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平远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平远县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平远县人民政府是平远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建制沿革
平远县治始设于明朝嘉靖四十一年 (1562)。当时以广东程乡县的豪居都 (今仁居)为中心,并析福建的武平、上杭,江西的安远,广东惠州府的兴宁四县边地,以原设在豪居都林子管通判府馆址为基础,扩大筑城,罢馆置县。因其界于武平、安远之间,故名平远。初隶江西赣州府。明嘉靖四十三年 (1564),调整县域,归还闽赣两省武平、上杭,安远三县原析之地,增析程乡的义化、长田、石窟三都及兴宁原析之大信一里,仍组成平远县,改隶广东潮州府,县治仍设在豪居都。明崇祯七年(1634),析平远的石窟一图、二图,及程乡部分地域,增置镇平县(即今蕉岭)。清雍正十一年 (1733),程乡县升格为嘉应州,平远改隶嘉应州,与程乡、兴宁、长乐,镇平4县并称嘉应迸属。
民国成立后,废除原有建制,省县之间另设道。民国3年 (1914),设潮循道,平远为下属之一县。民国9年(1920),裁道,平远直属于省。民国25年8月,两广还政中央,广东取消绥靖区,改设9个行政督察区,平远属第六区。民国38年(1949),调整改属第九行政督察区。
1949年5月22日,平远宣告和平解放。是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县之间仍沿袭民国时期的专员公署制,作为省派出机构以领导县,平远隶属兴梅专员公署。1952年,兴梅专署撤销,改隶粤东行政公署。1956年,粤东行政公署撤销,分设惠阳、汕头两专区,平远隶属汕头专区。1965年,兴梅与潮汕分设专区,平远隶属梅县地区行政专员公署。1988年,梅县行署改为市一级政权机构,称梅州市,平远隶属梅州市。
1951年5月,大信乡划归兴宁县辖。1956年1月,梅县石扇乡黄竹坪村划入平远热柘乡。至此,县属地域均为原程乡县地。县治所在地,从1562年建县至1952年的390年,一直在仁居镇(明朝称豪居)。1952乍6月,平远与蕉岭合署办公,领导土地改革。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文: 平远并入蕉岭县 ,保留平远县名。县治没在蕉城镇。1954年3月,平远与蕉岭分县而治,平远县治迁往大柘镇。1958年11月,为适应当时人民公社、大跃迸的需要,平远并入兴宁县,县治设在兴城镇。1961年1月,兴平分县。此后,平远县治一直设在大柘镇。
县政府是县的最高行政机关,民国19年(1928)以前称县公署。县长及县政府组织机构分述如下:
(一)县长
先后称民政长、知事、县长,由公推、驻军指派、民选、省政府委派等形式产生。平远光复之初,县政仍由清室知县宜其标主持。民国元年(1912),公推姚宗舜为县长,称民政长。民国2年,民政长改称知事。民国10年4月,颁行《广东省县长选举条例》,知事改称县长,实行民选。民国12年2月,废县长民选制。
(二)县政府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按土地面积、人口、财力厘定平远为三等县,按等级设置机构和编制人员。民国2年(1913),执行省政府划一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县公署的组织,以县知事为县之行政长官,其下分设总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科置科长,下 设科员、书记,另设技士。民国18年,县公署组织稍事扩大,设县长1人、县公署委员 3人、咨议员1人、总务科长1人、科员1人、教育科长兼承审1人、科员1人、财政科长1人、公路局长(县长兼)技佐1人,公安局长兼警察第一区署长1人、公署基干队 长及副队长各1人、收发主任1人、收发员1员、书记兼监印1人、录事主任1人、录事4人、管卷1人、庶务1人,合共25人。
民国22年(1933),县政府机构作了调整,设县长1人,秘书兼总务科长1人,建设兼民政科长1人,财政兼教育科长1人,公安分局2人,一、二、三等科员各2人,事务员、雇员、特务员各4人,共24人。民国23年财政、教育、建设改设局,增设自治科员.1人。
民国26年(1937),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县政府裁局改科暂行章程,按章程规定,县政府组织重新作了调整:县长1人,秘书1人,下设第一科掌民政(秘书兼第一科长),第二科掌财政,第三科掌教育,第四科掌建设,警佐掌警政。同年9月增设兵役股,隶第一科。民国27年9月,兵役股升为兵役科,县长兼科长。翌年,兵役科改为军事科,增设税捐征收处、国民兵团。民国31年,施行新县制,组织机构扩大,人员增加,设县 长1人,秘书1人,民政科长1人,财政科长1人,教育科长1人,建设科长1人,军事科长1人,粮政科长1人(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警佐1人,主任承审员1人,承审员1人,县指导员1人,督学2人,技士1人,技佐2人,督察3人,督察员2人,科 员13人,事务员7人,办事员2人,会计室主任1人,佐理会计员5人,合作主任1人,合作指导员3人,统计主任1人,事务员2人,户籍主任1人、科员1人、雇良1人,人事管理员1人、办事员1人、特务员3人,情报股长1人、情报员3人、雇员10人,社会科员2人,事务员1人。
县治设在兴城镇。1961年,平远、兴宁又告分县,平远县治迁回大柘镇。
(二)行政机构设置
1949年6月21日,平远县人民民主政府成立。1950年3月人民民主政府改称为人民政府;1955年-4月改称为人民委员会;1968年3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代替县人民委 员会;1981年1月恢复县人民政府。
