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彭委发〔2019〕3号)和《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彭机改〔2019〕2号),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是彭州市人民政府的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彭州市公园城市建设局(简称市公园城市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
(三)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
(四)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五)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承担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网签等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承担城市既有建筑功能改造的统筹协调,负责特色街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老旧建筑、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八)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市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及跟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承担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建设,承担市级重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工作。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建设,负责城市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村镇建设项目安排与经费补助;指导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评定及保护、开发、利用;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和建设维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负责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核缴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组织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应急支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战时担负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任务。
(十六)负责公园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负责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园的建设;指导并统筹协调全市绿道建设工作;负责审查全市新、改、扩建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开发小区、工业开发区等)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宣传、文化、网络理政、政务公开、目标管理、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领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法治宣传、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承办行政审批及备案等服务事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的核缴;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筑和科技管理科。负责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及建筑行业中介机构、施工、监理等注册人员管理;负责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新科技推进工作;负责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建筑(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拟订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建设、房屋产权交易和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建设;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商品房预(现)售和资金监管;负责成品化住宅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工程处置;负责存量房上市交易管理;承担房屋抵押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负责合同网签监督管理;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筑区划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的推进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老旧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六)房屋管理科。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人才安居政策的拟订和指导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完成住房保障任务;负责编制人才安居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政府重点项目房源筹集工作;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监管;负责房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监管;负责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
(七)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构建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城市既有建筑风貌提升、功能改造等工作;牵头拟订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城市公建配套设施的有关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风貌改造、城市公建配套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计划并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特色街区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承担全市旧城改造(城中村)、老旧院落、老旧建筑、棚户区、危旧房等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全市安置房建设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经费补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管理;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普查、维护修缮等工作;指导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评定及保护、开发、利用的政策拟订、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安全协管员、工匠培训。
(九)人防建设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人民防空通信、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和日常维护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知识教育培训;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城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园的建设;指导并统筹协调全市绿道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新、改、扩建工程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开发小区、工业开发区等);负责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管护工作。
(十一)财务科。负责各类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与执行;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人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资格性岗位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负责专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统战、拥军、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办公地址
彭州市金彭中路182号(原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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