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

2016年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

《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是由全世界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是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的统一安排。《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是将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历史背景
环境保护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决定设立联合国环境署(UNEP),开始了世界范围的环境保护事业。1992年,150多个国家和经济共同体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5年起,公约缔约方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P),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相关公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24年10月,共有198个缔约方。中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适用于澳门,1999年12月澳门回归后继续适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2003年5月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为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施,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4年10月,共有192个缔约方。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量化减限排指标的“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2020年10月28日,共147个缔约方接受“多哈修正案”,达成生效条件,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
发展历程
签署生效
2011年,气候变化德班会议设立“强化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负责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德班会议同时决定,相关谈判需于2015年结束,谈判成果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按规定,《巴黎协定》将在至少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至少约55%)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当天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宣布,在《巴黎协定》开放签署首日,共有175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协定,创下国际协定开放首日签署国家数量最多纪录。承诺将全球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的范围之内。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作为习近平主席特使出席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美国国务卿克里抱着孙女签署《巴黎协定》。在秘书长潘基文正式发表讲话前,邀请一位来自坦桑尼亚的青年代表发言。这一程序的改变体现了气候变化对人类未来将产生深远影响的意义,并强调年轻一代在未来所肩负的责任。
2016年10月5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宣布,《巴黎协定》于当月5日达到生效所需的两个门槛,并将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国际社会强有力的支持不仅证明了需要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的紧迫性,而且显示出各国政府一致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强有力的国际合作。潘基文呼吁各国政府及社会各界全面执行《巴黎协定》,立即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应对能力。
后续完善
2016年11月4日,欧洲议会全会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欧盟批准《巴黎协定》的决议,欧洲理事会当天晚些时候通过书面程序通过了这一决议。这意味着《巴黎协定》已经具备正式生效的必要条件。联合国气候大会组委会在摩洛哥城市马拉喀什发布新闻公报,庆祝《巴黎协定》生效,强调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也是一个正视现实和面向未来的时刻,需要全世界坚定信念,完成使命。
当地时间2018年4月3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的新一轮气候谈判在德国波恩开幕。缔约方代表将就进一步制定实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相关准则展开谈判,以期使该协定能够在操作层面得以落实,谈判持续至2018年5月10日。
2018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四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第三阶段会议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经艰苦谈判,会议按计划通过《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就如何履行《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及其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遵约机制、全球盘点等实施细节作出具体安排,就履行协定相关义务分别制定细化导则、程序和时间表等,就市场机制等问题形成程序性决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帕特里西亚·埃斯皮诺萨(Patricia Espinosa)呼吁各国应该以更大的决心来应对气候变化,在气候保护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埃斯皮诺萨强烈敦促发达国家在兑现它们所做的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以帮助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承诺。敦促尚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的国家批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已得到111个国家的批准,并将在获得另外30个国家批准后生效。在2018年中,各国需要完成针对《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
2018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顺利闭幕。大会如期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通过了一揽子全面、平衡、有力度的成果,全面落实了《巴黎协定》各项条款要求,体现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符合“国家自主决定”安排,体现了行动和支持相匹配,为协定实施奠定了制度和规则基础。
2021年11月1日至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11月13日,大会通过“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重申《巴黎协定》长期气温目标,确认为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以内需快速、大幅和持续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兑现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1000亿美的目标并将其延续至2025年;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25年之前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适应资金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翻倍;首次要求加快努力逐步减少未加装减排设施的煤电等;11月13日夜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时”一天后,在英国格拉斯哥闭幕。大会达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开启国际社会全面落实《巴黎协定》的新征程。大会期间,中美发布强化气候行动联合宣言,为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宝贵动力。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必须率先大幅减排,同时兑现气候融资承诺。今年,美国能源州因冬季风暴大停电、亚洲城市因强降雨严重内涝、欧洲部分地区降暴雨致罕见洪灾,全球极端天气频发敲响“气候警钟”,世界各国携手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已刻不容缓。12月30日,“格拉斯哥气变大会达成协议”入选新华社评出的2021年国际十大新闻。
2023年5月18日至19日,中国同中亚五国在西安举行中国-中亚峰会。各方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作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地位和基本法律遵循,强调各国应恪守《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目标、原则和制度框架,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共同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第十八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五次缔约大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大会完成对《巴黎协定》实施情况进行首次全球盘点,提出下一步行动建议。会议成果文件首次纳入“逐步远离化石燃料”的表述,提出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至三倍、全球能效提高年均速率增至两倍目标,并启动损失和损害基金。
