预防医学会意见,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统一编号,发给资深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含资深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申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学会重点工作等相关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因年高、体弱不再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和条件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有专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经费支持。专业委员会由牵头人(2~3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成立,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活动,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4年,每次换届委员不少于1/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如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科技刊物编纂委员会。具体分工负责地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各市、县、预防医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委托其承办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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