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2024年8月山东省大数据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子印章管理,促进电子印章普及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制定进程
2024年8月,《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全文
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子印章管理,促进电子印章普及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以及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图像、名称、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职务章。
第三条【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管理原则】电子印章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分级、规范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印章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协调解决电子印章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以及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并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电子印章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理系统】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建设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统一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注销、查询以及应用支撑等服务。
电子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电子印章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国家电子印章管理服务平台对接,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电子印章签署验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统称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
第八条【产业发展】本省鼓励开展电子印章技术研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推动电子印章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子印章市场体系。
第二章 申请与制作
第九条【电子印章制作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电子印章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可以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电子印章制作和电子认证服务。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印章由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采用市场化方式,具体承担电子印章制作和电子认证服务。
为电子印章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证书链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印章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条【申请】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当按照规定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单位重复提交。
新设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可以同步申请制作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审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第十二条【制作要求】电子印章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电子印章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实物印章刻制规定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根据需要可以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三)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超过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重新制作】因电子印章所有者信息变化、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实物印章变更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申请注销并重新申请制作。
第十四条【注销】因电子印章所有者解散、撤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注销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及时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所有者无法及时申请注销的,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确认后进行注销。
第十五条【备案和查询】电子印章相关信息以及发生注销等状态变更情形的,应当在电子印章系统备案。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向用户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信息保存】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将电子印章制作和注销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等信息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政府使用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应用电子印章,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印章推广应用措施。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电子印章系统互联互通,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协同办公、政府采购等领域依法主动应用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市场活动使用】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拒绝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要求】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使用申请、审批、签署等流程,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条【授权保管使用】电子印章所有者可以书面委托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署。受托方应当确保电子印章签署行为仅由其所有者控制。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签署要求】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签署形成的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做到电子印章签署行为长期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经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文件管理】经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信互认,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验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文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验证,确保经签署的电子文件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系统安全】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数据保护】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依法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印章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当电子印章数据出现泄露、篡改、毁损、丢失等情形,或者有数据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人员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子印章应用工作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衔接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制作服务】违反本办法,电子印章制作技术服务提供者制作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电子印章系统中将违规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条【电子印章所有者责任】违反本办法,电子印章所有者保管、使用电子印章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以及其他负有电子印章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关于《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子印章具有节约成本、安全高效等优点,推广应用电子印章,能够大幅提升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和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推动数字经济发展。2019年4月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启动电子印章应用工作。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建设。2020年6月,山东省电子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截至目前,提供签章服务超1.8亿次,有力支撑了公文办理、证照签发、企业开办等一批高频场景的全程网办。省公安厅负责统筹建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也已完成主体建设,为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应用系统、应用场景提供基础性支撑服务。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电子印章管理仍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申请、制作流程不够规范高效,推广应用水平仍需提升,安全与保障仍需加强等问题。因此,亟需在总结我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相关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全省电子印章的广泛应用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促进电子印章管理法治化水平,促进电子印章普及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被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为高质量做好立法起草工作,省大数据局会同省密码局、省公安厅联合成立起草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借鉴外省市经验,着手研究起草,于2024年6月形成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多次召开立法研讨会、座谈会,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底初步形成《山东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全省各级密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32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制作、推广与应用、安全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涵盖了电子印章管理的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管理原则、效力和责任分工。明确电子印章管理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强调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印章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密码管理部门、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责任分工作出规定。
(二)规范申请与制作。明确电子印章制作主体,以及电子印章申请、审查、制作、重新制作、注销、备案、查询、信息保存等要求,确保高效、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推广与应用。对电子印章政府使用推广、市场活动使用、使用管理要求、授权保管使用、电子印章签署以及经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文件的管理、验证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四)提升安全与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安全管理,明确系统安全、数据保护、应急处置、人员保障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安全。
(五)明确法律责任。分别对电子印章制作服务提供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子印章系统管理单位和其他负有电子印章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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