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养院

宋代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

居养院是宋代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之一,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机关。

简介
宋代经常发生饥馑,每次发生饥馑时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而各地的人民起义也频繁发生。公元1098年(宋元符元年)淮东路设官房,居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徽宗时赐名为“居养院”,并在全国广泛推行。居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政府也都有具体规定。北宋时的居养院主要由国家直接补助。在蔡京当权时期,国家政权对居养院提供户绝财产,还规定不足时以常平米的利息给以补充。与北宋时期完全依赖国家权力的居养院相反,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转变为由地方单位独自确保财源的形态。
居养院有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会破格优待收容者。如:在南宋中叶绍兴的《地方志》中,记录徽宗时期的居养院为“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
南宋政府帮助老百姓解决居住问题的手段有两个:一、下调公房租金,并且命令私房业主跟着降租,要是碰上旱灾水灾,租房居住的家庭连吃饭都保证不了的时候,政府还免收租金;二、由地方政府出钱,在全国每一个城市和大型集镇建造居养院,给没钱租房的赤贫家庭提供免费住所。
来源
宋徽宗继位之初,也曾励精图治广开言论弘扬正气,尤其是在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上,继往开来,充分发扬宋太宗冬天为京城老人雪中送炭的光荣传统,坚决贯彻落实哥哥颁布的《居养法》。宋徽宗从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上入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居养院,为鳏寡孤独、贫病无依者饥中送饭、病中送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作为成了行政救助的模板沿用至清代。
宋徽宗继位的第二年,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高标准高规格的居养院。虽然只是福利机构,却也彰显、体现了宋徽宗的喜欢考究的艺术气质。居养院冬暖夏凉,所用炊具器物描金绘彩,极尽精致与富丽,甚至被褥都是绫罗棉毡。居养院还为产妇配备了月嫂,为婴幼儿配备了保育员。居养院规定了伙食标准,有中央政府拨付经费,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如此一来,一些游手好闲之辈,看到居养院吃得好住得好,比自己徒有四壁的家强多了,干脆冒充下岗失业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住到居养院。宋徽宗看了有关居养院入住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批示民政部门严格甄别其居养身份。让真正的贫下中农无产阶级饥有食、寒着衣、居其所。
运作
在中国历史上从制度上完备社会救济机构是从宋代开始。宋代以前,虽然也设置过以寺院为中心的贫民收容所等救济机构,但数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续性。从宋代开始这种零散状态的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得到完备,这与唐宋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发展、商业交通的发达,导致了小农阶层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构成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现象的增加。因此与以前相比,需要社会救济的对象明显地增加了。
但具有讽刺性的是宋代社会救济制度得到完备的时期是恶名昭著的徽宗朝蔡京当权时期。这个时期,国家政权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减弱,各地出现流民现象,以方腊之乱为主的各种民叛频繁发生。出现这些混乱状况是国家纪纲松弛、政治腐败的结果。但相反地,各种社会救济事业作为制度却完备起来。而且这个时期形成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一直持续到清代,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
运营实态
南宋肘期继承了从北宋末期蔡京的当权时期开始在各地普及的居养院制,但国家权力机关对居养院制的关心及其运营实态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为了了解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状况及其性质,首先在现存的资料中考察有关南宋时期设立在各地的穷民收养机关的规模
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根据不同的地域其名称也有所不同。大体上养济院的名称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来的居养院、实济院、广惠坊、利济院等名称。收养所的名称虽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上,以府州为单位,每府州以设置一个穷民收养所为原则。根据现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记载,几乎无例外地每个府州设立了一个穷民收养所。
值得注意的是穷民收养设施的规模之小,在每府州设立一处的居养院或养济院,大部分只能收容数百名穷民。在江南东路建康府,把养济院和利济院合起来共收容1100名穷民,但这是特殊的事例,湖州等地域的定员不过是40名。据公元1103年(徽宗崇宁二年)的统计,这个时期长江以南地域的府州人口大部分已经超过了10万户。苏州等地域的人口甚至达到43万户。假设每户人口为5人,那么,北宋末期每府州的人口达到50万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0万。在这个地域却只设立了一处穷民收养设施,而且其收容的人口只有100名左右。
