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2号公开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该《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日
办法全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
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解读
2013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为了解《考核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考核办法》的重要意义?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2012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系列重大政策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考核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在落实,建立责任与考核制度,是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明确了各省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奖惩措施等,标志着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考核办法》的实施,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关键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将有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考核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各省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办法》附件1-3详细列出了各省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二是各省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三、问:考核采取怎样的方式和程序来组织实施?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期末考核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年考核期末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并划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办法》对考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各个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
省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办法》明确的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问:请简要介绍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措施?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评紧密挂钩。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区,该省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是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问:《考核办法》中各省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考核办法》中各省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意见》和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
《意见》明确了全国层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30年“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控制目标,要求严格实行“三条红线”管理。为确保实现《意见》确定的全国层面目标,必须逐级分解目标并落实责任。为此,以《意见》和《综合规划》为主要依据,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大量工作,经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各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经过大量沟通协调,各省区人民政府均予确认。《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充分体现了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也量化了考核目标。
六、问:水利部下一步如何落实《考核办法》?
水利部将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步伐,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考核办法》,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约束性。
二是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考核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评分与等级评定方法、考核组织管理等,为具体落实考核工作制定行动指南。
三是建立全覆盖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加快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的考核指标分解到市县两级,尽快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是推动各省区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落实责任、逐级考核的原则,推动各省区制定所辖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是健全考核支撑体系。加快实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重要取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和主要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全面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监测统计制度;成立考核工作组,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六是严格考核管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严格落实《考核办法》各项规定,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区,严格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各地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落实好考核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水利部将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共同落实好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