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缩写为:GPAEC)本协会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是由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简介
根据协会的章程,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事业的管理工作,促进监理行业管理水平和监理整体素质的提高。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综合部,咨询培训部,行业发展部。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现有单位会员231家。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广东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省监理及相关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从业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建设厅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登记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有关法规、制度、准则等,宣传建设监理工作。
(二)承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针对监理行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理行业的动态信息,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四)开展提高会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活动。组织编写、制作、发放相关书刊、音像资料;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相关应用软件;组织举办相应培训班、研讨班和经验交流活动;建立网站,发布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五)开展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提高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保障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监理行业内有关评优创优活动。
(七)引导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
(八)加强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与省外、国外同行业交流、合作、培训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指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从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了监理及相关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承认本章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与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及附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颁发《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我省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最低标准(人民币/每年):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9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6000元;
(四)监事单位、理事单位缴纳会费甲级4000元;
(五)一般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甲级3500元、乙级3000元、丙级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主要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四)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市会员推选或各地市会员相关团体组织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修改和通过本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份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协会的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本协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一定条件下,本协会可设立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分会,作为分支机构,以协调处理相关服务的工作事务;还可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专业委员会,以处理我省监理行业中的有关监理业务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事务。。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具体规则、程序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原则、程序是: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提案,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三)将具体方案报经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审查批准;
(四)将审批后的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需要时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具体设立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和选举产生。本协会由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份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副会长受会长的领导,在会长的授权下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根据情况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内部可设置相应办事部门,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制订秘书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协会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在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境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 2007 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
二、《章程》修改的过程与程序
本次《章程》修改是自2006年3月以来,由秘书处和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经2006年7月3日第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反馈意见,在《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公布,多方征求意见后,再次修改,并经2007年3月12日第一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
三、《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文说明
第二条、第六条等有关条款
2、根据协会无主管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将原第四条
第五条
4、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协会职能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变化,将原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调整为(八)项,具体款项内容作了一些修改。
5、增加会费收取标准的条款,即: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最低标准(人民币/每年):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9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缴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甲级3500元、乙级3000元、丙级2000元;
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8、增加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原则、程序是: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提案,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三)将具体方案报经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审查批准;
(四)将审批后的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10、其他相应条款的修改,均是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精神,参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写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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