南宋时期居养院的收容人员与都市居住人口相比,其规模之小就更为明显了。就表1中收容人员最多的建康府的人口,公元1077—1148年的叶梦得(南宋中叶)指出:“建康承平时,民之籍于坊郭,以口计者十七万有奇,流寓商贩游手往来不绝。”在人口数达到17万多的建康府,其收容设施只能容纳1100名的穷民。不过,如下面所述,有的时候这种收容设施也往往在很长一段期间被废止而不能正常运行。建康府的养济院,虽然极其例外地收容1000名以上的穷民,但与全体都市人口相比,其比重仍然很少。还有在上面的表中作为以州为单位的收养设施,规模最小的湖州的都市人口也达到6万余名。与这种规模的都市人口数相比,只能收养40余名穷民的收容设施所具有的局限性就可想而知了,其实效性是极其有限的。南宋时期的穷民收养设施与整个都市发达状况或都市人口数相比,不过是形式上的设施罢了。
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零散性在其财政状况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如下表所示:
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大部分拥有土地或确保一定规模的独立财源。南宋时期确保财源的居养院,与北宋时期依赖国家直接支援的居养院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
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好像在财政上处于比较充足的状态。因为不管什么样的形态,所有的居养院都确保运营所需的财政预算。但要注意的是表中所显示的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是在开设居养院初期或居养院的运营状况最良好的时期,即居养院的财政在制度上得到完备时期的记述。在南宋时期反映穷民收养设施运营情况的现存资料中,大部分是关于重修居养院过程的记录或创建及重修居养院时期编纂的地方志记录,上面所列资料也是同一性质。所以,不能把这种资料所反映的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政状况,视为普遍现象加以一般化。
如上表所示,南宋时代各地的穷民收养设施,只有在其创建当初或刚重修时期维持着比较充足的财政状态。但居养院的财政状况并没有持续地维持下去,到后期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源迅速恶化。例如:公元1205—1207年(宁宗开禧年间)在临安府昌化县,曾以官员为中心设置穷民收养设施并购置田地,但时间不久“养济田十失其八,居养田十失其三”。这一事例反映了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恶化的情形。穷民收养设施的兴废与地方官的热情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对穷民收养设施具有热情的官员离任的时候,其财源则迅速地被侵占或掠夺。这种事例在建康也出现过。建康的实济院自公元1234—1236年(理宗端平年间)开始,以转运司为中心筹备了10万贯的财源,但没过多久因运营不善而倒闭了。程珌接到在江南西路吉州吉水县创建居养院的消息后指出:“州县间,惠利之事,不难于为而难于久。往往为者代去,来者不孠,则一切影灭矣。”这正反映了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在财政上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南宋时期居养院财政的脆弱性,还反映在开设或刚重修时筹集财源的过程中。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与北宋末期蔡京当权时期不同,采取由地方单位筹备财源的形态。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因为开始就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援,而由地方独自开设,所以其财政也是被地方官个人的力量所左右。如上表所示,由于地域的不同,居养院的财源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上述情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
在开设或重修居养院的时候,主管这一事物的地方官首先使用常平仓米等地方官衙的基金或地方预算,然后使用其管辖地域内的户绝田产。在表2中的建康府和吉水县,还有用地方预算重修居养院设施的真州和庆元府,都是这种情形。但由地方政府用公款提供预算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一般采取通过地方实力人物的捐款筹备基金的方式。在庆元府广惠院相关记事中所指出的筹建收养设施“君子其相与附益之”。正说明这种情形。在表2中记载的四处拥有田地的居养院中,除了隆兴府外,其余三处居养院都是筹备基金购入田地,这说明这些地域通过捐款确保了财源。
但在收养设施的开设或重修初期,居养院的创修者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确保财源,则从最初的阶段开始便要承受很大的困难。有时地方官本人拿出个人的经费来补充财政不足。例如:在筹建隆兴府养济院时,从筹备到实际开设,不少地方官捐出数量庞大的私人钱财,对养济院的设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也采用了许多其他方法。浙东的庆元府(北宋时期的明州)于理宗末年开设广惠院时,因府衙的财政不足,从城邑民那里根据田地的多寡增输了附加税。在建康开设只能收容100名穷民的实济院时,因财源不足,借用地方官主管下的官钱40万贯,以它的利息29000贯充作财政基础。有时无论通过什么方法也筹集不上运营收养设施所必要的财源,所以虽然勉强重修了设施,但很难运营下去的事例也是存在的。真州就是这种情形。因为在没有国家正式支援的状况下,只能靠地方官个人的活动能力确保居养院的财源,所以从筹备财源开始,便出现了很多困难。
意义
“路旁散见白骨,每座寺庙里尽堆着尸体”的记载。为后世效法的社会救济设施,不仅仅是居养院。经宋朝规定并颁布的其他社会救济政策,基本上也与居养院大同小异。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明显反差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图是什么?本文拟通过考察居养院制的实态,分析这种制度的意义,从而阐明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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