2024年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开幕会上批准了《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正式启动了全球碳市场;11月24日,巴库气候大会就新的气候融资集体量化目标、《巴黎协定》第六条全球碳市场机制等议题达成一揽子成果。
制定意义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巴黎协定》获得了所有缔约方的一致认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框架下各方的诉求,是一个非常平衡的协定。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平价机制,是一份让所有缔约国达成共识且都能参与的协议,有助于国际间(双边、多边机制)的合作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
《巴黎协定》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the Facilitative Dialogue),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
《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内容解读
《巴黎协定》共29条,当中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球长期气温目标。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
(二)国家自主贡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有所进步,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同时认识到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
(三)减缓。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四)适应。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强调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规定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等举措。
(五)损失与损害机制。缔约方应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决定酌情通过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在此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  
(六)资金。明确发达国家缔约方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并继续带头从各种来源、手段和渠道调动气候资金。鼓励其他国家缔约方自愿提供资金。
(七)透明度。建立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遵循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
(八)全球盘点。每五年以全面、促进性的方式进行定期盘点,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推动各方不断提高行动力度。
《巴黎协定》的关键内容
将全球气温保持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时期的2℃(3.6℉),同时寻求将气温上升限制在1.5℃的方法;每五年审查一次各国对减少排放的贡献;通过提供气候专项资金,帮助较贫穷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转向可再生能源。
协定运作
运作方式
《巴黎协定》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由各国开展越来越多的雄心勃勃的气候行动推动。每五年,每个国家都要提交一份最新的国家气候行动计划——被称为国家自主贡献,或者简称为NDC。在他们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各国传达了他们将采取的行动,以减少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从而达到《巴黎协定》的目标。各国还在国家自主贡献中传达了他们将采取的行动,以建立复原力,适应气温上升的影响。
2018年12月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就实际执行《巴黎协定》的操作细节达成一致,即俗称的《巴黎协定》规则手册,并在2021年11月在苏格兰格拉斯哥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六届会议上最终确定。
2023年,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完成了《巴黎协定》的首次“全球盘点”,就如何到2030年加速减排、适应和资金等各方面的行动做出决定,包括呼吁各国政府在下一轮气候承诺中申明将加快从化石燃料向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过渡。为了更好地确定实现长期目标的努力,《巴黎协定》邀请各国制定并提交长期战略。与国家自主贡献不同,它们不是强制性的。
组织机构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UNFCCC)于各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时成立。原来的秘书处设在日内瓦。自1996年起,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秘书处工作人员来自 100 多个国家,代表着不同文化、性别和专业背景的融合。
秘书处早年主要致力于促进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如今支持一个复杂的架构,旨在推动《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实施。秘书处提供技术专长并协助分析和审查缔约方报告的气候变化信息以及京都机制的实施。它还保持国家自主贡献 (NDC) 登记册根据《巴黎协定》设立,是落实《巴黎协定》的一个关键方面。秘书处每年组织和支持两到四次谈判会议。规模最大、最重要的是缔约方大会,每年在全球不同地点举行。这是联合国规模最大的年度会议,平均约有 25,000 名与会者参加。除了这些主要会议外,秘书处还全年组织所谓附属机构的年会以及大量会议和研讨会。
相互支持
《巴黎协定》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了财政、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框架。
《巴黎协定》重申发达国家应带头向资源匮乏和脆弱国家提供财政援助,同时也首次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捐款。缓解气候变化需要气候融资,因为需要大规模投资才能大幅减少排放。气候融资对于适应同样重要,因为需要大量财政资源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减少其影响。
《巴黎协定》提出了充分实现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提高气候变化抵御能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愿景。它建立了一个技术框架,为运作良好的技术机制提供总体指导。该机制正在通过其政策和实施部门加速技术开发和转让。
并非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足够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诸多挑战。因此,《巴黎协定》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气候相关能力建设,要求所有发达国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行动的支持。
进展跟踪
通过《巴黎协定》,各国建立了增强透明度框架(ETF)。根据 ETF,从 2024 年开始,各国将透明地报告在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措施以及提供或收到的支持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进展。它还规定了审查所提交报告的国际程序。通过 ETF 收集的信息将纳入全球盘点 ,以评估实现长期气候目标的集体进展。
签署国家
中国
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中国为《巴黎协定》的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作出了历史性突出贡献,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高度赞赏。中国还与各方携手推动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等。
中美双方先后在2014年11月、2015年9月和2016年3月三次联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对《巴黎协定》的达成起到关键作用,直接推动了《巴黎协定》的签署和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与各国代表开展广泛交流和密集磋商,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涉及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贡献中国智慧。会后,中国率先批准《巴黎协定》,并率先完成二十国集团框架下化石燃料补贴同行审议报告。法国前外长、时任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主席法比尤斯曾发文强调,如果没有中国的积极支持,《巴黎协定》就不可能达成,中国对执行《巴黎协定》发挥关键作用。
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下午5时30分许,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杭州共同出席气侯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交存仪式。习近平和奥巴马先后向潘基文交存中国和美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习近平随后致辞。
2018年11月26日,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介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8年度报告》。解振华强调,中国已提前3年落实《巴黎协定》部分承诺,将在2020年百分之百兑现承诺。
