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希斌,男,汉族,1963年4月生,山东蓬莱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2.07-1985.07 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5.07-1986.0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教师、团委书记
1986.03-1989.07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少年部干事、副科级干事(其间:1986.08-1989.06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89.07-1992.02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学校部、少年部副部长
1992.02-1992.09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少年部部长
1992.09-1993.02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少年部副部长、省少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3.02-1994.12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少年部部长、省少工委办公室主任(1992.03-1994.03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学习)
1994.12-1998.05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其间:1997.04-1998.05挂职任黑龙江省绥滨县委副书记)
1998.05-2002.11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2.07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党员领导干部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2.11-2005.06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书记(其间:2003.03-2004.01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06-2005.11 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2003.09-2005.10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5.11-2008.02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
2008.02-2009.10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
2009.10-2010.02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书记
2010.02-2011.12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12-2012.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12.01-2018.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8.01-2018.02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8.02-2019.08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9.08-2022.0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总工会主席
担任职务
中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希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罢免代表
2022年2月18日上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罢免宋希斌的代表职务。
撤销职务
2022年2月18日上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的规定,宋希斌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依法双开
2022年9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希斌丧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宗旨意识淡薄,漠视群众切身利益,不担当、不作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宋希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希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11月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宋希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1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原主席宋希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希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宋希斌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6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希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宋希斌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希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宋希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10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宋希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希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挪用的公款在一审庭审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