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发布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郭永航
2021年12月24日
办法全文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放,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作为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应用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推广和服务等工作。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在提供公共服务事项中依法应用社会保障卡,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照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应用锁定与解锁、应用状态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信息变更等服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领和使用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告知参保人员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以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人群上门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等服务。
第九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相片、职业、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并确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对于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有效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人可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名单中选择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第十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申请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或者通过快递服务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资金账户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等社会保险应用。
金融账户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可以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返还、现金存取和转账等金融应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一卡通”。
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并在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之间实行共享。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服务事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免费提供服务指引。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网站主动公示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防止社会保障卡被冒用和盗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以申请查询本人社会保障卡卡内信息和应用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申请更正。
第三章 挂失和补换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银行的客服电话,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社会保障卡资金账户依法暂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手续。解除挂失后,社会保障卡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等个人基本信息依法变更的;
(三)持卡人变更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
持卡人要求变更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原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卡。
持卡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补领或者换领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因死亡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或者依法不应当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停止其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需依法缴纳工本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交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一)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
(二)领卡后1年内因社会保障卡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而换领的。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卡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待遇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或者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与健康、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园林、残疾人保障、退役军人、公积金管理等应用社会保障卡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业务部门。
持卡人,是指社会保障卡卡面记载的信息所对应的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自然人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其他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停止增量发放,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内容解读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广州是我国最早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卡发放和使用的城市之一。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是全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大亮点,对保障我市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成熟,国家层面对社会保障卡的技术标准、制作管理以及应用领域拓展等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现行的原办法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参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3号)等文件。同时,吸纳我市社会保障卡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和借鉴上海、青岛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流程,首次申领时限大大缩短
1.缩短申领时限。《办法》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2个工作日。
2.即时制卡,立等可取。若申请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现场立等取卡。
(二)多措并举,便民服务与时俱进
1.网办渠道实现跨地通办。《办法》明确,市民除了前往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业务,还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办理后选择邮寄到家,真正实现“随时办、随地办”。目前可供选择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穗好办”APP、“广东人社”APP、“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以及合作银行提供的其他网办渠道。
2.上门服务体现人性关怀。《办法》明确,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人群上门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等服务。让社会保障卡服务进一步覆盖特殊群体,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推进公共服务“一卡通”,鼓励开发民生应用
1.加载金融功能应用。目前发放的二代和三代社会保障卡均加载了金融功能,丰富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场景。《办法》中提及社会保障卡的资金账户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等社会保险应用。
金融账户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可以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障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返还、现金存取和转账等金融应用。
2.进一步推进“一卡通”。《办法》明确了要为社会保障卡未来的发展留足空间,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一卡通”,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自然人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其他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停止增量发放,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善用信息共享,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账户安全
1.打通信息共享渠道,让持卡人少跑腿。《办法》明确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并在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之间实行共享。
2.明确责任与义务,保障社会保障卡信息和账户安全。
对于个人,《办法》强调,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防止社会保障卡被冒用和盗用而带来经济损失。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社会保障卡资金账户依法暂停使用,进一步保障账户安全。
对于相关单位,《办法》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卡信息安全。
《办法》明确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热点问答
广州社保卡管理新政将在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广州市人社局发布政策解读。
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换有哪些渠道?
答:1.常规办理: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穗好办”APP“广东人社”APP”“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合作银行提供的其他网办渠道,等待12个工作日即可领卡。
2.即时办理: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现场立等可取。各银行的即时办卡网点信息可通过“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的“社保通>社会保障卡>网点信息”栏目查询。
二、激活(设置密码)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金融账户管理规定,为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社会保障卡激活(设置密码)不能网上办理。
社会保障卡激活(设置密码)须由持卡人本人在领卡时、或邮寄领卡后,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卡面所示服务银行广州任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16周岁以下的持卡人,由其法定监护人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可直接体现父子、母子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办理。
三、如何办理挂失?
答: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挂失:
1.网上挂失。通过“穗好办”APP的“社保>社会保障卡挂失”栏目,或“广东人社”APP的“社会保障卡>社保卡挂失和解挂”栏目,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个人服务>社保>社保卡挂失与解挂”栏目办理社保卡挂失,挂失后还需拨打银行热线电话办理银行账户挂失。
2.电话挂失。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12343、12345办理社保卡挂失、拨打银行热线电话办理银行账户挂失。
3.现场挂失。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委托年满18周岁人员凭持卡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卡面所示银行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可同步办理补卡,并缴纳补卡工本费。
建议通过网络渠道挂失并同步办理补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