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副业

政治术语

家庭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之外的由社员独自经营的一项生产活动。它出现于初级社,至人民公社时期最终成型。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经济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是集体经济的重要补充和社员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集生产资料的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于一体的家庭副业,以其集体经济难以企及的高效和高成长性为后来兴起于公社末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含义
家庭副业是农民家庭成员从事的为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服务的附属生产。广义的家庭副业范围很广,包括运输、采集(如野生药材、野果等)、捕捞、狩猎、农副产品加工(如碾米、磨面、轧花、榨油、酿酒、造醋、制糖等)、手工业(如烧砖、烧石灰、缝纫、刺绣、造纸、农具制造、修理业、编织等)以及其他不属于农业的附属性生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述副业的许多内容已列入中国乡镇企业范畴。现家庭副业仅指采集、狩猎、零散的缝纫、刺绣、编织等手工业。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对于充分利用乡村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市场商品供应,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在探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渊源时,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承包是对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扬弃。无疑,这样的评述是实事求是的。然而,这类论述过多地强调人民公社时期的“包产到户”与家庭承包之间的联系,却忽略了人民公社其他领域中的制度因素在家庭承包形成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自留地为核心的家庭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其所有权相对完整而稳定的一项制度。它不仅为改善社员生活、活跃城乡市场发挥了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还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主要内容
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副业,是指公社社员利用集体劳动之外的闲暇和其家庭中不参加集体生产的半劳力、辅助劳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就我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是指社员的自留地、家庭饲养和其他手工业的经营。
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早在初级社时期就出现了。1955年11月9日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社员的权利一条中,明确规定:社员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自留地每人拥有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随着1956年农业集体化的实现,经营家庭副业作为社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又被写入当年6月30日正式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其内容与初级社的规定基本相同。
次年6月25日,一届人大第76次常委会通过对高级社示范章程有关社员自留地数量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社员除种蔬菜的自留地外,还可拥有一块用于种猪饲料的自留地。两者相加,“合计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10%”。这样,社员自留地的面积不仅增加了一倍,而且家庭饲养也作为家庭副业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被固定下来。
公社化初期,家庭副业作为私有制的残余而被列入了消除的对象。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叭在著名的《喳蚜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中,对家庭副业的处置就更明确和具体,它规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z产梦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在愈公就愈纯,越纯就越接近“共产主义”的思维定势下,留下的小家畜也难逃一劫。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社员家庭副业实际上是被完全取消了。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成立之初,“10.0公顷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群众害怕共产风,一些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应当说,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其普遍的。社员的生活资料都难保证,逞论家庭副业。
在中央看来,共产主义即将到来,而且社员的生活已被公社全“包”下来,这样,家庭副业不仅是私有制残余、资产阶级法权的渊蔽,而且是多余和无用的了。
人民公社正式成立仅几个月后,各地农村就开始出现饥谨和逃荒。公社不仅没能把社员的生活全包下来,就连农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难满足。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自己经营家庭副业就成为解决生存问题的一个简单易行的重要途径。当时的党中央也认识到恢复家庭副业是摆脱农村经济困难、缓解城乡农副产品供应紧张的有效方法。