1949年6月设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文教科、建设科、公安科、司法娄员会、税务局。同年9月裁司法委员会设司法科,公安科改为公安局,财粮科分设财政科和粮食 科。1950年增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工商科。1951年粮食科改为粮食局。1952年增设人事科,撤销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司法科。
1954年3月,蕉平分县,恢复平远建制,下设秘书室、民政科、人事科、文教科、财 政科、公安局、粮食局、税务局、财政经济委员会。8月撤销财委,设政治办公室和私改 办公室、工业科、手工业科、交通科、商业科、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1955年增设计划委员会和统计科,恢复财政经济委员会。1956年商业、农业、林业等科分别改为局。撤销文教科分设文化科、教育科、体育运动委员会。1957年增设物价科。1958年精兵简 政,精减县级机构,财政科、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局;文化、教育、体委合并为文教科; 工业、手工业、交通合并为工交科;统计、物价并入计划委员会;农业、林业、水利合并为农业局。
1961年1月平远县从兴宁分出,恢复原平远建制。县人民委员会设人委办公室、财 贸办公室、计划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交通局、工业科、手工业科、农机局、教育 局、文化科、卫生科、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税务局、公 安局。1962年工业科改为工业局,手工业科改为手工业局,增设统计局、森林工业局、物价科。1964年增设农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1966年至1980年机构设S详见革命委员会机构设置。
1981年,恢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粮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交通局、公安局、文化局、 教育局、劳动局、卫生局、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经济委员会、社队企业管理 局(后改为乡镇企业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侨务办公室、人事局、文教办公室、计 划生育办公室、财贸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物资局、农林水办公室、农机局、二轻 局、外贸局、外事科。
1982年增设司法局、基建局、环保局,气象站升级为气象局。1983 年增设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文教办公室。1984年增设审计局、外经委、县志办公室,二轻、外贸、农机各局改为企业公司,撒销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环保组,称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委员会。1985年广播站升为广播电视局。1986年增设国土局。1987年增设监 察局、矿产资源管理局。
199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有委、办、室12个,局28个.行 政性公司5个,干部总数632人。
行政职权
(一)执行平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机构
工作部门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远县科工商务局
平远县教育局
平远县公安局
平远县民政局
平远县财政局
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远县交通运输局
平远县水务局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平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平远县卫生健康局
平远县审计局
平远县统计局
平远县林业局
平远县应急管理局
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远县司法局
直属事业单位
平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平远县公路局
中央、省属驻平远县部分单位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平远县气象局
各乡镇政府
平远县差干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仁居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中行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河头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上举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东石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石正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长田镇人民政府
