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和奥斯曼帝国和平条约

1812年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政治条约

《俄国和奥斯曼帝国和平条约》是1812年05月16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政治条约。

以万能的上帝的名义。
最高和最强大的全俄罗斯专制君主和皇帝陛下和最高和最强大的奥斯曼皇帝陛下,同样真诚地愿意结束两国之间至今存在的战争,重建稳固的和平、友谊与和睦;认为这一神圣而崇高的任务应赋给他们的最高全权代表予以承担,即俄罗斯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权代表是他们的军队统帅、步兵上将米歇尔·哥雷尼谢采夫·库图佐夫伯爵阁下;奥斯曼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权代表是帝国总理大臣和元帅艾什默德·巴夏阁下,以便上述和平事业能够通过由双方选定、任命并持有议定和签订本和约所必需的全权证书的代表来完成。为此,选定并任命了持有全权证书的代表如下: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述全权代表在布加勒斯特会晤并互换全权证书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两帝国之间直至目前存在的陆地和海上的不和与争执,经由本条约予以终止。从今以后,俄罗斯皇帝陛下和奥斯曼皇帝陛下之间以及两帝国之间永存和平、友谊和谅解。
缔约双方将特别注意防止可能使两国臣民之间产生不和的一切因素。缔约双方将准确地执行本和平条约的一切规定,严格遵守今后双方均不得有任何与本条约相违反的公开的或秘密的举动。
第二条
缔约双方对参与这场刚结束的战争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反君王、反国家活动的各自臣民实行赦免和宽恕。根据给予他们的这一赦免,从今以后,臣民中任何人均不得因过去的行为而受到欺压和追究,而且每人回到家中,将同其他人一样在法律的保护下,安然地享用他以前拥有的财产。
第三条
俄罗斯帝国政府与奥斯曼帝国政府之间过去不同时期签订的一切条约、公约、条例、规定全面得到确认,但由于本条约及以前各条约陆续修订而发生变化的有关条款除外;缔约双方保证虔诚地、原原本本地遵守这些条约、公约、条例和规定。
第四条
根据事前签署的预备条约第一条,兹规定:普鲁特河自进入摩尔达维亚到汇入多瑙河处,从这一汇合处起至基利河口,直至黑海的多瑙河左岸为两帝国边界。基利河口为两国共有。从伊兹梅尔对面起到基利河口之间,战前无人居住的小岛靠近应属于俄罗斯的左岸,它们将不属于两国中任何一方所有。从今以后,一律不得在这些岛上修筑防御工事和其他建筑。这些岛仍将是荒岛,两国臣民只有在捕鱼和伐木时,才可登上这些岛屿。多瑙河中两大岛面对伊兹梅尔和基利一边,从多瑙河左岸离岛最近之点起一小时的路程内的地区也应是无人居住的荒芜区,这一块空间将由标杆划定。战前住在岛上的居民和老基利人,必须住在分界线之外。根据上列规定,奥斯曼帝国将普鲁特河左岸诸国的一切要塞、城镇、村落和居民点割让给俄罗斯帝国,普鲁特河的中心线为两帝国之间的边界。
两国的商船队可一如既往,在基利河口、多瑙河内航行;而俄罗斯帝国的军舰则可以在自基利河口到普鲁特河与多瑙河汇合处之间航行。
第五条
俄罗斯皇帝陛下将摩尔达维亚位于普鲁特河右岸部分的领土和大、小瓦拉几亚地区连同军事要塞和所有城镇、村落和居民点及这些省份的一切,以及多瑙河内诸岛屿归还给奥斯曼帝国。本条约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的岛屿除外。
战争以前一直存在的、并一直被遵守的关于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特权的条例和规定,如同预备条约第五条规定的一样,应予以确认。雅西条约第四条各款将被准确执行,它规定:对这些省份的旧账不再追索,战争期间的贡赋不再交纳,自本条约批准书交换之日起二年内,这些省份的居民免除捐税,给予要移居他乡的居民一个合适的期限。双方商定:这一期限将延长四个月,奥斯曼帝国政府同意摩尔达维亚的贡赋数额按现在领土范围的比例计算。
第六条
如同预备条约第三条规定,亚洲部分及其他地方的边界,不同于普鲁特河边界,将全面恢复到战前状况。为此,俄罗斯帝国将它以武力征服的在这一边界以内的要塞和城堡,按照现状归还给奥斯曼帝国,这些地区的所有城镇、村落、居民点及其他一切也属于归还之列。
第七条
无论是因战乱留在割让给俄罗斯帝国的各国的穆斯林居民,还是战争期间居留在那里的外地居民,均可自愿携家属及财产移居奥斯曼帝国领土,并永久在其统治下居留下去。并举非但不受任何阻止,他们还可将其财产出售给当地任何人,并把出售所得带往奥斯曼帝国各地。现住在奥斯曼帝国领土上,出生在被割让各地并在那里拥有财产的居民,同样可享有这些便利。
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之日起,上述两类居民将有一年半的期限以处理其财产。同样,战争期间由比萨拉比亚移居俄国耶迪桑部落的鞑靼人也可以自愿回到奥斯曼帝国所属诸国,但以奥斯曼帝国必须偿付俄罗斯帝国为运送及安置他们而花的费用为条件。
