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历史沿革
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政府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省民政厅的职能作了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交给市级民政部门承担。加强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建设职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职责。
2019年3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民政厅的职能作出了调整,其中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救灾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应急管理厅,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经过这次机构改革,民政部门的职能定位更加聚焦最底线的民生保障、最基础的社会治理、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和专项行政管理。
2024年4月2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民政厅划入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主要职责
省民政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共十四项: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负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省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省民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推动全省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省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职责分工
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方面,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方面,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山东省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省民政厅设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工作促进处、老龄权益保障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以及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协助做好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意见。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民政厅主管和在省级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和在市、县(市、区)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担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监督管理全省地名工作,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协调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老龄工作促进处。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全省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发展银发经济的推进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老龄权益保障处。指导协调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一)养老服务处。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推进全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开奖和代销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厅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单位
省地名研究所(挂省地名档案资料馆牌子)
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和地名文化研究,参与省级地名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研究论证工作;承担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应用工作,指导基层地名档案标准化建设。
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承担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及核对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指导跨省、市低收入家庭信息查询核对工作;承担民政系统电子政务外网信息采集、安全等级保护、个性化业务平台建设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维护等工作。
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省民政厅幼儿园
承担学龄前幼儿的教育培养工作。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具体组织福利彩票销售活动,提出福利彩票游戏规则和销售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全省即开型彩票的尾票和废票。
省慈善总会办公室
承担省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
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开展假肢、矫形器及其标准件的研究、开发制作;为肢残患者提供假肢、矫形器装配康复服务。
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分工
山东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庄严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刘建武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张孟强
山东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赵立杰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树山
山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张曼志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张志毅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于建波(试用期一年)
相关附则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山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获得“‘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2月30日,被授予“2020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2021年6月,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17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彰山东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山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3月,山东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被授予“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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