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广州市境内社会团体

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成立于1982年3月,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2016年,由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广州市慈善会首次推出“广州慈善榜”中评为广州市“最具影响力慈善组织”。

建设宗旨
基金会以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宗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残疾人”为原则,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呼吁全社会关心和重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措施,动员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主要任务是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基金使用设立独立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职责
广州市残疾人由于先天或后来疾病的影响,他们自立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生活、学习、工作上均遇到健全人难以想象的 困难,他们是社会上最需要关心的特殊困难群体。基金会成立以来,通过政府的支持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内外华侨团体、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心,举办了多次大型筹款、义卖活动。运用筹集到的资金为发展广州市残疾人福利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资助兴建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广州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2、投资开办首家盲人图书馆;3、长期对广州市特殊教育的支持;4、向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援助;5、出资为特困残疾人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6、每逢传统佳节,为特困残疾人家庭送上慰问品;7、支持残疾人文娱体育事业;8、资助贫困残疾儿童读书;9、资助基层残联建设等方面等。
项目荣誉
基金会锐意创新、培育品牌:
“追梦天使”项目:
2015年,获得首届广州市福彩公益慈善项目大赛唯一金奖;
2016年,追梦天使之“天使之音”自媒体广播项目获得第二届广州市福彩公益慈善项目“十大优秀创新慈善项目”;
2016年,广州慈善榜“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2017年,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第三届广州市福彩公益慈善项目“十佳项目”。
“天使心”助残项目:
2014年,获“善.暖羊城”年度广州慈善项目奖;
2016年,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一批”最佳志愿服务项目;
2017年,广东省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最佳志愿服务项目”;
2019年,广州慈善榜“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帮帮看家”信息无障碍项目:
2019年,荣获第六届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十大优秀项目”。
“广州市残疾人合唱团建设及推广”项目:
广州市残疾人合唱团2017年参加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唱节比赛,作为唯一一支残疾人参赛队伍,获得了银奖的好成绩。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筹集资金,面向公众募捐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开展残疾人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邮政编码:510630。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二)资金管理: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和增值;
(三)使用基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扶贫和残疾预防等社会慈善活动;
(四)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五)奖励残疾人人才和为残疾人福利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七)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慈善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成员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慈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会监督职责。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岁数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指导基金会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筹集资金,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广州市盲人协会;
(二)广州市聋人协会;
(三)广州市肢残人协会;
(四)广州市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五)广州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二)资金管理: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和增值;
(三)使用基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扶贫和残疾预防等社会慈善活动;
(四)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五)奖励残疾人人才和为残疾人福利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七)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组织机构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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