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政府部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外经贸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外包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三)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四)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省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五)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六)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省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八)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准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牵头制定赴境外举办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境内外举办的上述活动。
(九)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国家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督办等工作。组织研究外经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贸年度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财税、金融、价格、保险等政策,监测、统计、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承担协调牵头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牵头拟订国际(境外)市场开拓规划;推广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承担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协调指导对台贸易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组织实施机电产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承担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备案工作;依法审核企业申请限制类商品进出口经营资质;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根据授权办理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事项;协调供应港澳的配额商品工作。
(六)服务贸易处。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贸易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监督、协调;办理授权的许可事项和相关审核工作;承担推动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工作。
(八)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
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承担技术进出口和两用物项审批工作;协调促进高新技术和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指导本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外经贸系统科技创新工作;组织落实优化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等工作。
(九)外商投资促进处。
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参与制定本省促进外商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本省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对外招商;负责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
(十)外资管理处。
参与制定本省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省管权限承办限额以内不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的合并办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省管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证书;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
(十一)加工贸易处。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负责核准省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编报和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承担加工贸易统计工作。
(十二)开发区管理处。
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和分析各类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对外援助业务的开展,监督检查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工作。
(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指导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参与调查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参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的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
(十五)陆空口岸处。
承担公路、铁路、航空口岸、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空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承办粤港、粤澳陆空口岸合作事宜;对外贸货运汽车出入境运输实行宏观控制。
(十六)港口口岸处。
承担港口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港口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承办粤港、粤澳港口口岸合作事宜;依法实施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及港澳籍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挖砂采石作业点作业的审核;牵头组织共建文明口岸等活动。
(十七)对外交流处。
依法承办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参与全省性对外经贸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联系安排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来宾的接待工作;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八)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参与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指导外经贸行业商会、协会的工作。
人员编制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58名。其中:厅长(主任)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
综合科:负责厅机关文具、福利用品的采购、发放及厅机关饭堂管理;负责中心文秘工作;中心合同人员、临时工的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安全、防火、计划生育、工会工作;承办由中心负责的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管理科:负责本厅外租办公物业的管理、租赁和修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科:负责中心财务(含物业出租的收入)管理;负责厅机关福利费等财务核算;负责厅机关的住房水电维修管理;协助厅机关办公室购置和管理资产;协助承办大型会议和内宾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调派,车辆的维修保养,办理车辆及驾驶员年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下属单位车辆定编审核上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隶属于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专职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与协调、增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政府机构,是对外宣传广东、促进吸收外资的重要窗口。
宗旨是:推介广东、促进投资、广交朋友、服务经济。
主要业务职能:
负责投资促进情况调研,为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建议;
负责制订和公布招商目录;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性对外招商的宣传和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大活动;
负责全省投资促进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
负责外商、港(澳)商投资企业投诉组织协调工作。
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
负责核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一管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指导。内设2个科,具体职能如下:
业务科:负责签证组业务管理;负责机电进出口产品中的自动登记产品的登记表打印、发放;协助开展进出口企业代码资料录入及其数据库统计工作。
口岸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以及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
管理科:主要负责单位内部的行政、综合等工作。
技术科:主要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
信息科:主要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
信息中心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外经贸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工程及电子数据交换(EDI)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外经贸部和省政府组织的有关的信息化建设的研究,指导、协调全省外经贸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国际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建立与WTO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流措施,为上级部门和外贸企业提供信息依据和咨询服务。
研究所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研究所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基础理论和我省外经贸发展与国际经贸关系重大问题的研究,定期向省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供综合性研究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省WTO事务中心
宗旨:
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给广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参与在WTO规则下运行的广东对外经济贸易事务,致力于协助政府推动各方面、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WTO的有关规则,参与公平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广东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实现我省从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的转变做出应有的贡献。
目标:
任务:
联系国家WTO通报咨询局,跟进研究WTO的规则以及我省的应对措施;为政府和企业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提供咨询服务;建立WTO信息资料库,提供法律、法规及信息支持;组织相关国内外的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批熟悉WTO规则的专业人才。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厅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厅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厅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厅编制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厅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4楼)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二)规章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六)工作动态。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厅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厅编制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厅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厅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4楼)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厅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厅在省外经贸厅四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厅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厅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厅设立的公共查阅点(省外经贸厅四楼办事大厅)查阅。
公开时限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厅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厅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厅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厅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厅提交书面申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厅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厅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厅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厅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厅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厅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厅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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