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源学会

1993年成立的学会

广东省电源学会成立于1993年。本会集中了广东省工、商、教学、科研各界有关电源事业的代表和精英。现有会员100多人,团体会员40多个。

学会简介
始终坚持学会的宗旨团结、联合广东电源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出版学术刊物;组织网络宣传,推介省内、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情况、产品和科研成果;开展行业调查、展览、国内外考察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转让和生产协作;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咨询攻关服务、产品开发;并不断加强学会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本会为全市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电源及相关领域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是促进电源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问题;促进电源技术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团局。本会接受市科协和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广东工业大学1号楼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促进本市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 开展电源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
(四) 对本市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咨询, 提出合理化建议; 进行科研及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五) 组织电源技术的教学研究与交流;
(六) 编撰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七)提供人员的技术与技能培训;
(八)科技图书与资料销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广东省电源学会(GUANG DONG POWER SUPPLY SOCIETY, 缩写GDPSS)
第二条 广东省电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的地方性电源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本省广大电源科技工作者的纽带、积极与国内国际电源科技部门和个人共同探讨研究电源科学、促进我国电源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组织我省电源科技人员为加强我省电源研制、生产、教学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
电源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源工业发展、商贸发展;促进与全国电源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科技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广州市环市东路729号大院1号楼
邮编:5100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电源科学技术交流,组织电源学术报告。
(二)电源技术(业务)培训。
(三)电源工程设计与建造。
(四)咨询服务。
(五)创办电源技术信息刊物,开设电脑通讯网络,推介电源企事业信息和优良产品。
(六)组织电源科技成果或先进产品展览。促进电源事业的发展。
(七)组织省内外电源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参观考察交流经验,并为电源企事业单位的
商贸发展起桥梁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单附后)。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提出申请,愿意为电源科技作出努力和贡献;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尊守本会的规章制度;
(四)自觉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当然会员;
(六)个人会员基本条件还应有过去、现在从事电源工作或者从事电源学习两年以上;
(七)团体会员基本条件还应有一定生产研究规模,产品信誉良好或有今后发展的具体计划。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须由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区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出版的刊物或网站推介科技论文、科研成果和产品;
(六)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书刊资料、科教信息和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的具体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所属部、组办的业务机构或办事部门;
(七)决定副秘书长、业务机构或办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尽量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本会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由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并负责传达会议内容,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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