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0月3日发布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0月3日发布文件。

目录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环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目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 除(一) 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 以居住、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 扩建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 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 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 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 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同时废止。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说明:
    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4.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6.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内容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录》修订背景、修订主要原则和内容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什么又对《名录》进行修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是分类管理的依据,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本次《名录》修订在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录》操作更贴实际、管理更趋科学,审批更加高效。《名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名录》的修订以突出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
本次《名录》修订明确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思路为: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要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并有针对性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实行备案管理。
《名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回归本质。
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变化?
答:本次《名录》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二是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问题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环境影响,将部分工艺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简化类别方面,部分简化的行业类别主要是其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部门建设项目有较为集中的简化建议。基本保持一致方面,这些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石化化工、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轻工、水运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这些类别建设项目一方面从重点行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保护管理角度来讲,多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污染相对较重,不宜降级和简化,是需要重点加强审批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从执行情况和各方的反馈意见来看,已有分类较为合理,执行中问题较少,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
问: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管理?
答:环评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秉持依法环评,公正执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环评机构等各类法律主体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既体现实体公正,又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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