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员(Auditor) 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员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任免
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员,其
任免权在
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员,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员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员,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员。
报酬
审计员的报酬由
股东大会决定,或由公司采取在股东大会上所能采取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审计员是由公司的主管部门任命的,则其报酬也应由该部门确定。
资格
审计员必须受过
专业训练,经过考核之后获得审计员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员:
②是该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个经济团体;
④与公司有经济往来和联系的人员。
职能
审计员的职能,由公司法做出规定,主要是证实、审核和纠正公司
财务报表,保证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一系列
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下面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定:
①审计员必须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账目是按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的;
②必须审核年度报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是否给予虚假的介绍;
③必须查看公司的
账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出询问;
④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权利
通常由
公司法规定审计员的如下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公司的内部细则都不得对其进行限制:
①审计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查看公司的账目、单据、合同、
会议记录以及获得在他认为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情报;
②审计员有权参加任何
股东会议并有权获得公司在册股东有权得到的所有通知。审计员还有权听取上述会议中有关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
责任
①审计员必须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有关秘密;
②审计员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法律构成
第一,适格的
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
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
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
审计过程应符合《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
法律责任和
职业责任);在
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
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
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
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
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
财产损失;
第五,
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权责界定
(1)领导和管理
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
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
风险承担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
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审计责任
(3)负责和指导
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
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
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
领域知识的人员;
(5)负责
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
(6)负责
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
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7)组织
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
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
建设性;
(8)对
申请复议的
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
审计听证会;
(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
(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
(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
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
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
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政制度履行职责。
形成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
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风险。
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
税收征管等对
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由于
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
2.
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
独立性。
首先,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
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
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
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
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
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
理性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转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3.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
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
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
4.公众
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
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
社会公众对独立
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
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
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
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
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
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5.
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
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
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
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
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
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
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
(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
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
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
内幕消息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
6.注册会计师相关
法律条文的
矛盾性,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
注册会计师法》、《
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
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
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
不平衡;强调
实体法,轻视
程序法带来了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
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7.无差别的
审计报告制度,是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
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
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
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
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保证
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
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
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
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
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
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