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

法学术语

就业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和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就业权益是一种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所实现的就业及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权益都是和责任与义务连在一起的,权利、责任、义务是相等对应的。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也是和劳动者的就业责任、就业义务相互联系的。

就业权益的内容
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主要可以分为在就业之前的权益和就业之后的权益。
1、劳动者就业之前的权益
劳动者就业之前的权益主要包括:
①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权益。劳动者在就业之前,为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有权选择并接受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益。
1994年,国家劳动部颁发《就业训练规定》,其中提出,应对初次就业的求职者、失业者、下岗职工、向非农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训练,并应对长期失业者、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就业训练可以由政府劳动部门举办,也可以由其他部门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以培养和增强他们的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其专业和课程是围绕着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而开设的,很多高职院校推行双证书做法,学生毕业的时候不仅取得毕业证书,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择业就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应该说,在接受就业训练方面,高职高专学生具有其他社会群体所缺少的优势。
②公平地获取就业信息的权益。劳动者应该能够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得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信息的发布要符合法律所做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高职高专毕业生作为求职者同样拥有公平地获取就业信息的权益。这里面包含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说就业信息的发布,无论是用人单位直接发布,还是通过学校就业部门发布,都应该面向全体求职学生,做到众所周知;另一个意思是说,所发布的就业信息应该包括劳动者需要了解的相关情况,不能有所遗漏,更不能掩盖真实情况。
实际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高职毕业生因为年纪轻、缺少社会经验,不是不想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而是不敢去问,也不知道该了解哪些情况,茫然应聘,上岗之后才知道实际的情况和自己的设想相差很大。留下来心里觉得很勉强;退出来再找机会,心里又没有杷樨,宴存县讲很两难。
③自由和平等地选择职业的权益。劳动者应该能够根据个人的职业倾向和利益取舍进行职业的选择,包括就业行业、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就业形式的选择。毕业生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政府及有关机构制定的就业支持性政策和导向性政策,以及学校和有关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咨询,乃至家长的意见,都不能替代自己的选择,任何机构和个人也不能强制地要求做出某种选择。这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不矛盾的。事实上,只有认真听取了别人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做出更好的选择。
④自主决定就业的权益。它主要是指在就业或不就业、何时就业、采取何种形式就业等问题上,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不妨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劳动者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实现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当然,自主决定并不是说自己说了算,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就业至少是双方的事情,要有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决定。求职者愿意而对方不愿意,不行;对方愿意而求职者不愿意,也不行。但是,一旦双方做出应聘和聘用的决定,就要共同遵守。这是一个基本的责任和诚信问题。现在,不遵守诺言的有用人单位,也有高职高专毕业生。这几年,毕业生违约现象屡有发生,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一定要认识到,不讲责任、不讲诚信,就丧失了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立足之地,其影响也许不在眼前,但一定会影响到今后的一生。
⑤接受就业援助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高职高专学生群体中也有少部分毕业生因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就业困难,对此,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各高校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也出台了针对性的扶助措施,如优先推荐、重点推荐、反复推荐等,努力帮助他们落实就业。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导致部分四川籍应届毕业生遭受不同损失。党和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千方百计帮助这些同学克服困难,渡过难关,落实就业。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联系部分用人单位,专门拿出部分招聘岗位,用于解决这类同学的就业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劳动者就业之后的权益
劳动者就业之后的权益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所具有的权益,主要包括:
①人身安全方面的权益。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或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不能受到侵害,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障。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者拥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对于其恢复劳动能力、维护身心健康是必要的保证。
②劳动收益方面的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获得合法的、正当的劳动收益,包括工资收益和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如果遇到这方面的侵害,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和要求补偿的措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节假日加班报酬、试用期报酬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收益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职业安全方面的权益。劳动者职业安全方面的权益是指劳动者合法的、正当的、正常的职业活动应当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受到外力的干扰而中断,通俗地说就是,劳动者不应当无故被停止自己的从业过程或劳动过程,不应无故地被终止就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不受到侵害。
④其他权益。我国还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我国公民实行了基本权益保护和保障,其中很大一部分与就业有关,有些发生在就业之前,有些发生在就业之后,更多的则发生在就业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制度。1984年,我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劳动者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1988年,我国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职工的疾病医疗和健康恢复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起,我国逐渐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城镇职工因工伤病,可以得到医疗和救助的保障。
生育保险制度。1988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1994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我国进行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正式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于1991年率先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也先后建立,从1994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广。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改。现在,这个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其他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群体、孤儿群体、残疾人群体。如优抚安置制度,主要针对退役军人群体;灾害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发生灾害的地区的群众。
需要注意的是,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的时候,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上保险,有没有五险一金。这里提到的五险一金就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为本企业员工上保险,是法律的规定,企业必须执行;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定的缴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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