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张秀隆,男,汉族,1958年5月生,湖南怀化人,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4月被开除党籍),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5.10-197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农村工作队甲岩分队队长
1976.07-1976.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板么公社公昌大队代销员
1976.10-198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委组织部干事(其间:1979.04-1979.09广西组织干校学习)
1981.08-1984.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委组织小组副组长(副区级)
1984.05-1984.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向阳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4.06-1984.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向阳镇党委副书记(正区级,主持党委工作)
1984.09-1986.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向阳镇党委书记
1986.12-1987.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委组织部正区级干部
1987.02-198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委组织员、河池地委组织部正区级干部
1987.11-1989.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委组织员、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正区级)(1984.09-1987.12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教育专业学习;1985.09-1988.06广西民族学院中文专业函授专科班学习)
1989.04-1992.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委组织员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1992.04-1993.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委副秘书长
1993.03-1998.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委书记(其间: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6.04-1998.0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8.06-200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
2000.09-200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03.07-200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4.02-2005.01中央党校第20期中青班学习)
2006.01-200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副书记
2006.02-200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2004.09-2006.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4.09-2006.07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8.01-2008.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书记、桂林市市长
2008.02-201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1-2013.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来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2-2014.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4.01-2015.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5.01-201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8.01-20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担任职务
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十、十一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0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秀隆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高额举债;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秀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秀隆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5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秀隆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4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秀隆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秀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原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1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一案。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7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51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秀隆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秀隆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秀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秀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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