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又称带薪年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基本含义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又称带薪年假,是指为了让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赋予劳动者每年一次连续的带薪金的休假,即劳动者在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假期。
按中国规定,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带薪休假可分为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期限,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时的年休假。补加年休假是工作每满一年的年加休假。
发展历史
起源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首开从法律上确定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
1938年,英国通过《带薪休假条例》,二战爆发前,1100万名工人享受了带薪休假权利,占英国劳工的半数以上。
20世纪30年代,瑞典颁布了第一部《休假法》。这项法律规定,不论供职于公共部门还是私营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1943年,巴西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年享有30天的带薪休假,保姆还是保安员都不例外。
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带薪年休假公约》(第132号)规定了工人带薪年休假权。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休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休闲权与劳动权一样成为人权不可缺少的内容。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又进一步提出,劳工每年至少有6天带薪休假。
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人人都能“休闲、娱乐,合理限制工时和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期间照常发薪”。1970年联合国劳工组织通过《休闲宪章》,认为“休闲与娱乐为补偿当代生活方式中人们的许多要求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通过身体放松、竞技、欣赏艺术/科学和大自然,为丰富生活提供了可能性……闲暇时间是一种自由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人们能掌握人作为社会的有意义的成员的价值”。
各国发展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开来。20世纪60年代后,西欧北美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了5天工作制与带薪休假制。
1992年,日本提出减少工作时间是国家目标,要求在5年内实行“生活方式超级大国”,从每周44个工作小时减少到40个小时,并大力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
中国发展
上世纪80年代初,一些中年知识分子因过度疲劳而瘁死,引起社会各方关注。1984-1985年,一些地方和部门相继出台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一般规定,参加工作满五年或十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视工作时间长短而定,一般在10-25天;当年未使用的休假原则上不得转至下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1989年7月6日,中央根据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暂停了机关休假。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5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开始施行,规定了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只是规定了工作时间,而未对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在对《规定》作解释说明时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没有发布带薪休假具体办法以前,继续按中发电[1991]2号执行。
2000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重申,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发电[1991]2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假。当年8月上旬和中旬党中央、国务院一般不安排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在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机关内部干部的年休假。
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也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至此,中国全面建立起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将落实带薪年休假作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推动错峰出行。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重申带薪休假标准。
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提出了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其中要求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2024年5月21日,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
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
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同年年底一项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没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访者是主动选择放弃,与往年相比,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比例显著增加。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中国规定
休假主体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同时也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假期范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
婚丧假、
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企业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计算方法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1)年休假时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休假方式
处理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中国香港规定的年休假7~14天/年;中国台湾规定:工作1~3年为7天,工作3~5年为10天,工作5~10年为14天,工作10年以后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误区解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带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否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其当年未休或未休足的年休假,均可先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再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各国规定
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国工人的个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通过多种途径和因素共同建立起来的,包括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社会对话、政府监管和文化传统等。
法国
法国规定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每工作四周即可享受两天半的带薪休假,每年可休假三十天。雇员工作的时间是指雇主单位不营业日子之外的所有日期,包括雇员带薪休假、补休假、生育休假、工伤休假、培训休假、服兵役等。法国拥有全世界最长的节假日时间。算上双休日、带薪长假、法定节假日等,法国人每年大约有150天不用上班。每到夏季七、八月份,因为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休假了,政府、议会、司法机构等都大大压缩公务活动。
2017年1月1日起,法国实施新法,赋予劳动者在下班后“断网”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可以不理会工作邮件或电话。按照法规,拥有超过50名员工的公司必须起草一份员工章程,明确雇员“断网”时间,确保其在下班“断网”期间免于工作邮件或电话的“骚扰”。
英国
英国雇主与雇员一般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雇主须在雇员开始工作两个月内向雇员提供书面的雇用声明,说明工资、休假等相关事宜。英国所有全职和兼职职工每年均可享受4周的带薪休假。雇员需要预先将休假时间通知雇主,雇主有时也可限定职工休假的时间。
瑞典
瑞典的《休假法》确立了以人为本、鼓励休假的原则。瑞典规定,带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个星期,有些企业的带薪假期甚至长达7个星期。加上其他法定节假日,瑞典人全年可享受的假期长达150天。
雇员可以视情一次或分几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于5天,则周末不计入休假时间。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还是个人年假,如赶上周末,是不补休的。按照惯例,如节日赶上周二或周四,邻近的周一或周五也自动地成为公休日。《休假法》还规定,雇员有权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积攒5年,然后加上当年的假期,一共连续休2个月的长假。因为瑞典夏季天气良好,许多瑞典人会选择7月、8月休假。