202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瑙鲁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一致认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在多边主义框架下,按照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携手应对,将共同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
在2018年 《巴黎协定》一揽子实施细则达成后,自2019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启了聚焦全球各国减排承诺目标力度不足,以学术模型情景为标尺,试图迫使当前排放量大的国家进一步提高减排目标的进程。在这种意图和行动下,《气候公约》及其 《巴黎协定》下的多边进程出现了以减排为中心,以“科学不容谈判”为口号,以当前排放大国要为实现不了全球温升控制目标负责为话术,以打破各国贡献自主性为目的,偏离正确轨道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代表团始终坚持维护《气候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制度框架,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家贡献的自主性,维护多边进程的全面、包容、平衡、雄心与务实。
第一,中国始终主张肯定《巴黎协定》达成以来的积极成就,为全球盘点的成果奠定了乐观基调。各国承诺的减排目标与学术研究推论的全球减排路径存在缺口,引发一些国家和团体的焦虑,进而在多双边进程中以批评指责为基调向别国施压。中国政府和学者则看到《巴黎协定》达成以来,《气候公约》几乎所有缔约方都已经加入了《巴黎协定》,协定的所有缔约方都提出了国家自主贡献,涵盖全球经济80%以上的经济体都提出了碳中和愿景,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应用成本大幅下降,这些都证明了《气候公约》下多边机制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进而在这种乐观的视角下去正视当前减排目标存在的缺口,提出坚持《气候公约》原则,构建更加包容开放、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解决减排不足问题的主张。
第二,中国提出目标、进展、实施手段缺一不可的全面 “力度观”,为全球盘点的成果提供了理念指导。针对一些国家将气候行动的雄心等同于提出目标承诺数值大小的理念误区,中国自2020年以来通过6次国家提案和历次多边谈判、技术对话、双边磋商等,阐述要实现 《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就必须全面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力度、目标落实进展力度以及资金、技术、能力等实施手段力度的主张,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最终全球盘点的成果不仅注意到各国自主贡献目标的不足,也关注到既有目标落实进展的不足,尤其是首次在缔约方大会决定中对发达国家落实2020年减排目标不力的事实表达关切,以及关注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资金、技术、能力不足问题。这为全球盘点敦促各方正视和加快落实进展、构建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加大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力度、避免空提口号提供了依据。
第三,中国秉持对科学的理解,引导基于科学决策和谈判的正确方式。一些国家以不科学的态度,对科学结论断章取义,片面强调科学模型的计算结果,而不顾科学研究的条件假设,形成不计成本、不顾公平的减排政策结论。中国政府和科学家以严谨求实的态度,坚持尊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的模型计算结果不足,最终推动各方就全球达峰目标不等于各国“一刀切”,各国达峰的时间应考虑公平和各国国情、可持续发展和减贫的需要而决定等共识。
第四,中国坚持先立后破,统筹考虑能源安全及能源低碳转型,引导各方客观、务实看待化石能源在能源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捍卫国家核心发展利益。在一些国家的地缘政治意图、意识形态和舆论引导下,全面淘汰化石能源,尤其是“肮脏的”煤,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任何煤电,成为气候谈判和全球治理中的一种极端立场。根据BP数据显示,2022年,与英国3%、美国10%、欧盟12%的煤炭消费占比相比,中国、印度煤炭消费占比仍较高,占55%,南非占69%,印度尼西亚占45%,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础上,逐渐削减煤炭消费是唯一可行的路径。自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以来,中国团结立场相近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先立后破,推动缔约方会议就逐渐削减而不是立即淘汰煤炭和化石能源,呼吁各国根据国情为全球能源转型做贡献而不是为各国设定淘汰化石能源的目标达成共识。
第五,中国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扭转以减排为中心的倾向,推动全球适应目标框架取得里程碑式成果。减缓和适应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缺一不可,但是多边进程中发达国家以适应是各国自己的事情,没有外部性为由,缺乏对探讨全球适应目标和行动、为发展中国家适应行动提供支持的意愿。尽管《巴黎协定》第七条规定确立了全球适应目标,但发达国家始终迟滞关于全球适应目标内涵、行动、支持的谈判。中国发挥在发展中国家中相对领先的研究优势,坚定支持“七十七国集团+中国”提出逻辑完整、合理务实的全球适应目标框架。尽管与减缓目标的可量化、可比较、可汇总相比,因适应需求和行动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实践和研究不充分等原因,全球适应目标框架还很粗略,但各方在全球盘点中就此首次达成共识,迈出了全球合作推动适应行动的坚实一步。
第六,中国坚持区分法律义务与全球需求,对气候资金的内涵和关系进行了澄清。《气候公约》 设定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支持的义务,这一“气候资金”的概念得到了《巴黎协定》 的继承;但同时 《巴黎协定》也提出“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的目标,对“气候资金”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发达国家在谈判和国际合作中,普遍主张拓展后的概念,以图淡化其在 《气候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下出资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转移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没有达到1000亿美元的矛盾焦点。中国坚持严格遵循和落实国际法,团结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首先要落实国际义务,最终在全球盘点中明确了拓展后的气候资金是对发达国家出资义务的补充的定位,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需求、发达国家履约不足等情况表达了关注。
2018年11月26日,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中国会始终坚定地、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巴黎协定》。”截至2017年底,中国碳强度已经下降了46%,提前3年实现了40%至45%的上限目标;中国森林蓄积量已经增加21亿立方米,超额完成了2020年的目标;中国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3.8%,距离所承诺的2020年达到15%还有一定距离,但是2020年这个目标肯定能完成。
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数据,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9%,比2005年大幅提升了8.5个百分点,非化石能源发电量达到2.6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中国已开展了相关制度和实践探索。2017年,中国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探索。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约1765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约8.01亿元。通过持续自主提高气候行动力度,中国提前和超额完成了向国际社会承诺的2020年气候行动目标。202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了中国承诺中到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累计少排放二氧化碳约58亿吨。
2024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罗门群岛联合声明》发布,双方一致认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在多边主义框架下,按照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携手应对,将共同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
美国
当地时间2016年4月22日,美国国务卿克里带外孙女出席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认为,《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转折点”。它建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危机的持久框架,传递出全球坚定致力于低碳未来的强力信号。但全球不能因该协定而自满,因为气候问题不会通过这个协定而解决;同年9月3日,美国批准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
2017年6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声明说,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2019年11月4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证实,特朗普政府已正式通知联合国,将让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这也是退出协定为期一年流程中的第一个正式步骤。2020年11月4日,美国正式退出该协定。此举遭到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2020年11月30日,美国福克斯新闻记者帕特·沃德援引过渡团队消息称,拜登和哈里斯已经与国家安全和气候政策官员进行远程会谈。双方商讨了拜登对于国际气候的承诺,其中包括在上任第一天就重返《巴黎协定》;12月12日,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在其社交媒体上宣布,美国将在39天后重回《巴黎协定》。
