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一种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针对实用新型,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加以保护。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产生原因
1.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小发明才能申请实用新型,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其它发明创造,只要是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
2.由于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周期一般长达2~3年,并且要求较高,不易通过审查,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快速地得到授权,特设置实用新型专利,在先授予专利权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再启动相应的实质审查程序,包括评论该专利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可节约大量的审查资源。
国际规定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该技术方案在技术创新水平的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说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
一、需提供的文件与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该发明专利是否要求提前公开,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
2.技术交底书:
包含发明名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情况,本发明的目的和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可提供附图对发明进行说明。
二、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方法或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撰写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在提交专利局前,代理机构通常需要申请人审阅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
(二)程序性说明
1.发明专利请求实审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三年之内的任何时间,请求实审要支付实质审查费。
2.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3.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4.发明与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
(1)保护客体:发明保护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
(2)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有实质审查程序;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相对发明的要求略低。
(3)保护期限: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
(4)费用不同:实用新型的费用低。
三、办理须知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权内容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8.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期满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
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特点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该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为10年。
申请简介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指对产品,如机器、设备、仪表、装置、用具等有形物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的革新创造,也有称之为小发明的。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有形物,该有形物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没有一定形状的液体,粉末材料等方面的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确定空间形状的气体、液体、粒散体、由于堆放方法而构成某种形状的临时性物体、只具有二维的平面图形(如表格、图形、文字、刻度)等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和提高,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后产生积极效果的,如对牙刷刷毛的形状进行改进设计,使刷毛形状与人体牙齿接触的面积增大,提高了牙刷的使用效果并延长了使用寿命。例如多用途台灯,在台灯上巧妙装上微风扇,体积小,使用方便;将定向脚轮改成球形万向脚轮;方便装卸的车辆滑行装置;在书写台板装上取暖装置在天冷时供使用者取暖等等。诸如此类的改进型发明均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具有抵触申请。
新颖性的判断较为简单:只要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便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较强的检索技巧,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不过实用新型专利在审查时不进行创造性审查。
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专利期限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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