中央有关社员家庭副业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早在1959年的五六月间就已基本成型。以后的有关文件都是对这一时期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显然,这要比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新体制的确立,早了近3年的时间。家庭副业“超前”恢复和确立的主要原因,依笔者看来,一是恢复家庭副业是解决当时经济困难成本最低、最简单易行的应急措施。
二是家庭副业的恢复,不必根本触动公社所有制;同时由于它被视作“集体经济的补充”,因而也不会与当时较左的主流意识形态发生正面的抵梧。三是家庭副业制度创建的成本较低。
由于它是初级社就已创立的一项制度,容易恢复,社员也易接受施行。中央此时对它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般认为,家庭副业的恢复始于1959年5月7日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它规定:应当把80%一90%的猪“放到承包单位和私人喂养”;同时“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其面积按高级社时的规定执行。同一天中央还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间题的指示》。为鼓励养猪,文件规定,自留地既可以按人计算,“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这主要是为解决“积肥、猪肉的供应和私人零用钱的取得这样三件大事”。这时,家庭副业一词尚未出现,但主要内容已基本具备了。
家庭副业政策基本成型的标志,是1959年6月11日中央《关于社员饲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的发布。它至少在三个方面扩充和完善了公社家庭副业政策。
其一,凸现了自留地在家庭副业中的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与之配套的较完整的政策体系。此前自留地只能种植蔬菜和饲料,现在不论社员是否喂养牲畜,都按人均耕地的5%分配自留地。这就割断了自留地与家庭喂养之间的联系,自留地作为家庭副业中的主项地位便显现出来。再有,对自留地种植作物种类的限制也放宽了,既“可以种蔬菜、饲料,也可以种瓜果和小杂粮,不要过分限制”。
这就是说,自留地不仅可用来缓解饲料和零用钱的不足,而且还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最需要的口粮。另外,对自留地的质量也有了具体要求,即“不能随便将远地和坏地抵充”作自留地;自留地的产品“由社员自由支配’;,“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这就给了社员对自留地较完整的收益权。最后,关于自留地的使用,规定:“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但是不准社员出卖、出租或私自转让”。这就是说社员对自留地有长期的使用权,而无处分之权。上述规定,便保证了自留地成为社员家庭收入甚至一部分基本需求的重要来源。自留地在社员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在以后公社的20多年间一直是不可替代的。这在公社的几次经济困难时期尤为如此。
其二,增加和丰富了家庭副业的内容。社员除喂养猪鸡鸭鹅外,还可养羊和兔,私养所得“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为保证家庭副业的经营,如果社员家内无辅助劳力,“要给全劳力每月放假3天至5天”。另外,社员利用屋旁、村旁、水旁、路旁和其他零星闲散的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或竹木,实行不征派,“谁种谁收”的原则。
其三,中央决定对家庭副业实行长期保护的政策。文件认为,家庭副业虽然是“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但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排”,这“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因此,家庭副业“在一个长时期是必要的”。中央的这个指示,把社员家庭副业政策较完整地表述了出来。此后,中央的家庭副业政策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在被视为人民公社“宪章”的《农业六十条》的四个不同的版本中,都专门辟有一章对家庭副业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其中1962年9月的修正草案对其规定得最详尽也最具权威性。与1959年6月的那个指示相比,这个修正草案对家庭副业又有了新的认识,并增添了新的内容。首先,对家庭副业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不再认为是“大集体中的小私有”,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因此,“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这是家庭副业能够在20多年间,即使是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文革”中,也能顽强生存下来的主要依据。其次,它明确界定了家庭副业的内容与范围。
主要是:(一)经营土地包括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三者相加,“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一10%,最多不能超过15%”。其中自留地面积一般不超过同比的5%一7%。
(二)家庭饲养,除已规定的品种外,还可养母猪和大牲畜。(三)“进行编制、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四)“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五)“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
情况考察
由于农村各地的差异,地方干部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亦各不相同,原则规定与具体执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是极其自然的。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各地执行中央家庭副业政策的具体情况。
