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广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应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广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历史沿革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改革,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准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州市的实行,经历了从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到建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三个阶段。
1949年11月至1953年12月,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参与政权建设的机关,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协商委员会,其代表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府各机关和驻穗部队自行选派;在此时期,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过五届共10次会议。广州市第一、二、三、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为叶剑英,第五届为何伟。
1953年,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拉开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序幕。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7月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至1965年12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过六届共21次会议。
1965年12月广州市第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后,由于全国“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迫停止。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1981年9月23日-28日,广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州市第一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行使行政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双重职权。
自1981年9月以来至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届,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任期至2027年1月。
(参考资料:)
简介介绍
人大简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应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名额582名,任期自2022年1月始。
常委会简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委员44名,任期自2022年1月始。
主要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选举或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议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4)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选出或罢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9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8年11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提出,并获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出席登记、公开制度。出勤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并通过《广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广州智慧人大”系统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若干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提出,并获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安排公民旁听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及时通知,并在会议举行前将有关材料送达。
拟定拟定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会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网络直播。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广州日报》上刊登,并在广州人大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有关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相应决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前,应当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等机关的半年工作报告,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事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其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或者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由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决算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的规定进行。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审议意见印发时要求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受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拟出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阅。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阅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广州互联网法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广州市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发言记录,经发言人审阅签名确认后,上传至“广州智慧人大”系统。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的,可以向其提供。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修正其发言记录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记录,应当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录音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依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规定》的规定进行。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需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表决议案或者报告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大专门委员会
内设: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问题与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性的常设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工作情况报告;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有关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监督意见。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预算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
  (二)承担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本市预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计划调整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具体工作;
  (三)对财政、国有资产、政府投资、社会保障和政府性债务等的审查监督;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预算、计划、国资、金融等方面的议案或代表建议;
  (六)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预算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七)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
  (八)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九)办理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职责: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方案、五年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提出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本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对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工业、交通、商贸、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重点建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经济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建议、意见;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提出报告;对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询问与质询案的相关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审议意见的报告;
  (三)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进行一审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一审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农村农业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研究、草拟、修改和审议有关农村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村农业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村农业的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所作的答复;
  (五)对农村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议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视察、监督;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农业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审阅市人民政府农村农业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八)对农村农业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人民群众向本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农村农业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
  (二)审议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研究、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的有关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议结果;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教科文卫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就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并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有关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做好对市人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工作评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教科文卫方面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的有关工作;
  (十一)办理属于教科文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作办理或处理情况的答复;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事务有关的议案或法规草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和涉台方面的决定、命令,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议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监督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有关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和涉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 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及涉台方面的信访案件;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相关其他事项,办理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对口工作机构交付的其他事项;
(九)联系归侨侨眷、少数民族、宗教和台湾籍的市人大代表,联系本市各区、县级市人大与本委员会对口的工作机构。
社会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社会建设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对有关社会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有关社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或法规案,提出有关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或法规案;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有关报告;
  六、听取有关社会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图
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
内设: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二)负责或者协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和论证修改工作;
  (三)协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起草地方立法工作的各种报告和文件,草拟地方性法规案的各种修改文本;
  (四)协助法制委员会开展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常委会立法顾问的联系、服务工作;
  (九)负责研究答复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询问;
  (十)组织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技术培训,编辑本市地方性法规汇编,编印立法学习资料;
  (十一)组织法制专业小组的代表开展活动;
  (十二)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等单位。
  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办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立法工作, 对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承办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工作情况报告等监督工作;
  三、承办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有关报告, 做好督办工作;
  五、办理或者督办市人大代表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视察、调研;
  七、对监察和司法方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九、完成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为本委员会拟订和初审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有关工作;
  二、负责为常务委员会或者本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等,做好有关工作;
  三、负责为本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负责为本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办理或者督办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做好有关工作,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负责为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代表专业小组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六、为本委员会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工作;
  七、配合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检查、视察、调研以及征求意见等工作;
  八、负责本委员会与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各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以及对口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九、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十、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以及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审议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四)办理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意见;
  (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财税、审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六)起草相关工作报告报经预算委员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
参与常委会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组织相关法规的调研和初审,对全国人大、省人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五年规划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以及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对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组织代表参与项目征集、讨论等,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工业、交通、商贸、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工作开展监督;加强对本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组织经济专业小组的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与经济工委有关的事项。下设:办公室。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为本委员会拟定和初审本市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属经济方面范围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为本委员会组织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五年规划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市政府及其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做好有关工作;做好本委员会所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组织经济运行监督工作;对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为省、市人大代表视察,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
  负责征集对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做好一审前的有关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城建环资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对城建环资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报告; 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负责组织对市本级有关城建环资方面的行政机关工作评议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城建环资方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并提出评议调查报告; 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 组织城建环资专业小组的代表开展活动, 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对人民群众对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对城建环资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下设: 办公室。
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为本委员会拟订和初审市的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 为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 对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以及人民群众对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的来信来访,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为省、市人大代表视察,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参与农村农业经济立法和农村农业行政立法工作;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 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报告; 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对市本级有关农村方面的行政机关工作评议前调查, 对市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农业系统的政府人员任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评议调查报告; 督促办理有关议案, 并提出初审意见; 协助做好代表的有关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下设: 办公室。
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为本委员会拟订和初审市的农村农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 为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 对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以及人民群众对农村农业方面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的来信来访,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为省、市人大代表视察,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档案事业立法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档案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 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档案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报告; 对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促办理有关的议案, 提出初审意见; 协助做好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组织教科文卫专业小组的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组织对本级教科文卫方面行政机关的工作, 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教科文卫方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前的调查研究, 提出评议调查报告; 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下设: 办公室。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为本委员会拟订和初审市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 为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 对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的来信来访,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为省、市人大代表视察,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委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职责:
  参与华侨、外事、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 以及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报告; 对落实华侨、 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及有关涉外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对市本级有关华侨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机关工作评议前的调查研究,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华侨民族宗教方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评议调查报告;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同外国市级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工作, 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的初审工作; 督促办理有关议案, 提出初审意见; 协助做好代 表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下设: 办公室。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为本委员会拟订和初审市的华侨外事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 为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与对外和对口单位的联系工作; 对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以及人民群众对华侨外事民族宗教方面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的来信来访,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负责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负责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工作, 建立常委会与外国议会交往的资料档案和其他外事活动资料档案; 办理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 提出常委会对外交流计划和外事经费年度预算; 为省、市人大代表视察,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负责本委员会有关会议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具体工作。
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常委会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全国人大、省人大社会建设领域内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承办常委会对社会建设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五、督促办理市人大代表就社会建设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完成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负责联系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下设:办公室(与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
  二、承办省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统筹管理。
  五、负责市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承担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联系群众有关制度制定和指导协调工作。
  六、负责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培训的统筹规划实施和管理。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常委会日常联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统筹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联络处、议案建议处3个处室。
组织结构图
常委会领导
主任:王衍诗
副主任:唐航浩于绍文彭高峰李小琴(女)、陈加猛
秘书长:刁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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