2021年1月20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行政令,美国将重新加入《巴黎协定》;2月19日,美国方面宣布,正式重新加入《巴黎协定》;当地时间11月1日,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美国总统拜登就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的决定向其他国家领导人道歉。拜登在联合国气候峰会期间表示,美国的退出使自身未能实现其气候目标。他说,“我想我可能不应该道歉,但我确实要为美国上届政府退出《巴黎协定》这件事道歉。”
当地时间2025年1月20日,美国白宫表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将签署行政命令,让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美联社援引美国公共事务研究中心一项民调结果报道,大约半数美国人“有些”或“强烈”反对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甚至不少共和党人也不赞成;1月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中方对美方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表示遗憾,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1月28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说,联合国已收到美国退出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的正式通知,退约将于2026年1月27日生效。
德国
德国总理默克尔也说,在全球气候政策中,巴黎将永远与这个历史转折点联系在一起,《巴黎协定》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达成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努力。
德国环境保护协会新闻发言人达尼尔·胡夫艾森表示,减少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他说,要落实《巴黎协定》内容,首要措施就是进行电力、供暖和交通转型。
德国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所长汉斯·舍恩胡伯表示,中国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的行动证明,中国在承担大国责任保卫地球未来方面已经得到国际社会。
俄罗斯
2016年4月20日,俄政府网站公布声明称,俄政府已批准签署《巴黎协定》。
2019年9月23日,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政府令,批准巴黎气候协定,俄罗斯正式加入巴黎气候协定。
法国
法国:2015年巴黎气候谈判主办国法国的总统奥朗德将率先签署协议。
法国总统奥朗德敦促欧盟28国批准巴黎气候协议,以确保协定尽快生效。奥朗德表示,他将要求法国议会在夏季前批准协议,并呼吁欧盟“以身作则”在年底前批准。
奥朗德表示,巴黎协定应在不少于55个《气候公约》缔约方,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气候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我们不光靠国家采取行动,全世界应精诚团结,匹夫有责,每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国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王鑫认为,《巴黎协定》基本促成了全球经济体长期目标向着低碳转型努力的方向,为未来全球经济发展打下了“低碳”烙印。
英国
英国首相卡梅伦表示,《巴黎协定》不仅展示了国际社会的团结一心,也为子孙后代保护了地球。协定是未来世界的“关键一步”。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欧洲与国际研究部专家雷蒙·帕切科·帕尔多高度评价《巴黎协定》,认为“这一协定是非常积极的”,这次会议达成了让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均感到满意、认可的协定,这一点非常难得。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能源环境与资源项目高级研究员肖恩·汤姆林森称赞“此次会议非常成功”,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打开了新局面。
南非
南非姆贝基非洲领导力研究所现代中国问题研究员科维西·普拉表示,《巴黎协定》是人类共同合作应对全球挑战的尝试,体现了人类共同改变世界的决心。
古巴
古巴《格拉玛报》表示,《巴黎协定》最终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区别。谈判过程中,77国集团和中国的合作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通力合作的典范,双方立场坚定、团结,并在谈判期间有的放矢,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帕尔多认为,中美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和决心在此次会议上起到了非常好的带头作用。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议程中,表现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和决心,给其他发展中国家传达了积极的信号,树立了良好的标杆。
汤姆林森指出,中国提交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展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中国的积极态度和决心是此次峰会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建设性力量。
普拉表示,中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展示出巨大决心并付诸实际行动,为此次人类共同合作应对气候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此次《巴黎协定》达成的‘关键一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外长朱莉·毕晓普表示,澳大利亚已经开始对2017年的相关国内政策进行审定,有大量的实际工作要落实,各国都会迅速行动起来,“我们与包括中美在内的200多个国家与地区通力合作推动节能减排,这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
土耳其
2021年10月7日,投票结果显示,土耳其议会通过有关批准《巴黎气候协定》的法案。
丹麦
当地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丹麦自治领地格陵兰岛议会决定批准格陵兰岛加入国际气候协定《巴黎协定》。
阿根廷
2025年1月23日,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报道,在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后,阿根廷总统米莱领导的政府正在考虑退出这个有关气候变化的关键协议。据报道,尽管尚未作出最终决定,但两名知情人士表示,阿根廷很可能仿效美国,这将使阿根廷成为第二个退出近200个国家签署的《巴黎协定》的国家。阿根廷总统发言人曼努埃尔·阿多尼(Manuel Adorni)表示,阿根廷正在研究退出《巴黎协定》的可能性,但尚未做出任何决定。
其它国家
斐济、帕劳、马绍尔群岛与马尔代夫:已率先批准了《巴黎协定》,其他太平洋岛屿和气候脆弱型国家的领导人也会尽快跟上步伐。
玻利维亚总统艾玛表示,生命的敌人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他说:“在联合国我们通过了大地母亲普遍宣言。我们应建立国际正义的法庭保护大地母亲。这个法庭应该承担以下义务:对破坏大地母亲的国家进行惩罚。如果我们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情况,将来会有更多生命会死亡。”
2017年10月23日,尼加拉瓜宣布签署《巴黎协定》,尼加拉瓜在2016年以该协议无法有效对抗全球变暖、协议对富国应对气候变暖问题上的约束力不够为由拒绝签署。随着尼加拉瓜的签署,拒绝《巴黎协定》的国家只有叙利亚和美国。11月8日,德国波恩举行的新一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叙利亚代表宣布将尽快签署加入《巴黎协定》并履行承诺,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对其履行承诺予以支持。
建设进展
总体情况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2023年排放差距报告》,自2015年签署《巴黎协定》以来,各国总体上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通过《巴黎协定》时,根据当时的现有政策,203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预计将增加16%。而根据2023年的最新情况,预计增幅为3%。然而,2030年的预计排放量必须减少28%,才能走上实现《巴黎协定》2°C目标的路径,减少42%才有可能实现1.5°C度目标。
按照2023年的最新情况,全面落实《巴黎协定》下的无条件国家自主贡献将使全世界走上在本世纪内将温度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2.9°C的轨道。全面落实有条件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可将升温幅度降至2.5°C。
参与国家
截至2016年6月29日,共有178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共有19个缔约方完成了这一程序。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已有22个缔约方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程序。
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则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截至2024年10月,《巴黎协定》签署方达195个,缔约方达195个。
协定全文
巴黎协定
本协定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缔约方,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根据《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
