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药

基本药物

廉价药,又被称作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历史发展
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必须提供廉价药,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2007年3月更新的最新版本包括340种药物,能够对付多数全球重点疾病,包括疟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生殖卫生疾病以及越来越多的慢性病,如癌症糖尿病等。用于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于2002年首次被纳入清单。
2009年8月18日中国正式公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来确保廉价药的供应,以满足国内对常见药品的需求。
2013年11月4日,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也下发直接挂网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近300种廉价药有望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无须竞价,统一价格直接挂网公示。“这说明国家层面已经注意到廉价药逐渐消失的问题,如果宏观政策能够进行调整,对各方都是利好。”河南一家药企区域代理表示。
2025年1月,第十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束。本次集采中,共涉及62种药品,覆盖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精神类等多个领域的大品种药品。而部分中选的仿制药由于价格低。比如,中选价格为0.22元一支的间苯三酚注射液,最低3分钱一片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
短缺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缺失主要是针对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而言。供给大于需求,尚有盈余;需求大于供给,则为缺失。可见,廉价药缺失可界定为廉价药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这种缺失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短缺,说明廉价药的生产量较低;二是消失,即供给为零,该类廉价药已停产。对于普通廉价药,短缺和消失的情况均存在,如金霉素眼药膏、扑尔敏等廉价药都面临着短缺或消失的状况;对于救命廉价药,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一般不存在消失的问题,但短缺现象较严重,如鱼精蛋白曾在2011年出现过全国性的断货。
廉价药集疗效突出、价格低廉等优势于一身,其发展理应得到公众、医院、企业、政府的支持,但我国廉价药现阶段的发展面临着短缺甚至消失的困境。
短缺原因
廉价药保护意识薄弱
从政府部门来看,其主动保护廉价药的意识较低。从《上海医药》2004年首先提到廉价药的概念后,相关媒体一直都在报道廉价药缺失的情况,但直到2008年,浙江宁波才出台全国首个廉价药物制度,直到现在,全国也仅有江苏、上海、浙江等为数不多的省份出台了相应的廉价药物制度,普及面较狭窄,不利于廉价药的保护。从医疗机构来看,营利心态弱化了其公益性,从而降低了廉价药的保护意识。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费用,而近年来政府财政补贴逐年下降,2008年的政府投入只占6.9%。政府补贴越少,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增加创收,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在医疗服务价格尚未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唯有多使用价格高的药品,从而忽视了廉价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廉价药的缺失。
我国现行药品定价机制带来的不足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廉价药属于国家基本医疗用药,政府严格控制着这类药物的最高价格,如鱼精蛋白从上市一直到现在,价格一直维持在15元左右。但随着原料、生产周期等生产成本的增加,廉价药一成不变或变化不大的销售价格已不能保证生产企业获得足够的利润,甚至可能出现无利润的情况,而生产企业均以盈利为目的,当其利润降低或不能盈利时,很可能会选择不生产或少生产该类药品。同时,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销售可有15%的加成率。该项制度的实施,也加剧了廉价药的短缺和消失。首先,对医疗机构而言,使用1元1盒与使用10元1盒替代药物,其收益相差较大,如1元加成15%,可创收0.15元,而10元加成15%,则可创收1.5元,创收是前者的10倍,且替代药物的价格越高,医疗机构创收的空间就越大,有最大程度的激励使其不愿意使用廉价药。其次,对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而言,生产、销售价格高的药品其获益更多,医疗机构愿意使用,其销量也会增长,从而自然会减少生产或不生产廉价药。
廉价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有与药品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几乎无涉及廉价药的条款,具有全国性指导意见的,与廉价药相关的也只有发改委、原卫生部和人社部2009年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须的廉价药品价格。”这也仅仅是要适当提高廉价药价格,并未涉及廉价药的缺失及保护问题。同时,对于医药生产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可以任意决定廉价药的生产与否,一旦决定不生产,其下游机构都将无法使用廉价药。对于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激励、要求其销售和使用廉价药。有关廉价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缺失,直接影响着廉价药的生存。
解决措施
(一)提高廉价药保护意识,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
对政府部门而言,首先应尽快树立保护廉价药的意识。尽管地方政府已意识到廉价药的缺失问题,各省份相继出台了廉价药物制度,但中央层面至今仍未出台相关文件,对于廉价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理应由中央制订全国统一的文件予以执行。对于救命廉价药,国家应定点生产和供应,同时还应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以防止其缺失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其次,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公益性摆在首位,在医疗过程中要兼顾廉价药的使用,保证患者用药的合理性。
(二)保障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严格廉价药生产准入制度
为了有效防止廉价药的缺失或消失,首先要保障廉价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不仅要根据情况适当改变我国目前的药品定价机制,改变廉价药最高限价的规定,允许廉价药生产企业适当提高廉价药的价格,而且对廉价药生产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也应给予一定的倾斜和财政补贴,以激励其提供廉价药,同时也可激励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廉价药。在给廉价药生产企业提供众多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廉价药生产准入制度,对于拥有廉价药生产批文而不生产的医药企业,不仅要剥夺其优惠措施,还要对其作出相应处罚,以行政手段干预,确保廉价药的正常供应。
(三)从法律层面对廉价药给予保护
廉价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属性决定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该类药品,并保障社会公众的可及性。但我国现阶段廉价药缺失的现状说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廉价药的发展应用中是有偏向的,现行的有关药品立法在保障廉价药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是欠缺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法律层面对廉价药给予保护,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廉价药缺失的困境。第一,在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加入廉价药的相关条款,明确廉价药的法律地位,如在第五章“药品管理”中加入“国家实行廉价药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可效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立法,建立《廉价药品管理条例》,对廉价药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可效仿《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的保护,建立《廉价药保护条例》,将廉价药进行等级划分,如前文提到的普通廉价药和救命廉价药,并作出相应的保护规定。此外,廉价药作为一个时期的特定产物,必然凝聚了那个时期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从廉价药的文化传承角度来讲,也可将廉价药的生产列入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立法范畴,从文化遗产的角度进行相关知识权益的保护。保障廉价药的生产、供应,不仅可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用药需求,更能完善我国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因此,政府及其他有关组织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此类药物的正常供应,在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同时,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廉价药,将是一件真正降低药品费用的实事。
刚刚发布不久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指出,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规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依照法律,国家会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还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九十二条还指出,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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