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三)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协调信用体系建设;拟定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定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及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推进省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及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本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负责全省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与省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十二)承担对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三)研究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编制年度人口计划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7个内设机构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宏观经济运行调节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平衡财政收支等经济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和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并下达前期投资计划;审核省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有特殊规定重大项目的开工报告;负责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负责限额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备案工作。负责省直部门、公检法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负责限额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及计划安排;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际国内投资合作事宜;全省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有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中进口设备免(减)税确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指导目录;参与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谈判及对外招商活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及省级借债规模。
(九)地区经济处(省煤层气、天然气管理办公室)。
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地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参与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以工代赈办公室。
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研究提出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拟定本省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
(十一)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引黄、农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农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工业经济处。
研究分析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和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组织拟定本省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三)服务业处。
研究分析和协调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规划;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规划,拟定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动态监控结构调整;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处。
研究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及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平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节能工作,具体负责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主要城市环境质量指标计划等;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文物、残联、技校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定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负责全省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社会资金平衡;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财政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筹措和使用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财税、金融、证券、保险业规划;编制省级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直接融资和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政府建设资金及资产管理工作;参与企业上市的有关工作。协调信用体系建设;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
(十九)能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发布能源预测预警信息。拟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新能源办公室。
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行业标准;牵头开展省际、国际新能源合作;负责新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实施;承担本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三)设计审核处。
研究拟定全省工程设计审核的政策和规定;按规定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调整;参与工程标准定额和取费的编制、颁布;参与工程设计省级标准的审批、颁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四)交通运输处。
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安排全省铁路、公路、民航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建设;负责安排交通建设项目利用省级政府资金及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五)科技教育处(省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大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编制省筹资金(含市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计划和归国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及工作安排计划;管理高级专家基金;负责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六)信息化处。
研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宜。
(二十七)对外联络处。
负责与国家部委、省际间的交流沟通;掌握国家宏观信息和政策方向,为省宏观经济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及资金;为省内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服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
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育省内上市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工作;协调开展公司上市融资咨询服务;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的发行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促进中长期信贷市场发展;负责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检委统一管理)。
下属单位
山西省宏观经济研究院(负责人:卢庆华)
山西省能源革命和区域合作中心(负责人:马骥)
山西省发展改革服务中心(负责人:薛军科)
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63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8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按副厅级配备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长级稽察特派员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7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处级稽察特派员助理5名,副处长级稽察特派员助理5名)。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物价局。
(二)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五)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机构荣誉
2020年8月,被山西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评为“2019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秀单位”。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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