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
又认识到《公约》所述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特别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认识到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
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特殊脆弱性,
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认识到必须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
申明必须就本协定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认识到在本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让各级参与的重要性,
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方参与处理气候的重要性,
又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处理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都应适用。此外:
1.“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3.“缔约方”指本协定缔约方。
第二条
1.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
(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
第三条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4.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
5.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6.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7.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共同收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
8.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9.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参照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的结果,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10.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11.缔约方可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12.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13.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避免双重核算。
14.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13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15.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16.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条第2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
17.以上第16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18.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16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量承担责任。
19.所有缔约方应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根据不同国情,考虑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第五条
1.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
2.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在《公约》下已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中提出的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框架: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种方法相关的非碳收益的重要性。
第六条
1.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
2.缔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和透明,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运用稳健的核算,以主要依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3.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缔约方的允许的。
4.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
(a)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b)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c)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量,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
(d)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
5.从本条第4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应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
6.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7.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
8.缔约方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向缔约方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包括酌情主要通过,减缓、适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协助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这些方法应旨在:
(a)提高减缓和适应力度;
(b)加强公私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
(c)创造各种手段和有关体制安排之间协调的机会。
9.兹确定一个本条第8款提及的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以推广非市场方法。
第七条
1.缔约方兹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抗御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在第二条所述气温目标方面采取适当的适应对策。
2.缔约方认识到,适应是所有各方面临的全球挑战,具有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它是为保护人民、生计和生态系统而采取的气候变化长期全球应对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和促进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需要。
3.应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承认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
4.缔约方认识到,当前的适应需要很大,提高减缓水平能减少对额外适应努力的需要,增大适应需要可能会增加适应成本。
5.缔约方承认,适应行动应当遵循一种国家驱动、注重性别问题、参与型和充分透明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应当基于和遵循现有的最佳科学,以及适当的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以期将适应酌情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以及行动中。
6.缔约方认识到必须支持适应努力并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特别是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7.缔约方应当加强它们在增强适应行动方面的合作,同时考虑到《坎昆适应框架》,包括在下列方面:
(a)交流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酌情包括与适应行动方面的科学、规划、政策和执行等相关的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
(b)加强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服务于本协定的体制安排,以支持相关信息和知识的综合,并为缔约方提供技术支助和指导;
(c)加强关于气候的科学知识,包括研究、对气候系统的系统观测和预警系统,以便为气候服务提供参考,并支持决策;
(d)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确定有效的适应做法、适应需要、优先事项、为适应行动和努力提供和得到的支助、挑战和差距,其方式应符合鼓励良好做法;
(e)提高适应行动的有效性和持久性。
8.鼓励联合国专门组织和机构支持缔约方努力执行本条第7款所述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本条第5款的规定。
9.各缔约方应酌情开展适应规划进程并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制订或加强相关的计划、政策和/或贡献,其中可包括:
(a)落实适应行动、任务和/或努力;
(b)关于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的进程;