平远县热柘镇人民政府
政府领导
现任领导
副县长、代理县长:喻勇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余毅宗
副县长 :李万年陈瑛蓝常基王平梅、李菲丹、蔡榕
历任县长
陈玉堂(1949年6月~1950年2月),广东平远人
陈悦文(1950年3月~1952年7月),广东梅县人
曾繁忠(1955年4月~1957年1月),广东梅县人
陈仁珊(1957年2月~1966年4月),广东梅县人
涂麟清(1981年1月~1982年11月),广东平远人
丘志中(1982年11月~1984年5月),广东兴宁人
游宁丰(1984年5月~1985年9月),福建上杭人
刘永华(1985年9月~1990年6月),广东平远人
谢荣章(1990年6月~),广东平远人
周小勇(1981年5月~)湖南省常宁市人
行政区划
平远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地处粤闽赣三省交界处,建县于公元1562年,总面积1381平方公里,辖12个镇、136个村、7个社区,人口26万。县城设在大柘镇,是广东古八贤之首客家先贤程旼的故乡,享有“世界客家文化始祖地”“世界客都第一村”的美誉。2011年8月被确认为“原中央苏区县”,是中国最佳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中国最佳文化休闲旅游县、中国最美生态休闲旅游名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绿色名县、中国油茶之乡、中国仙草之乡。
近年来,平远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围绕振兴发展目标,坚守生态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两条底线”,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抢抓国家和省实施“两大振兴发展政策”机遇,狠抓“三大抓手”项目建设,主攻“一城两区”,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发展提速、效益向好、后劲增强的良好态势。
区位交通优越。平远北临赣南,东连闽西,南接潮汕揭,是粤闽赣边客家圈中心区域。206国道南北贯通全县,济广高速、梅平高速和规划中的瑞梅铁路途经平远,与珠三角、海西区、赣南等地区构成“3小时经济圈”。
工业基础扎实。工业经济正逐步从资源依赖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省级产业园区水电路讯、服务中心和员工宿舍等基础配套设施日臻完善,建成区达6000亩。着力打造“稀土新材料、机械制造、家居建材”园中园,全县工业总量不断壮大、发展质量持续提升。
城乡富实秀美。坚持“精致休闲、特色宜居”理念和粤闽赣边“最美山城”的发展定位,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提速,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提升。仁居镇被评为“省宜居示范城镇”,上举镇被评为岭南魅力名镇,上举镇龙文村、长田镇长安村被评为“省宜居示范村庄”,上举镇畲脑村被评为“中国最美休闲乡村”。
生态环境优越。平远生态优越,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8.35%,广东首个国家公园落户平远,是全国绿化模范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较为发达,规划建设了五指石、长布半岛、南台卧佛山、上举相思谷和热柘温泉五大龙头景区,以及曼佗山庄、大河背、金穗山庄、黄田水库和鸿泰农庄等一批串景节点,构建了星级酒店、乡村驿站、农家民宿梯级旅游接待体系。平远被评为中国最美生态休闲旅游名县、中国百佳深呼吸小城、全国十佳生态休闲旅游城市、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上举相思谷景区被评为广东最具成长潜力的休闲度假生态乡村,差干镇被确定为广东省旅游专业镇。
平远明朝建县后,设4都2图,即义田都、义化都、长田都、石窟都,石窟一图、二图。明崇祯年间割石窟一图二图与镇平,仍有四都,后改划为15乡。民国26年(1937)调整为13乡,全县划为160保,1758甲。民国30年(1941),实行新县制,按《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全县调整为142保,1676甲。
1986年11月撤区建乡设镇。全县设立5个镇(大柘、仁居、东石、石正、八尺),11个乡(差干、黄畲、河头、中行、上举、泗水、坝头、茅坪、超竹、长田、热柘),149个村,7个城镇居委会。1994年,11个乡改镇建制,全县设16个镇。2003年9月,撤销超竹镇、黄畲镇和茅坪镇的镇级行政区划建制。原超竹镇并入大柘镇,原黄畲镇并入仁居镇,原茅坪镇并入东石镇。2004年11月,撤销坝头镇的镇级行政区划将其并入大柘镇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县设12个镇:即差干镇仁居镇八尺镇河头镇中行镇上举镇泗水镇东石镇大柘镇石正镇长田镇热柘镇
办公地址
平远县人民政府: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平城南路人民广场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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