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审计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审计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或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业务交流。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负责制定和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市局机关审计项目工作量的审核;组织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对市局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6名,科级职数3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市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业务交流;办理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三)法制科
承担有关审计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派出审计机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市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督查市局机关、派出机构审计项目执行和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负责督查审计工作纪律和行政效能情况。负责督查下级审计机关有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编制3名,科级职数1名。
(八)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九)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省审计厅授权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纪检组(监察室)编制3名,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纪检检查员1名。
派出机构
(一)党群政法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机关,市级社会团体机关,市公安局、司法局的财政财务收支。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二)发展计划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外事侨务办、物价局的财政财务收支。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三)经济贸易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粮食局、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财政财务收支。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四)农林文教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人防办、扶贫办的财政财务收支。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人员编制
(一)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派出机构;其中纪检编制3名单列)。
(二)职数
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2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纪检检查员1名,4个派出审计机构4名)。
非领导职数
处级1名、科级10名。
现任领导
审计局局长:施静宁
审计局副局长:戴永胜
其他事项
(一)县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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