山东省章丘县明水公社吕家大队,1959年5月初在接到中央有关恢复自留地的指示后,立即于5月13日拟出了一个具体实施细则。这个大队的自留地是按人、猪各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
人口分配的部分,1口家分5厘地,两口家7.5厘,3至6口家每人2.8厘,7口以上每人2.5厘。另外一半自留地分配给养猪户,按每头猪2分地,最多按两头分的原则分配;有养猪习惯和要求者,现虽未喂养,通过自报公议,亦可分2分地。让人吃惊的是,1头猪分得的饲料地竟超过1口人的数倍。可见当时农村经济之窘迫。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大大激发了社员养猪的积极性,仅两天内就新买入生猪29头,预计能增多生猪135.2%。应当说,这个大队在分配自留地时是基本上贯彻了中央精神的,只是猪饲料地占了全部自留地的53%之多。
如果说,公社前期各地家庭副业的经营能够基本执行中央规定的话,那么,随着“四清”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席卷全国,在极左错误的干扰下,不少地方家庭副业的政策出现了偏离《农业六十条》的情况。1965年8月23日,中央就辽、豫、冀、浙、闽、甘、新等省区出现违反《农业六十条》的现象,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工作问题的指示》。要求“迅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防止这类现象的继续发生”。上述省份很多是属于违反家庭副业政策的。河南登封县一个区规定:自留地重新分配,土质好的换坏的;自留地打的粮食一律顶口粮,顶分配;自留地不准多上肥;社员开荒地要交公粮等。浙江奉化县松香公社的干部,强行没收社员的开荒地;辽宁的清远、新宾县,大张旗鼓地开展拔除社员开荒地青苗运动;天津郊区兴埠公社组织基干民兵到社员的自留地、开荒地铲锄扬花抽穗的庄稼;新疆拜城县卡尔瓦克公社将社员自留畜全部折价归集体;等等。到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发展到“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程度,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首当其冲的就是社员的家庭副业。侵犯和破坏社员家庭副业的极左现象比比皆是。《农业六十条》中的有关规定被破坏殆尽,难以贯彻执行。
进入70年代,家庭副业的经营,有两个间题是比较普遍和突出的。一是自留地的收归集体统一耕种。以山东省为例,据1971年对全省369582个生产队(缺枣庄市)的统计,自留地社员自种自收的有306095个队,占82.8%;集体耕种自留地分自留粮的59551个队,占16.1%;有3936个队取消了自留地,占1,1%。可见,社员不能耕种自留地的占17.2%。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情况。
70年代家庭副业另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家庭副业的经营导致了农户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均户均占有自留地面积差别的增大。
一般而言,60年代初自留地是按人均分配的,但十多年后,各户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自留地的分配并未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据对山东省一个大队和三个生产队489户的调查,有35户(占68.5%)人均占有自留地低于或高于全队平均水平,其中一人种多人自留地,和多人种一人的占11%。
对此,有些地方对自留地进行了调整。山东泰安县祖徕公社东埠前大队,1970年对1960年分配的自留地重新分配。具体办法是:在不增加自留地总面积的前提下,打乱重分,每人平均分地6厘,比1960年减少了2厘。这样做,社员比较满意。大队的意见是今后每隔5年调整一次。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总体上讲,社员家庭副业在公社时期,对社员生活的改善,活跃城乡市场,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都是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下表是笔者根据山东省农村政策调查组对泰安县一个大队的调查制成的。它表明,85%农户的家庭副业收入超过了集体分配的一半,换言之,绝大多数农户总收入的1/3来自家庭副业。这一比重在其他地区也得到了印证。比如山东曲阜县东风公社荀村大队的8户社员集体分配收入3869元,家庭副业收入1472元,占集体分配的38%。③如果考虑到社员的集体分配主要是解决口粮问题,现金分配寥寥无几,那么社员现金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家庭副业。
就全国而言,在社员人均纯收入中,家庭副业所占比重,1978年为26.8%,1951年增至35.1%。不仅如此,仅占公社耕地面积5%左右的自留地,所产粮食在农村粮食产量中也占有一个相当的份额。1957年前,自留地粮食产量约占农业总产量的4.5%;1960年达到7.7%;1961年为7.3%。下表是山东省1975年自留地粮食产量的综合统计。该表显示,自留地粮食产量,在社员的粮食消费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全省自留地粮食产量平均占全省集体分配社员粮食总量的12.6%,其中最高的聊城地区高达25.8%。总起来看,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家庭副业在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农业总产值中,1982年家庭副业占了24.6%②。
制度分析
与农业集体劳动的低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员家庭副业以5%多一点的耕地和一部分闲暇时间、家庭辅助劳动,却完成了将近1/4的农业产值,个中原因是很值得探讨的。本文无力对其展开全面的讨论,仅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个研讨的思路:
其一,家庭副业是公社时期社员家庭拥有的所有权最完整、自主权最大的一项经营分配制度。
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在其存在的2O多年中,中间虽受到过多次冲击,但作为公社的附属制度却是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了。家庭副业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讲,就是社员被赋予了家庭副业的长期经营权;就自留地而言,是社员有了对自留地的长期使用权。