(c)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以拟订国家制定的优先行动,同时考虑到处于脆弱地位的人民、地方和生态系统;
(d)监测和评价适应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并从中学习;
(e)建设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抗御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10.各缔约方应当酌情定期提交和更新一项适应信息通报,其中可包括其优先事项、执行和支助需要、计划和行动,同时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造成额外负担。
11.本条第10款所述适应信息通报应酌情定期提交和更新,纳入或结合其他信息通报或文件提交,其中包括国家适应计划、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一项国家自主贡献和/或一项国家信息通报。
12.本条第10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应记录在一个由秘书处保持的公共登记册上。
13.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条第7款、第9款、第10款和第11款时应得到持续和加强的国际支持。
14.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除其他外应:
(a)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努力;
(b)加强开展适应行动,同时考虑本条第10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
(c)审评适应的适足性和有效性以及对适应提供的支助情况;
(d)审评在实现本条第1款所述的全球适应目标方面所取得的总体进展。
第八条
1.缔约方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包括极端气候事件和缓发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于减少损失和损害的作用)
2.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应受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领导和指导,并由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会议决定予以加强。
3.缔约方应当在合作和提供便利的基础上,包括酌情通过华沙国际机制,在变化不利影响所涉损失和损害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
4.据此,为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而开展合作和提供便利的领域包括以下方面:
(a)预警系统;
(b)应急准备;
(c)缓发事件;
(d)可能涉及不可逆转和永久性损失和损害的事件;
(e)综合性风险评估和管理;
(f)风险保险设施,气候风险分担安排和其他保险方案;
(g)非经济损失;
(h)社区的抗御力、生计和生态系统。
5.华沙国际机制应与本协定下现有机构和专家小组以及本协定以外的有关组织和专家机构协作。
第九条
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
2. 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
3. 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从各种大量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同时注意到公共基金通过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战略而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逐步超过先前的努力。
4. 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应旨在实现适应与减缓之间的平衡,同时考虑国家驱动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尤其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和受到严重的能力限制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同时也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的需要。
5.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适当根据情况,每两年对与本条第1款和第3款相关的指示性定量定质信息进行通报,包括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公共财政资源方面可获得的预测水平。鼓励其他提供资源的缔约方也自愿每两年通报一次这种信息。
6. 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应考虑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或本协定的机构提供的关于气候资金所涉努力方面的有关信息。
7.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按照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根据第十三条第13款的规定通过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就通过公共干预措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和调动支助的情况,每两年提供透明一致的信息。鼓励其他缔约方也这样做。
8. 《公约》的资金机制,包括其经营实体,应作为本协定的资金机制。
9. 为本协定服务的机构,包括《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旨在通过精简审批程序和提供进一步准备支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来确保它们在国家气候战略和计划方面有效地获得资金。
第十条
1. 缔约方共有一个长期愿景,即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注意到技术对于执行本协定下的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现有的技术部署和推广工作,缔约方应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行动。
3. 《公约》下设立的技术机制应为本协定服务。
4. 兹建立一个技术框架,为技术机制在促进和便利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强化行动方面的工作提供总体指导,以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的长期愿景,支持本协定的执行。
5. 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技术机制和由《公约》资金机制通过资金手段提供支助,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以及便利获得技术,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技术。
6. 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包括提供资金支助,以执行本条,包括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第十四条提及的全球总结应考虑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支助方面的现有信息。
第十一条
1. 本协定下的能力建设应当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能力最弱的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国家,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的能力,以便采取有效的气候变化行动,其中主要包括执行适应和减缓行动,并应当便利技术开发、推广和部署、获得气候资金、教育、培训和公共宣传的有关方面,以及透明、及时和准确的信息通报。
2. 能力建设,尤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建设,应当由国家驱动,依据并响应国家需要,并促进缔约方的本国自主,包括在国家、次国家和地方层面。能力建设应当以获得的经验教训为指导,包括从《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并应当是一个参与型、贯穿各领域和注重性别问题的有效和迭加的进程。
3. 所有缔约方应当合作,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定的能力。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力建设行动的支助。
4. 所有缔约方,凡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定的能力,包括采取区域、双边和多边方式的,均应定期就这些能力建设行动或措施进行通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定期通报为执行本协定而落实能力建设计划、政策、行动或措施的进展情况。
5. 应通过适当的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为服务于本协定所建立的有关体制安排,加强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对本协定的执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并就能力建设的初始体制安排通过一项决定。
第十二条
缔约方应酌情合作采取措施,加强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公共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同时认识到这些步骤对于加强本协定下的行动的重要性。
第十三条
1. 为建立互信并促进有效执行,兹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并内置一个灵活机制,以考虑进缔约方能力的不同,并以集体经验为基础。
2. 透明度框架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利于由于其能力问题而需要这种灵活性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条规定。本条第13款所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反映这种灵活性。
3. 透明度框架应依托和加强在《公约》下设立的透明度安排,同时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以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实施,并避免对缔约方造成不当负担。
