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学会成立于1959年,是我省历史较久、规模较大的学术团体之一,是全省农口最大的多学科、综合性的农业科技社团,也是山东省科协农科学会群的牵头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挂靠在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发展历程
2025年1月18日,山东农学会农业微生物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南举行。
基本情况
该学会以实现
山东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农科教结合,为山东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多年来该会坚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农业发展战略开展学术研讨,围绕全省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调研和考察,围绕全省农业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科技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全省粮食安全与效益、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节水农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问题开展了研讨和研究,写出了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效益。其中,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建议二等奖1项,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优秀项目二等奖1项,山东省优秀科技建议一等奖2项,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山东农学会2003年12月召开了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第七届理事会。聘请山东省副省长陈延明、山东省政协原主席陆懋曾、
中国工程院院士余松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会三为名誉理事长,选举山东省农科院党委书记仲崇高为理事长.第七届理事会主要由山东省农科学、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莱州登海种业集团及本省17市有关涉及农科技单位推选的60名理事组成。现有登记会员2000多人,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与17个市级农学会业务上保持较为密切联系。
领导机构名誉理事长:陆懋曾 贾万志 仲崇高
副理事长: 王培泉 李登海 万书波 董树亭 宋希云 张兆明
专业委员会
农科学会群
牵头单位:山东农学会
组成单位:山东农学会、
山东水利学会、山东气象学会、山东农业工程学会、
山东农业生态环境学会、山东园艺学会、山东畜牧学会、山东农机学会、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山东棉花学会、
山东植物学会、山东地理学会、
山东遗传学会、山东昆虫学会、山东植物生理学会、山东植物病理学会、
山东微生物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农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缩写为SAASS。
第二条性质
山东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山东省农业科技工作者(包括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及有关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综合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公益性的地方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山东省发展农业和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动员全省农业科技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呜”,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农、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科教结合,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办事机构按社团编设置,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等由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领导和管理,办事机构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由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山东省农科院院内,邮编2501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青少年农业科普教育活动;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著作、科普读物等,开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参加有关的国际农业学术会议;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发挥民间主渠道作用,根据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省内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交流;引进智力、技术、资金、项目;选派出国研修人员;
(五)受政府委托或有关单位、企业邀请,组织专家对全省或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战略、科技政策、经济开发等开展考察、论证咨询活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举荐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向省科协,中国农学会推荐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评选活动;
(八)举办省内外科技展览和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九)开展项目评估、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创办科技经济实体,促进科技联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
(十)为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凡是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农业科技人员;
3.自学成才,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6.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市级农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依据条件核批。
(二)团体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享有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各种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服务工作;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期行使第十五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像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3 年12月27 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04年4月28日)起生效。
学会历程
2024年12月20日,山东农学会作物表型组学专业委员会在东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