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民政局,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和相关配套政策、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监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救急难”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拟定全市民生工作总体规划及全市年度惠民实事,负责综合汇总全市民生工作情况并提出措施建议,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民生有关事项。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延吉市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优抚安置科、社区建设与社会事务科、计财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社会救济低保科、
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科。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事务和系统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督查、行政复议、宣传信息、文秘、人事、统计和后勤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做好系统内的党员发展、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党委文件及相关材料的起草拟定和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工作;抓好软环境建设和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党支部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局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的考核工作;完成其他各项任务。
(三)优抚安置科
负责组织实施优抚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查伤残等级审核呈报工作;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承办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死亡和革命烈士家属的一次性抚恤;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申报省及国家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制定全市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发放和使用;负责革命伤残军人的假肢分配;贯彻落实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法规、法规;负责全市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制定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退役士兵进行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承担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社区建设与社会事务科
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乡镇、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申办的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各类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
(五)计财科
编报和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财务收支等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民政计财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民政计财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编制和上报各项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做好预算指标的落实以及民政事业经费和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和参与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编报民政事业统计报表、汇总民政事业统计数据;负责民政系统会计、统计电算化的实施和推广。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发证工作。
(七)社会救济低保科
负责全市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制定防洪转移预案并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组织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承担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统计、动态分析、定期走访工作;负责低保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实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民间组织。
(九)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协调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负责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依法办理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办、变更、歇业、改制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安置保障工作。
下属单位
延吉市老龄委办公室
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推动和指导老年福利设施和老年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对外交流和重大活动的开展。
3、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开展与老龄工作有关的社会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5、围绕老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典型,促进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延吉市慈善总会
工作职责:
通过“双日捐”向机关和全社会募集善款,救助
社会弱势群体。
延吉市社会福利彩票募捐办公室
工作职责:
1、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社会公益金,救助困难群体,即“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2、积极协调省州福彩中心及市财政部门落实市属公益金的下拨工作。
3、积极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延边革命烈士陵园
工作职责:
纪念先烈,教育后人.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搜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纪念活动。
延吉市殡葬管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1、业务科:负责殡葬业务的接线、值班、咨询和出殡、丧事办理、项目计价、填发收敛等工作;
2、火化科:负责遗体的防腐、保管、整容、火化等工作;
3、骨灰保管科:负责办理骨灰寄存手续,填发寄存证件和骨灰保管;
4、车队:负责接运遗体和后勤保障工作;
5、殡葬服务中心:负责丧户的配套服务工作;
6、机关:负责行政事务工作和殡葬执法监察。
6、骨灰安放,按丧主要求选用不同档次楼层,及时办理寄、续手续。
7、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设立普通火化炉、普通运尸车和普通寄存间以供丧主自由选择。
8、按丧主要求提供大客、中客。
9、在服务过程中,拒收小费及其它形式的馈赠。
延吉市救助管理站
工作职责:
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自愿救助、无偿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收、管理和教育,本着人性化服务的要求,为他们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救助管理任务。
延吉市社会福利院
工作职责:
1. 为社会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义务人的老人以及自费寄养的老人,提供照料、娱乐、康复服务。
2. 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康复、寄养服务。
3. 负责收养延吉市烈士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复退伤残军人等优抚抚老对象。
4. 宣传敬老、养老、助老、助残的社会风尚。
延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作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