4. 《公约》下的透明度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应成为制定本条第13款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加以借鉴的经验的一部分。
5. 行动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按照《公约》第二条所列目标,明确了解气候变化行动,包括明确和追踪缔约方在第四条下实现各自国家自主贡献方面所取得进展;以及缔约方在第七条之下的适应行动,包括良好做法、优先事项、需要和差距,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总结提供参考。
6. 支助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明确各相关缔约方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的气候变化行动方面提供和收到的支助,并尽可能反映所提供的累计资金支助的全面概况,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总结提供参考。
7. 各缔约方应定期提供以下信息:
(a) 利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并由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商定的良好做法而编写的一份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量和汇的清除量的国家清单报告;
(b) 跟踪在根据第四条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信息。
8. 各缔约方还应当酌情提供与第七条下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相关的信息。
9.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支助的其他缔约方应当就根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的情况提供信息。
10.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就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需要和接受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情况提供信息。
11. 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对各缔约方根据本条第7款和第9款提交的信息进行技术专家审评。对于那些由于能力问题而对此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这一审评进程应包括查明能力建设需要方面的援助。此外,各缔约方应参与促进性的多方审议,以对第九条下的工作以及各自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
12. 本款下的技术专家审评应包括适当审议缔约方提供的支助,以及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审评也应查明缔约方需改进的领域,并包括审评这种信息是否与本条第13款提及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相一致,同时考虑在本条第2款下给予缔约方的灵活性。审评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国情。
13.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根据《公约》下透明度相关安排取得的经验,详细拟定本条的规定,酌情为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通过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
14. 应为发展中国家执行本条提供支助。
15. 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建立透明度相关能力提供持续支助。
第十四条
1.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总结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总结”)。评估工作应以全面和促进性的方式开展,同时考虑减缓、适应问题以及执行和支助的方式问题,并顾及公平和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
2.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除非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3. 全球总结的结果应为缔约方提供参考,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
第十五条
1. 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执行和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2. 本条第1款所述的机制应由一个委员会组成,应以专家为主,并且是促进性的,行使职能时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委员会应特别关心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情况。
3. 该委员会应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和程序下运作,每年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第十六条
1. 《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
2. 非本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在本协定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协定缔约方者做出。
3. 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从本协定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应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协定有效执行所必要的决定。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协定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 设立为履行本协定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b) 行使为履行本协定所需的其他职能。
5.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协定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协定生效之日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将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协定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本条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1. 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协定的秘书处。
2. 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秘书处还应行使本协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八条
1. 《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分别作为本协定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这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本协定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 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协定附属机构时,本协定下的决定只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作出。
3. 《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协定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从本协定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九条
1. 除本协定提到的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外,根据《公约》或在《公约》下设立的附属机构或其他体制安排按照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应为本协定服务。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明确规定此种附属机构或安排所要行使的职能。
2.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为这些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提供进一步指导。
第二十条
1. 本协定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应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本协定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保存人。
2. 任何成为本协定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协定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协定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协定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3.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协定所规定的事项方面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再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一条
1. 本协定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2. 只为本条第1款的有限目的,“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指在《公约》缔约方通过本协定之日或之前最新通报的数量。
