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

广东省公募基金会

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资助、推动潮剧文化艺术的传承、改革、创新和繁荣发展为目标。

建设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资助、推动潮剧文化艺术的传承、改革、创新和繁荣发展。
理事成员
永远荣誉理事长:
顾问:
林若,吴南生,卢瑞华,周镇宏,林木声,雷于蓝,林兴胜,
黄伟鸿,许德立,李统书
荣誉理事长:
戴德丰,张章笋,朱孟依,蔡如青,许家印
名誉理事长:
林惠俗,顾作义,方健宏,白洁, 李锋、郑人豪,许光、李庆雄,
陈绿平、陈东,郑雁雄、吴紫骊,陈中秋,谢惠鹏,陈浩文,蓝曼
荣誉理事:
黄楚标,郑继坤,黄成林,许祥龙,黄振良,苏武雄,黄振达,黄光苗,
陈才雄,马兴田,林乐文,肖亮平,朱海军,林佑钦,陈凯旋,陈有庆,
秦炳钊,周奕丰,吴开松,马兴寿,周沐德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潮剧艺术,资助潮剧文化发展事业,推动潮剧艺术的传承、改革、创新和发展,促进潮剧优秀剧目的创作,培养和扶植潮剧艺术文化优秀人才,促进文化交流,推动潮剧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于中山四路芳草街雍雅园北塔二楼214B室;邮编:510055。
第二章 业务主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和接受社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广东潮剧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对基金进行管理,通过投资、购买股票和债券、银行利息等对基金进行保值和增值;
(二)资助具有示范性、导向性、学术性、经典性的潮剧文化项目;
(三)资助潮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资助创作人员创作一批潮剧艺术的精品佳作;
(五)扶植潮剧艺术人才,资助潮剧艺术新人的教育培养、提高和艺术人才的引进;
(六)资助有助于提升广东潮剧文化总体水平和扩大潮剧文化影响的文化交流项目;
(七)资助或筹建公益性潮剧剧文化设施;
(八)资助全省性或国际性潮剧比赛;
(九)奖励对潮剧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十)与潮剧文化有关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对本基金会有过捐赠或有过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潮剧事业的。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理事有参与理事会、维护基金会权益、参加理事会决策、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本基金会理事有服从理事会决定、执行理事会决定、积极参与理事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签署重大业务活动方案、可行性报告;
(五)检查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检查本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接受政府拨款;
(三)接受海内外社团、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接受海内外热心人士专项资金的捐赠;
(五)投资、增值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示范性、导向性、代表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潮剧文化项目;
(二)资助潮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资助创作人员创作一批潮剧艺术的精品佳作;
(四)扶植潮剧艺术人才,资助潮剧艺术新人的教育、培养、提交和艺术人才的引进;
(五)资助有助于提升广东潮剧文化总体水平和扩大潮剧文化影响的文化交流项目;
(六)资助或筹建公益性潮剧文化设施;
(七)资助全省性或国际性潮剧比赛;
(八)奖励对潮剧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九)支持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募捐目标金额100万以上的活动;
(二)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活动;
(三)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潮剧文化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在省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经2009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改通过。经广东省文学艺术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2006年5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表通过,2009年1月15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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