根据对等原则,在上述割让给俄罗斯帝国的诸国拥有财产的天主教徒及在那里出生、现住在奥斯曼帝国其他省份的人,可以自愿携家属及财产迁回割让地居住。不得对他们设置任何障碍,应允许他们将其在奥斯曼帝国领土上拥有的一切财产卖给当地居民,将所得之款带往俄罗斯帝国诸国。为此,自本和平条约批准书互换之日起,也给予他们一年半的期限。
第八条
按照预备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塞尔维亚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向奥斯曼帝国纳贡的藩属,奥斯曼帝国根据它的一贯原则,肯定会对塞尔维亚民族实施仁慈和宽大的政策。但是考虑到塞尔维亚人已经参与本次战争,明确规定他们的安全仍是适当的。因此,奥斯曼帝国对塞尔维亚人实行宽恕和大赦,并且不得再为他们过去的行为而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战争期间他们在其居住区修筑起来的战前并不存在的防御工事,因今后不再有用,应予拆除。奥斯曼帝国将一如既往,重新拥有那些过去一直就存在的要塞、鹿寨和其他防御工事,连同那里的炮台、弹药和其他军用辎重,它可以在这些地方任意布设驻军。但是,为使这些驻军不对塞尔维亚人犯有任何性质的欺压行为,以至无视他们的臣民权利,奥斯曼帝国宽大为怀,将同塞尔维亚民族一起规定这方面必要的安全保证。奥斯曼帝国根据塞尔维亚人的恳求,给予他们和其他地区臣民所享有的同样便利,并且奥斯曼帝国为了体现它的宽大的胸怀,让他们自己管理内政,确定贡赋总数,并由他们直接征收。最后,处理这一切问题时,将同塞尔维亚民族协商解决。
第九条
现今在两帝国中的所有战俘,不论男女,不分民族和身份,均应于本和约批准书互换后立即予以遣返,不得索取赎金或钱财,但是,那些在奥斯曼帝国所属诸国自愿皈依伊斯兰教的天主教徒和在俄罗斯帝国所属各诸国自愿皈依天主教的伊斯兰教徒除外。
同样原则亦适用于本和约签字后因偶然事件被俘获在奥曼帝国所属诸国的俄国臣民。俄罗斯帝国亦承允以同样原则对待奥斯曼帝国臣民。
缔约双方用于战俘的给养费,丝毫不得要求对方偿付。此外,缔约双方将向这些战俘提供直至边境旅途上所需的一切。双方专员应在边界上交换战俘。
第十条
两国臣民因战事而中断的一切商务和赔偿要求,不得弃之不理。媾和之后,将重新处理,并依法结清。双方臣民相互间的信贷以及纳税事项,也将迅速全面清算。
第十一条
两帝国之间缔结和约以及两国君主互换批准书之后,俄罗斯帝国陆军及舰队将从奥斯曼帝国领土撤退。但是,由于撤军须结合地区的远近和环境,缔约双方商定,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之日起,规定三个月的期限,以使俄军完全撤出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以及亚洲部分。因此,从批准书互换之日起到上述期限结束止,俄罗斯帝国陆军,将完全从本条约决定归还奥斯曼帝国的所有欧洲及亚洲国家撤出,同样,舰队和所有战舰将驶出奥斯曼帝国的水域。
只要俄国军队还在根据本和约应归还奥斯曼帝国的各国和要塞,直至撤军期限结束,这些地方的行政和秩序,仍像目前那样受俄罗斯帝国管辖。在全部军队撤完以前,奥斯曼帝国绝不介入。这些军队将按目前方式获得粮食和日用必需品的供应,直至撤退的最后一天为止。
第十二条
每当俄罗斯帝国驻君士坦丁堡公使或代办提交照会,根据雅西条约第七条,要求赔偿摄政时代,阿尔及尔、突尼斯和的黎波里的海盗船对俄罗斯帝国臣民及商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要求赔偿业经确认的通商条约规定的、可能引起争议和起诉的物品时,奥斯曼帝国将注意上述条约的执行,追究上述物品,直至结案,在与此有关的指令或传讯中,任何细节也不忽略。对奥斯曼帝国的臣民,俄罗斯帝国根据贸易协定,也遵从相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奥斯曼帝国同波斯人信奉相同的宗教,据此,俄罗斯帝国同意在本和平条约签订之后,奥斯曼帝国从中斡旋,以使俄罗斯帝国与波斯之间的战争得以结束并根据互愿原则,重建和平。
第十四条
一俟两帝国最高全权代表互换本和约的批准书,双方即刻不容缓地向陆地及海上所有指挥官发出命令,以停止敌对行动。本和约签字后发生的敌对行动将被认为无效,丝毫不得改变本条约的有关规定。同样,在这段时间内,两缔约国中任何一方从另一方手中征服的一切,均将毫不迟缓地归还对方。
第十五条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和约上签字后,俄罗斯皇帝陛下的最高全权代表和奥斯曼帝国的总理大臣将予以批准,批准书仍由上述全权代表在本条约签字后十日内互换,如有可能,将尽早互换。
第十六条
本永久和平条约须获俄罗斯皇帝陛下和奥斯曼皇帝陛下确认和批准,按照惯例,庄严的批准书要由他们亲笔签字,批准书将由双方全权代表于四周内在签订本和平条约的同一地点互换,如有可能,将尽早互换。
本和平条约共十六条,它将由按规定期限互换的批准书最后审议确定,本条约已由我们根据全权证书签字盖章,与另一份式样完全相同,并由上述奥斯曼帝国全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文本互换。
1812年5月16日订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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