3. 对于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协定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协定应自该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4. 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其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二条
《公约》第十五条关于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
第二十三条
1. 《公约》第十六条关于《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
2. 本协定的附件应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及本协定,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他说明性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约》关于争端的解决的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
第二十五条
1. 除本条第2款所规定外,每个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协定的保存人。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协定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八条
1. 自本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
2. 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 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协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定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订于巴黎。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协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评价影响
国际影响
《巴黎协定》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
《巴黎协定》将世界所有国家都纳入了呵护地球生态确保人类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当中。协定涉及的各项内容摈弃了“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体现出与会各方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的强烈愿望。《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在《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等一系列成果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各国在国际上受到的法律约束,自然会以各种方式传递给国内各个领域。对于广大企业来说,既面临着因碳排放超标而被罚款等风险,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许多国家将会努力通过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实施优化产业结构、构建低碳能源体系、发展绿色建筑、节能减排产业和低碳交通、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其中必然出现众多不同于以往的商机。另外,许多制定了减排目标的国家都给国内企业分配了碳排放配额。一些传统的排放大户如火电和运输企业等可能已有准备,但其他一些行业却常常因未予以足够重视而被处罚。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与碳排放配额相对应的就是碳市场,一个企业如果减排做得好,可以把多余的排放份额卖出去。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巴黎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巴黎协定》生效,使得国际上又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填补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一直存在的空白。
虽然在《巴黎协定》中,各国是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来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但这个“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一旦提交,就置于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之下。这好比大家的学生时代,当着全班同学公开承诺的学习目标,总是比暗自定下的目标更有压力去实现。
《巴黎协定》还规定,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比如中美两个大国都做出了自己的减排承诺。中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等自主行动目标。美国承诺到2025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温室气体26%至28%。
值得强调的是,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义务。《巴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发达国家曾经承诺,到2020年要实现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支持资金的目标。
2014年北京APEC会议期间,中美共同宣布两国将共同出台政策,减少碳排放,美国设置了在2025年使碳排放较2005年减少26%的目标,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15年9月,习近平访美期间,中美再次发表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上的密切合作,成为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共识的关键因素。由此,也体现出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巴黎协定不仅包含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新贡献,也为中国发展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机遇。首先,巴黎协定为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设了新支点。作为巴黎协定的主要推动者,中国能否探索出符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国家情况的治理道路,如同经济增长一样为新兴经济体和后发国家树立榜样,事关全球控温能否“不断加强行动力度”,也事关发达国家能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其次,巴黎协定为中国加快绿色发展提供了外部制度约束。巴黎协定的新目标,要求国内气候治理政策、技术、市场相应变革,以更好地履行中国的自主贡献方案,创新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之路。
无论巴黎协定在未来落实情况怎么样,中国都应该按照已制定的行动路线,继续兑现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为此继续在制度安排等方面推动相应改革。与推动巴黎协定相比,中国在减排行动上的坚定,是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最好保证。
社会评价
新协定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过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各国政府应当将表态落实到行动中,碳排放定价不仅鼓励低碳投资,还有助扶贫,并减轻家庭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 评)
《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转折点,它将世界迈向低碳、有适应性、繁荣和公平的未来。(世界资源研究所国际气候行动主任戴维·瓦斯科 评)
《巴黎协定》生效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时刻。《巴黎协定》现在已成为世界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消除极端贫困和应对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缺一不可。(世界银行原行长金墉 评)
《巴黎协定》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的确如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与会各方还需同舟共济,为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实现更高水平全球可持续发展、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法国总统奥朗德 评)
《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安排,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平衡反映了各方关切,是一份全面、均衡、有力度的协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 评)
经过各国努力,达成了全面、均衡、有约束力、适用于所有各方的《巴黎协定》。会议的成功,中国代表团发挥了积极建设性的突出作用。协定还提出五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根据盘点的情况,各国再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问题,在会议成果当中得到了体现。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必须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地加强南南合作。(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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