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壤学会

广东省非营利社会团体

广东省土壤学会由广东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土壤学会和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在广东省内的省级分会。学会挂靠单位为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广东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等为主要理事单位,共有会员460人。

学会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科研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自觉运用唯物辩证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土壤、肥料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广东省土壤学会于1963年月日在广州成立,广东省土壤学会分别于1963年、1979年12月、1982年10月、1986年11月、1990年10月、1994年11月、1998年11月、2002年11月召开了第一至八届全省代表大会,分别由陆发熹(第一、二、三届)、刘树基(四届)、朱世清(五届)、万洪富(第六、七、八届)理事长,现为第八届理事会,由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万洪富研究员任理事长,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郑惠典站长、广东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谢春生所长、华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李华兴院长、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李定强所长任副理事长,由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吴志峰副所长、曾晓舵副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秘书长。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为广东省土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为GUANGDONG SOCIETY OF SOIL SCIENCE (缩写GSS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广东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学术组织,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成员;也是中国土壤学会和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在广东省内的省级分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土壤肥料科学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增进国内外土壤肥料界的友谊和团结;
(二) 对生产建设中遇到的土壤、肥料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考察、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编辑出版<<土壤与环境>>刊物,传递土壤肥料科技信息,宣传、普及土壤肥料科学知识;
(四) 开展土壤、肥料科技咨询服务,引进国内外土壤肥料技术,发展土壤、肥料技术和产品市场;
(五)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
2、 与土壤、肥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主管单位的领导和具有副科级(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管理工作者;
3、 热心土壤、肥料科学,并为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会员引介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权;
(四) 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并经常关心本学会工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人士补交会费及征得学会办公室同意时可恢复会籍,从批准复会之日起恢复会员权益。
会员可参加其他有关的专业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1人及理事组成,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根据学会发展情况的需要而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按需要下设组织、学术、宣传等工作小组。各市县的土壤学会是本会的团体单位,受当地科协领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学术、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组织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及年会等活动;
(十一) 可聘请土壤肥料界的老科学家、有关部门、企业的领导和企业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遇有临时性的重大事情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是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4年11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999年按社团章程规范文本形式修订,2000年经七届二 次全体理事通讯会议同意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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