在世界许多国家鼓励人们努力工作时,瑞典却提倡在职人员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其自愿休长假制度规定,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带薪休假人员可以利用假期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如旅游、学习、照料子女,甚至可以开办公司,但不能打工再挣一份工资。
德国
除每周5天工作制所带来的全年104天周末休假之外,根据德国《联邦休假法》规定,每人每年还享有至少24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其中不包括双休日和节日。德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五一劳动节、德国统一日和圣诞节、复活节、升天节、降灵节等。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劳资协定都规定,雇员每年应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这基本是德国工人人均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为确保雇员健康得到及时恢复,带薪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如果员工在一年中没有休满假期,剩余的带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前休完。除终止雇用关系且雇员无法休完带薪假期的情况之外,带薪假期不允许被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所替代;雇员即使放弃休假,也不能得到加班工资。
灵活性强是德国休假制度的一大特点。除10月3日德国统一日是国家规定的全国性法定节假日外其他节日均由各州自行决定。每年7月和8月是欧洲最好的休假时节。每到这时,德国给人一种“全民休假”的印象。但假如所有人都选择在这个时候休假,企业和机构的工作必定受到影响。为此,德国企业和机构除安排让孩子小的员工优先休假外,还会提前两三个月确定员工休假安排,对暑期工作做出适当调整。每逢暑期,德国议会照例休会6周,政府机构在岗人员寥寥,一些小企业或小商店甚至会关门歇业。
美国
在美国,法律只是规定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没有规定雇主应给雇员的休假时间支付薪金。因此,美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带薪休假制度。雇员是否享有带薪休假以及如何带薪休假完全是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规定的。美国公司基本都有带薪休假制度,雇员休假长短一般与其工龄相关,工龄越长,休假时间越长。但不同公司针对不同职业的雇员又有不同的休假制度。
据美国劳工部的调查,1995年在美国大中型企业中,工作一年以内的雇员平均带薪休假9.6天,工作1年至3年的休11.5天,工作10年的休16.9天,工作20年的休20.4天,工作30年的休22天。1995年有96%的雇员享受了带薪休假。政府部门雇员的带薪休假一般是参照公司的做法。
在美国,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中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使用,一次用半天或几天,有些公司还准许雇员按小时使用,人事部门会在支付工资时写清所剩假期的天数,帮助雇员保存最终的累计资料。在这些合法假期之外,某些效益特别好的大公司还有额外的福利。比如每年增加1到4天的带薪病假,雇员可以在自己生病的时候用,也可以用于照顾生病的家人。
美国的私营企业里,管理规定各有不同。不少小公司受财力所限,希望雇员在特定时间内使用他们的假期,公司会按雇员的工资对没有休假的人做经济上的补偿。如果雇员在年中被解聘、自行离职或退休,有关部门要计算此人在该年度中工作的总天数和已经用掉的假期天数,没有用完的假期应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发给该雇员。
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雇主每年必需给雇员带薪假期,随工作年限增长假期要延长,一般短则二周长则一月,这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假如员工放弃带薪假,雇主要补偿年薪的百分之四,这个比例虽然是固定的,但依法规,员工年薪也是随年限增长的。
巴西
巴西的带薪年假最少为30天。很多巴西企业都在员工自愿基础上,以双倍工资换取员工假期。但是,巴西《劳动法》明令禁止员工全部“出售”自己的带薪假期,要求员工每年至少要把假期的1/3用于休息。如果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将参照当地工资标准处罚雇主。
日本
日本的带薪休假通常以其工作年限决定假期长短,不愿休假的员工会收到一定补助。但在实际生活中,日本人很少享受这一权利。这其中有经济、文化的因素,如果休假时间过长,会给上司及同事留下不好的印象。何况对于休假,各地区及雇主实际上有“最终解释权”。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雇主能确保劳动者的薪资不被削减就不错了。
韩国
韩国规定的带薪年假为15至25天。然而,上班族无法全部使用带薪假期的比重韩国高居榜首。有61%的韩国上班族无法休满全部带薪假期。其中原因主要是与工作冲突,10名上班族族中有6.3人回答曾因工作推迟或取消休假。
印度
印度人一年大概有25天带薪假期。但根据全球最大的在线旅行公司Expedia调查发现,由于工作压力,29%的印度人无法为假期做打算;在印度,度假被认为是有罪的习惯。调查显,28%的印度人表示,因为公司领导不愿意让他们带薪休假,所以他们宁愿利用未使用的假期挣钱。多数印度人甚至在休假时继续上班。53%的印度人在休假时也经常检查电子邮件。
其他国家
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如西班牙30天/年,比利时24天/年,意大利5~6周/年,泰国10~20天/年,澳大利亚30天以上/年。
相关影响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休息权。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带薪休假是建立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又是劳工抗争、劳资协商的成果,也是社会民主、国家法治的体现。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使劳动者自主享受休假权利与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相协调,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国家内政外交活动全年候的正常运行。总之,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劳动者、企业和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劳动者
“更好的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还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品质。2022年中国总工会“职工生活品质网络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六成的职工认为“更多的休闲时间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生活品质的主要体现,仅次于收入居第二位。
带薪年休假制度可满足劳动者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他们可利用每年的带薪年休假期,灵活制定度假、休闲计划,有利于合理休息,调节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
企业
对企业而言,带薪年休假作为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能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企业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还能够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发展
带薪年休假制度具备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评价
专家学者
中国法律确认劳动者有休息权,旨在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藉以恢复劳动能力;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教授 评)
中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需要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而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确立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变革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模式,构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 评)
从微观上看,落实带薪休假可能影响企业的利益,但从宏观上看,落实带薪休假是带动旅游复苏、促进消费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旅游高低峰明显,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失衡的重要方法。带薪休假制度的顶层设计基本已经具备,关键在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斌 评)
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 评)
媒体
带薪休假制度往往是在一部分企业、行业、地区和国家首先实行,然后在全行业、全社会、全国和国际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各国以至一个国家内各个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不同,各国实现的程度也不同;尽管一些国家即使颁布了有关法律规定,也并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都执行;尽管职工有法定的带薪休假权利,因为种种原因也不是所有人都使用了这种权利,但它无疑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一种职工休假制度。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是世界各国提升国民休闲品质、完善人权制度的共同走势,在这个意义上,带薪休假已成为一种国际制度、国际惯例。(中国青年报 评)
法律法规
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
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
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
加班工资后的月
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
计件工资、
提成工资或者其他
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
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
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
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已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