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原组成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原组成部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本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省补充目录的价格政策提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拟定本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拟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拟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及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人事处(外事处)。
拟定全省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定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牵头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办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承担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预防控制处)。
拟定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地方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承担防治艾滋病的相关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省级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参与拟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参与拟定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及项目管理;承担老中医经验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一)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定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卫生监督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拟定本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省补充目录的价格政策提议。
(十五)科教处。
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六)干部保健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省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省内工作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简称省爱卫会)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全省各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承办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一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艾滋病防治的具体工作由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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