与之相对应,家庭副业的全部收入都归经营者所有,也就是说,社员获得了较完整的收益权。另外,社员在自留地种植的品种、其他副业经营的内容等方面,比起集体经济来,也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因而社员对自留地和其他个人经营的生产资料又有了部分处分权。
综合上述,家庭副业,较之所有权严重残缺的集体经济,给了社员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使其有着更强烈的经营愿望和内在动力,其经营的高效自在情理之中。
其二,家庭副业以社员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符合农民的经营习惯,能够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公社集体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打破家庭界限,实行以生产小队(或承包小组)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生产。在这种体制下,家庭仅是一个消费单位.其消费资料的获得来自于家庭成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报酬。这种社员家庭消费与生产的分离,既不符合农民的生活生产习惯,也大大增加了集体经营的交易成本,其低产低效亦是自然。家庭副业将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统一于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与生产经营的绩效完全对应。就是说,社员需求的满足程度取决于其生产效率的高低。所以,把消费、生产和经营决策权统一于社员家庭是家庭副业的最本质的制度特征。它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合我国农民生活生产习惯,更能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使农业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化,其高产高效理所当然。
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讲,家庭副业已包含了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因素。除产品的处置、生产资料的使用期限等方面有所不同外,公社时期的家庭副业已具备了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特征。所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80年代初的辉煌,绝非偶然。
在新中国前30年的农业集体化的制度变迁中,像家庭副业和各式各样的生产责任制等都为后来的联产责任制准备了条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改革思路和丰富的经验。可以说,家庭联产责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家庭副业的扩大化与完善。
除家庭副业的制度特征可为我们提供研究角度外,它的社会功能也颇值得探讨。家庭副业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的体制下,起到某种类似于社会“缓冲器”的作用。以“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为主要特征的公社制度,通过各种行政的、经济的甚至思想文化等方面全方位的控制与干预,把分散的村落和农户牢牢地控驭在公社制度的框架之内。生活在公社制度下的社员,政治上无升迁的机会,经济和生活上无显著改善的可能,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口粮分配等防范措施,使社员几乎无转作他业或迁居别处的可能;社员的唯一任务和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在集体大田里终年劳作,每年所得在完成国家的交售任务之后,以几乎绝对平均的方式按人口分配,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所以,对地位的提高和境遇的改善近乎绝望的社员,在集体劳动中的怠工与涣散甚至对集体经济的破坏就是见怪不怪的了。
60年代初,在农村经济即将崩溃的情形下,中央制定了有关家庭副业政策并作为一项制度推行,后来的实践证明,它不仅对缓解当时的经济困难,而且对后来整个公社时期的社会紧张状态,都起到相当大的缓解作用。
首先,农民通过耕种少量归自己长期使用的自留地,经营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副业,可以部分地缓解其生存危机,改善窘迫的生活。换言之,社员不再完全依赖集体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即使是在某些地区集体经济崩溃的情况下,他们也还可凭借家庭副业求得一线生机。
其次,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与僵硬的体制下,社员对家庭副业的精心经营既是对钢性极强体制的一种“反抗”,也是向往美好生活的现实所在。在公社的分配制度下,由于近乎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即使社员再拼命、勤勉的劳作也殊少发家致富的机会。于是,社员在应付完集体劳动之后,便把自己全部的心血和精力投向了自留地、私养的家畜家禽。家庭副业的普遍高效,既是社员对不合理集体经济体制不满的间接表达;同时也把社员积蓄已久的愤慈化解、转移为对家庭副业无以复加的精心呵护。
综合考察,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家庭副业绝不仅仅是改善了社员的生活,活跃了城乡市场;它常被人忽视的更为重要的作用,·是部分地缓解了公社钢性体制下紧张的政治社会关系;同时也为社员的不满、疑惑甚至绝望提供了一个宣泄的缝隙。尤为重要的是,集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于一体的家庭副业,其集体经济难望其项背的高效与高成长性,为后来80年代初农村大规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丰富的经验,甚至是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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