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

广东省的非营利性省级专业社团

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是由省委、省政府老领导、省直有关单位领导、企业家、经济学家、有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层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智囊机构。系学术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专业社团组织,主要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活动策划和项目策划等服务。

研究会概况
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是1996年2月由当时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委政策研究室、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科委、省经委、省贸委、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发起,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粤民社[1996]12号),由省委、省政府老领导、省直有关单位领导、企业家、经济学家共同组成的高层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智囊机构。系学术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专业社团组织,主要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活动策划等服务。
研究会经过10多年发展,为广东省委、省政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重大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多次参与省政府及国家的一些重大专题研究工作和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多次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的一些大型论坛活动,多次为省委、省政府一些重大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提供优质服务,为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提供多方位优质服务。拥有专职工作人员30人,其中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2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25人。具有专业资质人员15人。我会系广东省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广东省人才市场服务综合服务资质单位。
服务内容
一、接受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委托,策划组织大型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搭建交流平台,邀请和组织高层政府官员、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内外著名企业家和专业人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交流活动,通过思路创新和思维创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委托,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区域、产业发展以及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运营模式设计和投融资策划服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围绕企业管理经营与品牌发展战略,为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和企业形象策划以及企业精神文化塑造,为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提供咨询服务;
四、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资本运营策划和全程服务;
五、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等专业资质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六、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兴贸项目、节能补助等项目提供服务;
七、为企业提供人事档案挂靠、人事代理理、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
八、通过研究会网站、会刊等载体及时宣传政府最新法规政策动态,促进会员间的信息沟通,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扩大企业和企业家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一览图
大事记
——1996年2月13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粤民社[1996]12号文);
——1997年,策划组织粤港合作系列高层论坛活动;
——1997年,参与中国核电发展战略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1998年,与广东省工商局合作,开展加快广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型调研活动;
——1999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合作联合编辑出版《迈向新世纪的广东非公有制经济》;
——2000年,组织新经济与广东未来大型调研活动,策划组织新经济与广东未来高层论坛活动(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南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白天鹅宾馆),该活动成功推动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决策,推动南海市成为广东省和全国的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
——2000年,策划组织银企合作与经济发展高层论坛活动(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广东发展银行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广东发展银行大厦);
——2001年,策划组织召开现代物流与广东经济研讨会活动(由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外运广东省外运总公司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鸣泉居),该活动直接推进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决策;
——2002年,策划组织名牌战略与广东未来高层论坛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出入口检验检疫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白天鹅宾馆),该活动直接推动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的战略决策,随后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直接参与推进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的相关推进工作;
——2003年,策划组织质量诚信与广东未来广东高层论坛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白天鹅宾馆),该活动进一步推动广东省质量兴市战略的贯彻实施;
——2003年,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列为广东省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粤府办[2003]18号);
——2004年,策划组织广东发展产业集群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2005年,策划组织广东发展产业集群与创建区域品牌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成功推进广东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集群与创建区域品牌的重大战略决策;
——2006年,策划组织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广东)高层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珠岛宾馆,);
——2007年,策划组织节能降耗与新型工业化高层论坛活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人大财经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
——2008年,参与组织《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省重大规划的编制工作;
——2008年,组织开展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源消耗调查分析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2008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继续作为广东省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名牌产品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
——2008年,参与我国快递市场主体的准入、运营与退出规范研究(国家邮政局委托);
——2008年,参与广州南沙保税港区项目建设国家申报服务工作;
——2009年,策划组织第六届中国中小企业发展高峰论坛活动(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西班牙王国工业旅游和贸易部联合主办,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操办,地点在广州·东方宾馆);
——2009年,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经行政确认,成立广东省节能服务单位(批准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环资〔2008〕1059号文);
——2009年,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经广东省人事厅审批同意,作为主要股东发起成立的广东正策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具备人才市场开发服务全面资质;
——2009年,参与广东九江综合保税物流园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国家申报服务工作;
会员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会员的管理,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团体会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实行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团体由理事会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自愿履行会员的义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利用本团体的机制推介企业的经验、主张和形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的企业;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因违反协会章程规定,被协会除名未满三年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由协会理事会合理制定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确立和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必须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才能通过。
第十三条 由广东省企业战略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十五条 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议内容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团体日常业务的运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要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理事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暂停或者终止:
(一)不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二)凡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缴纳会费、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自动注销其会员资格,不再享有本团体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二00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Strategy。
第二条 广东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是由企业家、经济学家组成的学术性团体,是在广东省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根据“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研究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开放战略策略管理,促进解决大型企业集团等企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促进企业家更好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一支有良好理论素养的企业家队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邀请政府官员、金融机构官员及境内外专家、学者等与企业家之间举行座谈会、对话会,以增长知识,沟通政府部门、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使企业发展中所遇到和出现的各种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或报告会;
(三)帮助企业开展综合发展实力的测评活动;
(四)接受企业咨询,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在发展中碰到的热点、难点及其他实际问题;
(五)向企业提供经营决策、技术进步、市场信息、人才培训、投资及合作机会、营销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总结、交流、推介企业家的实践经验;
(七)帮助企业设计良好的企业形象;
(八)拟编辑出版《企业战略》,作为会员间沟通信息、发表意见、研究问题的园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利用本团体的机制推介企业的经验、主张和形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发起单位或理事会员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原章程基础上修改,经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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